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理財師協會

江蘇省理財師協會是2016年02月01日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理財師協會
  • 登記單位:江蘇省民政廳
  • 屬性:社會團體
  • 成立時間:2016年2月1日
協會簡介,協會領導,協會章程,業務範圍,註冊地址,

協會簡介

江蘇省理財師協會,是由省內金融機構、高校及理財師共同發起的,經江蘇省民政廳《準予成立登記決定書》(民蘇省成登[2016]6號文)核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會宗旨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搭建全省金融理財同業之間的交流合作平台,推動金融理財行業創新發展,提升從業人員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傳播科學理財理念,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協會領導

會 長:
施 平 南京審計大學瑞華審計與會計學院 院長
秘書長:
南小鵬 南京開明文科財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 總經理
理 事:
施 平 南京審計大學瑞華審計與會計學院 院長
周文凱 南京銀行 副行長
湯 宇 紫金農商行 行長
朱新暉 江蘇蘇合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長
南小鵬 南京開明文科財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 總經理
吉紅彥 有創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總經理
監 事:
朱秋婭 江蘇天勤會計師事務所 所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江蘇省理財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 Jiangsu Financial Planning Association(縮寫:JSFP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江蘇省開展金融理財業務的企業及金融行業理財師共同組成的,是經江蘇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搭建全省金融理財同業之間的交流合作平台,推動金融理財行業創新發展,提升從業人員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傳播科學理財理念,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協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協會承擔。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建立會員的良性約束機制,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制止侵犯會員權益的行為,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二)金融理財行業政策研究、政策宣傳,推動金融創新,防範金融風險;
(三)舉辦金融理財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培訓等,培育優秀理財師;
(四)向廣大投資者開展公益理財講座,普及理財常識,掌握風險防範技能;
(五)金融理財行業信息諮詢服務、協調服務、專業培訓、信用體系建設;
(六)建立信息溝通平台,加強會員交流、協作,共同研究應對金融理財行業發展中的問題;
(七)承辦江蘇金融理財專業編輯專刊、對外交流、中介服務;
(八)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定組織有關活動。接受政府部門和社會團體委託進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從事金融理財行業,在本行業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加入本協會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理財相關從業資格證書。包括國際金融理財師(CFP)、金融理財師(AFP)、 國家理財規劃師(CHFP)、證券從業資格、銀行從業資格、保險從業資格、信託從業資格等。
2、在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小貸、第三方理財、網際網路金融等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機構,從事金融理財工作。
3、具有良好的職業記錄,無違法犯罪記錄,無違反經濟、金融監管政策受處理的行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
(四)本協會以行業公告形式公布會員身份,提高社會影響力;
(五)以本協會會員身份在本協會業務範圍內合法合規開展業務;
(六)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監督本協會的經費收支;
(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關心、支持本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按規定繳納會費;
(八)會員在以本協會名義開展各類活動前,需將活動開展的目的、方案和參加人員報請協會會長和理事會同意後,方可開展;
(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年審中發現重大問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權;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本協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協會2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50%;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2/3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協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四)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根據業務需求,可下設專業委員會。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協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四節 監事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每季度在協會網站予以公開,並在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協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等各類會議;
(四)開展會員交流、協作等活動;
(五)本協會網站建設;
(六)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5年11月15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業務範圍

1、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加強金融理財行業管理,建立會員的良性約束機制,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制止侵犯會員權益的行為,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2、金融理財行業政策研究、政策宣傳,推動金融創新,防範金融風險;3、舉辦金融理財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培訓等,培育優秀理財師;4、向廣大投資者開展公益理財講座,普及理財常識,掌握風險防範技能;5、金融理財行業信息諮詢服務、協調服務、專業培訓、信用體系建設;6、建立信息溝通平台,加強會員交流、協作,共同研究應對金融理財行業發展中的問題;7、承辦江蘇金融理財行業編輯專刊、對外交流、中介服務;8、根據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定組織有關活動。接受政府部門和社會團體委託進行活動。

註冊地址

南京市新街口管家橋9號華新大廈17樓。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