江蘇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辦法

《江蘇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辦法》是2023年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發展改革委、江蘇能源監管辦
意見徵詢,印發通知,全文,

意見徵詢

《江蘇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辦法》是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擬制的管理辦法,由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23年5月12日發布徵求意見稿再次展現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間2023年5月12日至6月11日。
關於再次公開徵求對《江蘇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防治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燒煤炭,規範生物質發電秩序,有效防範和治理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的行為,促進農林生物質發電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完善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運行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1421號)和《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印發<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能綜新能〔2016〕623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們擬制了《江蘇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於2022年9月30日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情況,我們對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再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開徵求意見時間:2023年5月12日至6月11日。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2.通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江東街道浦江路30號鴻瑞大廈C座江蘇省發展改革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處(郵編210003)
3.聯繫人:李中烜、張乃及;聯繫電話:參考連結
省發展改革委
2023年5月12日

印發通知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江蘇能源監管辦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發改規發〔2023〕4號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單位:
現將《江蘇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江蘇能源監管辦
  2023年8月1日

全文

江蘇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燒煤炭,規範生物質發電秩序,有效防範和治理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的行為,促進農林生物質發電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完善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運行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1421號)和《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印發〈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能綜新能〔2016〕62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補貼政策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摻煤是指農林生物質發電企業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在生物質燃料中摻燒煤炭的行為。
第四條 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預防為主、強化監督”“各司其職、歸口處理”的原則,加強監督管理,防治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煤。
第五條 依據《環境保護法》及投資、財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相關職責如下。
(一)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局)負責全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的綜合管理,負責對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煤行為進行認定,提出處理意見。
(二)各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管轄區域內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綜合管理。
(三)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對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進行抽查檢查,按照投訴舉報有關規定依法受理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煤有關投訴舉報,並對摻煤案件實施稽查。
(四)涉及違反環境保護要求、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等的,分別由相關部門組織查處。
(五)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單位是防治摻煤的直接責任主體,依法承擔摻煤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二章 前期和建設階段防治摻煤管理
第六條 項目單位在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中除常規核准要求外,還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燃料構成、鍋爐選型、上料系統、燃料儲存設施、環保設施等;
(二)提出不摻煤的措施和制定相關制度情況;
(三)作出遵循有關法律法規、不摻煤的承諾。
第七條 項目核准部門應當將禁止摻煤作為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核准審查的重要內容,重點審查項目單位是否有摻煤的技術條件和經濟因素,提出加強監管、杜絕摻煤的工作機制。項目核准檔案中應明確農林生物質燃料品種,強調禁止摻煤,明確對摻煤的相關處理措施。
第八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核准內容建設,不得變更工藝及設備。
第九條 相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採取不定期檢查等方式,對項目是否按照核准檔案、申請報告及生態環境等相關要求建設進行檢查,切實防止出現項目未按照要求建設、違規變更技術工藝、設備等情況。
第三章 生產運行過程防治摻煤管理
第十條 各設區市能源、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加強對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的運行監管和防治摻煤監督檢查,開展燃料收購使用情況核查,對料倉、上料、灰渣、污染物排放等關鍵環節進行檢查檢驗,並做好調查取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嚴格自律,杜絕摻煤。
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防治摻煤的措施和制度,包括建立運行台賬,記錄燃料進貨、發電量、燃料消耗等情況。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和省電力公司報送本項目上年度包括燃料進貨、燃料庫存、燃料入爐、發電量、供熱量、污染物排放等在內的防治摻煤措施落實情況報告,作為省電力公司向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發放補貼資金的重要依據。
各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在網上公開本地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上年度燃料、污染物排放等情況,並於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年度本地區防治摻煤報告報送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
第十三條 各設區市能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和聯動監督,結合發電項目煙氣線上監測情況,建立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聯動機制,共享監管數據,加強預警,提高摻煤監測監管的精準性。
第十四條 加強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單位履行承諾的信用管理,及時將項目摻煤等失信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接受各類投訴舉報,鼓勵新聞媒體對摻煤行為進行監督曝光。
第四章 違規摻煤認定和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項目在建設和運行期間有違規摻煤的情況,或收到有關項目摻煤的投訴舉報,應當組織調查或協助核查,嚴格規範行政執法程式,獲取證據並形成調查取證報告,並向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局)報告。
對其他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的專項檢查中發現的涉嫌摻煤問題,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複查,並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局)根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等原則,對項目是否摻煤作出認定,並依照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依法提出項目停產、取消發電業務許可、取消補貼、追回補貼資金、罰款等處理意見建議。
第十七條 對查實摻煤的項目,省電力公司應當立即停止發放補貼資金,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後續處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燒其他化石能源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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