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關於印發 《江蘇省培訓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自2013年9月1日起,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將按照《江蘇省培訓收費管理辦法》規定,對我省法定培訓收費項目進行清理。清理期間,原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批准設立的相關法定培訓項目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需實施法定培訓並收取相關費用的部門和單位,由省級主管部門於9月30日前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報省財政廳和省物價局批准後執行。2014年1月1日起,未經省財政廳和省物價局審核批准的法定培訓項目一律不得收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關於印發 《江蘇省培訓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機構:江蘇省物價局
  • 地點:江蘇省
  • 內容:《江蘇省培訓收費管理辦法》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財政廳關於印發
《江蘇省培訓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財政局;省各有關主管部門:
現將《江蘇省培訓收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江蘇省培訓收費管理辦法
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財政廳
2013年8月8日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辦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印發

檔案內容

江蘇省培訓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培訓收費行為,維護培訓單位和培訓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單位或者個人舉辦各類非學歷培訓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財政部門是培訓收費的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和許可權負責收費項目的審批、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者備案,對培訓收費行為實施管理。
第四條 省價格、財政部門負責下列培訓收費行為的管理:
(一)省(部)級部門及所屬單位舉辦的培訓;
(二)省(部)級部門及所屬單位授權或者委託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舉辦的培訓;
(三)省價格、財政部門認為需要實施管理的其他培訓。
前款規定以外的培訓收費由各設區的市、縣(市)價格、財政部門負責實施管理。
第五條 培訓收費分為法定培訓收費和非法定培訓收費。
法定培訓收費指國家機關、經國家機關依法授權或者委託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組織管理相對人或者服務對象進行強制性培訓時向培訓對象收取的費用。
前款規定以外的培訓收費為非法定培訓收費。
第六條 培訓收費包括課時費、教材資料費。
課時費包括教師及工作人員課酬或工資、教學場地及教學設備的使用費(租賃費)、表格證冊費、通訊費、差旅費、郵寄費、水電費等費用。
教材資料費包括書籍講義、實習實驗材料等費用。培訓使用公開出版的書籍資料,教材資料費按照不高於出版社定價的實際購買價確定;培訓使用自行編印輔導性講義,教材資料費按照實際印製成本確定。實習實驗材料費用按實際成本確定。
第七條 法定培訓收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由培訓單位的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財政、價格部門審核批准。
法定培訓不得轉委託。
第八條 法定培訓實行目錄管理,由省財政、價格部門定期公布。
第九條 法定培訓由財政部門安排培訓經費。財政部門未安排或者安排不足、有其他經費來源但無法保障培訓經費的,可適當收取費用。
第十條 法定培訓課時費應當從嚴制定,每人每課時不超過10元(每課時按45分鐘計)。
第十一條 非法定培訓收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及其依法授權或委託的民辦非企業組織、企業或個人舉辦的非法定培訓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民辦非企業組織、企業或者個人舉辦的非法定培訓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二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非法定培訓,其收費標準按照“從嚴控制、收支平衡、彌補不足、不得營利”的原則確定。課時費收費標準可在法定培訓收費課時費收費標準基礎上浮動,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50%,下浮不限。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非法定培訓收費標準由培訓單位根據培訓成本和供需情況自主確定。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國家有關收費管理規定,屬於民辦非學歷教育的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非法定培訓收費應當在舉辦培訓20日前按照規定填寫《江蘇省非法定培訓收費標準審批表》(見附屬檔案),報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有效期最長為2年。
第十四條 培訓單位申請制定政府指導價非法定培訓收費,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合法的培訓資質或培訓依據;
(二)完整的培訓計畫:包括培訓對象、培訓規模、培訓時間、培訓形式、培訓地點、辦班負責人、課程內容、課時安排等;
(三)培訓成本測算及收支概算;
(四)教材資料、實習實驗材料目錄及價格;
(五)價格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法定培訓收費還應當提供經費來源的確認材料。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訓單位不得收費:
(一)國家機關及代行政府職能的單位組織的非法定培訓;
(二)對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人員開展的培訓;
(三)部門(單位)錄用、聘用人員的上崗前培訓。
第十六條 法定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非法定培訓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管理。培訓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
第十七條 培訓收費實行公示制度。培訓單位在進行培訓宣傳和實施收費時,應當向社會公示培訓內容、培訓計畫及培訓收費標準等。
第十八條 法定培訓收費使用財政票據,收費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非法定培訓收費使用稅務發票,依法照章納稅。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退費:
(一)因舉辦者原因造成培訓人員退學的,培訓單位應當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
(二)參加培訓人員在培訓前提出退學的,培訓單位應當退還全部培訓費用;
(三)授課課時在總課時一半(含一半)以內,培訓人員提出退學的,培訓單位應當退還一半培訓費用;授課課時超過總課時一半的,培訓人員提出退學的,扣除實際授課課時後退還費用。
第二十條 培訓時限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按半年度授課課時數計收培訓費用,不得預收培訓費用。
第二十一條 嚴格涉企培訓收費管理。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而面向企業的培訓收費,其課時費收費標準按照法定培訓課時費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依法承擔並組織國家和省規定考試的單位不得舉辦與考試相關科目的培訓並收費。培訓單位不得代考試組織單位收取考試報名費、考試費、證書費等。
第二十三條 培訓單位舉辦法定培訓或者非法定培訓,均不得在培訓收費外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培訓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教材資料的使用,不得強行攤派與培訓內容無關的教材資料並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物價局 省財政廳關於規範培訓收費管理的通知》(蘇價費〔2003〕408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