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礦業協會

江蘇省礦業協會是1996年06月21日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礦業協會
  • 登記單位:江蘇省民政廳
  • 屬性:社會團體
  • 成立時間:1996年6月21日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協會章程,業務範圍,註冊地址,

協會簡介

江蘇省礦業協會於1996年6月21日在南京成立,省人大凌啟鴻副主任、省政府陳必亭副省長到會祝賀並講了話,原中國礦業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郭振西專程到會指導。大會選舉產生了省礦協第一屆理事會,理事會由55人組成。
江蘇省礦業協會是全省性礦業界自願結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協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決策服務,為社會發展服務,為會員(礦業、礦山、礦工)服務。
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本協會依法獨立運行,接受江蘇省民政廳、江蘇省自然資源廳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省礦業協會下設綠色礦山與綠色勘查專業委員會、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地質勘查與地質科技專業委員會、採礦選礦綜合利用專業委員會、礦泉水專業委員會、地熱專業委員會、地質災害防治專業委員會、鹽類礦產專業委員會等8個專業委員會和一個專家庫。

協會宗旨

全心全意為發展我省礦業服務,為礦業企事業單位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本屆理事會將繼續堅持正確的辦會宗旨,堅持服務至上的工作理念,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堅持不懈地加強礦協的自身建設,改進工作作風,注重調查研究。通過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素質,更好的為我省礦業生態、綠色發展提供更為優質的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江蘇省礦業協會。英文譯名為Mining Association of Jiangsu 。
第二條 本團體由江蘇省依法從事礦產資源保護、勘查、開發利用、科研教學的企(事)業單位、有關社會團體和專業人員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決策服務,為社會發展服務,為會員(礦業、礦山、礦工)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本團體依法獨立運行。接受江蘇省民政廳、江蘇省自然資源廳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法人資格,不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實體機構按批准設立登記機關賦予的許可權開展活動。
第七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南京市珠江路70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礦業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開展礦產資源保護、礦業發展、礦山建設等的調查研究和專題研討,為政府決策提供諮詢服務與建議;
(三)立足礦業,面向基層。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內共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維護礦業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開展礦業法規、政策、管理、技術、標準等業務培訓。助力會員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五)依法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組織或參與制訂行規、行約和技術標準。監督行業自律,促進會員單位依法辦礦、科學開礦、公平競爭;
(六)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礦山生態環境修復、科技創新、經營管理和礦業法律法規的諮詢服務。參與礦業項目論證、規劃、成果評審和環境修復設計、監理等工作;
(七)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工作,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
授權或委託的工作,參與政府採購和承擔第三方評估工作;
(八)開展國(境)內外礦業發展的交流與合作;
(九)舉薦、表彰獎勵在礦業發展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
(十)開展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其他有關工作與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比例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十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條件: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礦產資源保護、勘查、開發利用、科研教學人員,並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二)單位會員條件: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依法從事礦產資源保護、勘查、開發利用、科研教學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的社會團體。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秘書處初審;
(三)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頒發會員證書,本會網站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二)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嚴格自律,履行承諾的社會責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
證。
會員無故連續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
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
其在本團體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通過提案和決議。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採用等額選舉,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1/2。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1次。
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0日以上將會議的議
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二十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1/2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的1/3。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
(二)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三)熱心參與本團體工作;
(四)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一定代表性或影響力;
(五)勤勉履行職責,身體健康。
第二十三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負責人擔任。
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五)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暫停其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七)選舉或者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
(八)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秘書長,採用等額選舉,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
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經會長或者1/2以上的理事提議,應當召
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者1/2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本團體的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無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七)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
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批准;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策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
理事會審議;
(七)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紀要、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監事會副主席、主席;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
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三)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
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四)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五)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
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六)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七)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
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功能型黨組織
第四十四條 按照中央關於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總體部署,為加強黨建工作,本團體設立理事會層面的功能型黨組織,成員由駐會工作人員中的黨員組成,每屆任期五年。經由上級黨委審批成立。
(一)組織構成:
協會黨支部由7人組成,其中設書記1名(黨建負責人)。
(二)基本職責:
1、保障政治方向,及時學習貫徹黨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和重大決策部署;
2、注重引導監督,保證協會依法依規依章程開展活動,推動協會有序參與社會活動、提供公共服務;
3、參與協會重大問題決策,對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4、團結帶領廣大礦業工作者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廣大會員的正當權益。
第六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
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
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
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本團體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
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
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
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20年9月28日第五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業務範圍

行業管理、業務培訓、諮詢服務等。

註冊地址

南京市珠江路700號地質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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