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蠶品審會可不另行安排實驗室鑑定和生產鑑定,僅就改良的性狀在鑑定點作1-2次生產期別驗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蠶品種審定辦法
- 概述 :省蠶品審會可不另行安排實
- 附屬檔案:《江蘇省蠶品種審定辦法》
- 第一條:為了科學、公正、及時地
法文介紹,法文內容,
法文介紹
江蘇省農林廳檔案
蘇農業〔2008〕17號
各市、縣(市、區)農林(農業、林牧漁業、林業)局,宿遷市經貿委,有關科研教學單位:
為了科學、公正、及時地做好我省蠶品種的審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蠶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68號)的規定,以及國家、江蘇省蠶品種審定標準,我廳制定了《江蘇省蠶品種審定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
附屬檔案:《江蘇省蠶品種審定辦法》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江蘇省蠶品種審定辦法
法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公正、及時地做好江蘇省蠶新品種的審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蠶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6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江蘇省套用的蠶品種的審定,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三條 江蘇省農林廳設立江蘇省蠶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蠶品審會),負責江蘇省蠶遺傳資源的鑑定、評估和蠶品種的審定工作。
省蠶品審會設立辦公室,辦公室掛靠江蘇省蠶種管理所,負責蠶品審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省蠶品審會由全省蠶桑、絲綢行業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省蠶品審會委員一般應具有高級以上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任。
省蠶品審會由9~13名委員及專家若干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
根據需要省蠶品審會可特聘省外有關專家參加蠶品種審定工作。
第五條 省蠶品審會所需日常經費,列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專項經費預算。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六條 蠶品種實行國家審定或省級審定,申請者可以申請國家審定或省級審定。
第七條 申請審定的蠶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並經改良的;
(二)與現有品種有明顯區別的;
(三)遺傳性狀穩定;
(四)具有適當的名稱。
第八條 申請蠶品種審定的,應當向省蠶品審會辦公室提交申請,申請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提交省統一印製的《江蘇省蠶品種審定申請書》;
(二)品種選育資料及工作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選育目的;
2、親本來源;
3、品種性狀;
4、選育主要技術和方法;
5、品種飼養成績;
6、區域生產試驗成績和當地用戶反映。
(三)引進省外或境外的蠶品種,提供省級或國家級品種審定證書、品種育成單位的品種性狀說明和省內1-2年的品種比較試驗成績。
第九條 省蠶品審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材料2個月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凡符合江蘇省蠶品種審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的,由省蠶品審會組織相關委員、專家預審。預審通過的,由省蠶品審會辦公室安排品種鑑定試驗。
第十一條 申請審定的單位按省蠶品審會辦公室指定的時間和供種方式提供一定數量的蠶品種繁育用原種、實驗室等共同鑑定用一代雜交種以供鑑定。
第四章 品種鑑定
第十二條 蠶品種須經二年指定實驗室和二年農村生產鑑定點的共同鑑定。具體鑑定試驗方案由省蠶品審會辦公室制定。
第十三條 省蠶品審會在省內指定若干個蠶品種實驗室鑑定點、農村生產鑑定試驗點。各實驗室或農村生產鑑定試驗點的鑑定試驗,按《江蘇省蠶品種審定鑑定調查操作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 每一個鑑定試驗周期結束後,省蠶品審會辦公室負責實驗數據匯總;匯總結果提交省蠶品審會組織專家審核,並將審核後的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凡受理審定的蠶品種,在申報之日起3-4年完成鑑定試驗。
第五章 審定與公告
第十六條 對已完成鑑定試驗程式的品種,省蠶品審會辦公室應當在鑑定試驗完成後3個月內匯總結果,並提交省蠶品審會依照《江蘇省桑蠶品種審定標準》進行初審。
第十七條 品審迴避制度。各委員會委員所在單位如有品種參加審定,相關委員須迴避品種的鑑定試驗和初審。由省蠶品審會邀請相關專家參加有關審定工作。邀請專家與審定委員享有同等權力和義務。
除應邀介紹品種情況外,申請人須迴避品審工作。
第十八條 初審通過的品種,形成初審意見,由省蠶品審會組織審定會議,投票表決。出席省蠶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會議的委員,須達到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超過到會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審定。
第十九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由省蠶品審會頒發證書,證書編號為:“省審”、“蠶”、“序號”,如“省審蠶0801”。省農林廳予以公告,並報國家農業部備案。
審定未通過的品種,由省蠶品審會辦公室在20日內將審定結果通知申請人。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通知後30日內向省蠶品審會提出複審。省蠶品審會根據具體情況在6個月內決定是否複審,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在實際生產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可由省蠶品審會組織專家審核提出停止推廣建議,經省蠶品審會表決同意,由省農林廳公告停止推廣。
第二十一條未通過審定或經公告停止推廣的蠶品種,不得組織生產、經營。
第六章 組織監督
第二十二條承擔品種鑑定和品質檢測的單位如有弄虛作假的,通報批評,取消其承擔品種鑑定試驗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在品種鑑定、審定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省農林廳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從省外引進通過省級以上審定的品種,或從國外引進的生產用品種,須由引種單位提供1-2年的品種比較試驗成績,經省蠶品審會審核認定,由省農林廳公告後方能在生產上推廣套用。
引進品種比較試驗的設定同生產鑑定。
受理引種申請的時間和受理蠶品種審定申請的時間相同。
第二十五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原申請人對其個別不良性狀進行改良的,品種名稱不得使用原名稱,但應明確表明與原品種有關。經營、推廣前應當報請省蠶品審會審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農林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