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質量協會

江蘇省質量協會是由江蘇省質量檢驗協會於1996年11月更名成立的,是各類企業以及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近年來,協會發揮跨行業、跨部門、聯繫廣泛的優勢,銳意創新,大膽整合,積極打造質協系統服務品牌,各項工作取得了豐碩成果,先後被省民政廳和民政部授予“江蘇省先進社會團體”、“全國先進民間組織”稱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質量協會
  • 成立時間:1996年11月
  • 性質:社會團體
  • 榮譽:江蘇省先進社會團體
  • 原名:江蘇省質量檢驗協會
  • 優勢:跨行業、跨部門、聯繫廣泛
主要職責,章程,

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質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宣傳質量工作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質量意識;
2、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加強全省巨觀質量管理,提出全省質量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劃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3、加強學術交流,開展多種形式的政策法規研究和產品質量問題研討。培育各條戰線上質量先進的典型,表彰獎勵質量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配合有關部門對質量管理、質量監督、質量認證和質量檢驗工作者進行技術培訓,提高質檢機構和企業質檢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檢驗水平,普及產(商)品質量監督與質量檢驗知識;
4、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和管理經驗,通過多種形式的技術諮詢和服務,幫助企業做好技術基礎工作,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承辦政府委託的技術審查,幫助企業貫徹GB/T19000-ISO9000系列標準,建立健全質量體系,促進企業提高質量管理、質量檢驗和質量控制水平,確保和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5、接受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委託,承擔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質量糾紛調解、質量法律諮詢、仲裁檢驗、質量鑑定等工作。同時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6、接受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委託,組織有關機構、專家承擔對江蘇省商品質量信得過單位、江蘇省名牌產品、質量信得過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技術性審查工作;
7、接受政府、行業委託,實施對產品、工程、服務質量的行業性、地區性、全國性用戶滿意度調查評價;接受企事業單位委託,開展第三方用戶滿意度調查和市場調查;
8、承辦企業及有關單位委託的新產品投產和技術成果的鑑定,開展質量評估和推廣質量保險業務,利用各種媒體和手段向消費者提供質量信息,宣傳和普及質量知識和消費常識,增強廣大消費者的質量意識,為企業、用戶和消費者服務,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9、積極宣傳和扶持名優精品、名優企業,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社會監督作用;
10、組織開展質量檢驗技術、質量檢驗設施和質量檢驗的研究、開發、諮詢和服務,組織對專用質量檢驗設備和非標準設備的開發和推廣套用,接受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委託的防偽技術產品的推廣和套用工作;
11、開展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方面的諮詢工作,為工商企業和廣大消費者服務,提供法律援助;
12、開展交流合作,與國內外質量中介機構及相應的組織建立友好、合作關係,促進質量工作與國際慣例接軌。加強長江三角洲地區質量協會的合作與交流,提高長三角質量水平,助推區域經濟發展;
13、組織出版專業刊物及有關的書籍資料。建立江蘇質量網站,廣泛傳播質量管理信息;
14、舉辦經濟實體,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15、承擔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江蘇省質量管理協會,簡稱江蘇省質協。英文譯名Quali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縮寫:JSAQ
第二條 江蘇省質量管理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由全省致力於質量管理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和人士自願參加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團組織,屬非營利機構。是省政府推動質量管理、質量振興事業的助手和聯繫廣大企事業單位及質量工作者的紐帶。
第三條 江蘇省質量管理協會的宗旨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適應市場經濟需求,組織全體會員,團結全省廣大職工和質量工作者從事於我省的質量事業,為促進企事業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和科學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增強全社會質量意識和企業競爭能力,實現國民經濟穩定增長和繁榮昌盛,為加快社會進步,改善人民生活質量,提高民族素質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第四條 江蘇省質量管理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本協會接受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中國質量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江蘇省質量管理協會地址:江蘇省南京市雲南路31-1號蘇建大廈11層 郵編:21000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江蘇省質量管理協會遵循協會的宗旨,業務範圍是:
(一) 開展調研,積極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供有關巨觀質量和質量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探索有中國特色的質量管理道路,及時總結經驗、推薦有關質量方面行之有效的實踐和研究成果;開展質量管理學術研討交流,並傳播先進的質量管理理論和推進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
(二) 採用多種形式普及質量管理知識,進行質量管理理論知識、套用技術及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等有關標準的培訓,為企事業單位培養質量管理專門人才和符合資質要求的崗位人員。
(三) 組織各方面的力量,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多種形式的質量管理技術及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卓越績效評價、質量管理獎、現場管理星級評價、6西格碼等有關諮詢服務。
(四) 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要求,對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實施名牌戰略,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全面質量管理。
(五) 引導企業貫徹執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走卓越績效發展道路;指導全省開展民眾性質量管理活動,推動質量管理小組和降廢減損活動的開展。
(六) 實施用戶滿意工程,促進產品、工程、服務質量的提高;建立和運行"用戶滿意度"評價體系,對重點行業、重點產品和重點建設項目等進行用戶評價和質量跟蹤,強化質量社會監督,受理用戶投訴,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配合政府部門揭露並打擊假、冒、偽、劣,以法律手段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七) 加強協會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積極為會員服務,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質量工作者的合法權利;表彰獎勵先進單位、集體和個人;對各市質協及會員單位進行聯絡、指導。
(八) 編印質量管理刊物,開展質量宣傳活動,報導政府有關提高質量的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針對我省的質量、質量管理及現場管理的理論和實踐進行研討與交流。宣傳質量管理最新理念及先進經驗,宣傳質協系統的主要活動和信息。
(九)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加強同省內外有關的科學技術團體、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聯繫與協作,交流成果;開展國際間有關質量工作的友好往來、學術交流和經濟合作,提高我省質量水平,促進改革開放,以及維護我省經濟權益等。
(十)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江蘇省質量管理協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凡承認本協會章程,熱心於質量工作的管理人員、技術專家、學者、科研人員、新聞工作者,經自願申請,本協會批准後成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承認本協會章程,積極推進全面質量管理的工礦企業、工程建設、交通運輸、商業服務等企業單位和從事科研、設計、教學、情報、檢測、標準化等工作的事業單位,經自願申請,本協會批准後成為團體會員。依法登記的各市、縣質協及各行業(部門、總公司)協會均可申請成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協會秘書處)討論批准;
(三) 由協會秘書處的日常辦事機構辦理入會手續並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會議、學術活動、參觀學習、參加質量管理會議、活動及出國考察的權利;
(三)獲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諮詢、培訓等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江蘇省質量管理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經民主協商選舉產生。理事人選變更,由推薦單位提出,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理事單位退會或除名後,原理事人選即推出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省經貿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根據會長授權,常務副會長可代行使會長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協會經費和資產管理,並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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