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民族宗教系統行政許可工作規程

《江蘇省民族宗教系統行政許可工作規程》是為了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加快推進政務服務運行標準化、服務供給規範化、企業和民眾辦事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江蘇省民族宗教工作實際,制定的規程。

2023年12月11日,江蘇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印發《江蘇省民族宗教系統行政許可工作規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民族宗教系統行政許可工作規程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江蘇省民宗委關於印發《江蘇省民族宗教系統行政許可工作規程》的通知
蘇民宗規〔2023〕2號
各設區市民宗局:
《江蘇省民族宗教系統行政許可工作規程》已經省民宗委主任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1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加快推進政務服務運行標準化、服務供給規範化、企業和民眾辦事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民族宗教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由本省各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以下簡稱民宗部門)作為實施機關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三條 行政許可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及便民原則,並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條 民宗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發布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實施行政許可,不得擅自增加和停止行政許可事項,不得變相實施行政許可事項。
省民宗委負責梳理、認領、修訂民族宗教條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編制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清單、審查標準。
民宗部門根據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清單,編制、完善、最佳化本級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明確受理方式,製作格式樣表示例範本,不得額外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理環節和申請材料。
辦事指南應當在民宗部門網站或江蘇省政務服務網上全文公布,一經公布,要嚴格遵照執行;有關申請表格、示例範本等應向公眾提供免費下載。
第五條 民宗部門進駐本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可以開設專窗,也可以委託綜合視窗受理。開設專窗的,應由本機關派駐人員,實行統一受理、集中辦理;委託綜合視窗受理的,受理後交本機關辦理。
第六條 行政許可依法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可以採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等方式。
第七條 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需要提供申請表、申請書等格式文本的,應當採用法律法規規定的格式樣表,或者由省民宗委根據工作實際編制的格式樣表。
申請人應當參照示例範本,按要求提交申請表、申請書。
第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由申請人或其委託人到民宗部門或本地政務服務中心的民宗部門視窗現場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提倡申請人通過江蘇省政務服務網線上提交申請材料。
第九條 民宗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制發《行政許可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條 民宗部門決定受理行政許可的,應當製作《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告知相對人本部門同意受理該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的落款日期即為該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期限的起始日期。
第十一條 民宗部門決定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出具《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相對人不予受理申請的具體理由及法律救濟途徑。
第十二條 民宗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三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民宗部門審查後報上級民宗部門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以下簡稱審核轉報事項),下級民宗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轉報上級民宗部門。
上級民宗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未明確法定期限的行政許可事項,民宗部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審核轉報事項未明確法定期限的,下級民宗部門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報送上級民宗部門。
第十五條 在規定的許可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民宗部門應當製作《行政許可延期審批表》,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最長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同意延期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延期決定書》,將延長的理由及期限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法定辦理期限內。民宗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民宗部門應當根據行政許可事項具體情形確定本機關內部審批流程,製作《行政許可內部審批表》。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通過集體討論方式作出許可決定。集體討論應當形成文字記錄,如實記錄討論內容,並由參加人員簽名確認。
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由民宗部門根據工作實際確定。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實施現場核查的事項,或者民宗部門認為有必要實施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製作《現場核查筆錄》,如實記錄現場核查全過程;對相關人員開展問詢的,應當製作《調查筆錄》,如實記錄問詢過程。核查結束後,應當結合《現場核查筆錄》《調查筆錄》,製作《現場核查意見書》。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民宗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民宗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民宗部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在決定書中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及法律救濟途徑。
第二十二條 民宗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文書、頒發的行政許可證件,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或者行政許可專用章,並註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具體日期。
第二十三條 民宗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向全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行政許可事項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文書,需要送達申請人的,應當在該文書製作完成後的7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送達行政許可文書,可以通知申請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也可以採用郵寄、留置等法定方式送達。
第二十五條 行政許可卷宗實行一事一卷、一卷一號,每年年底集中移交本機關檔案室。
第二十六條 上級民宗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下級民宗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督,監督形式包括實地檢查、卷宗評查、隨機暗訪等。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應將下列事項作為重點,發現問題應依法予以糾正:
(一)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許可;
(二)是否依照法定職責和程式實施行政許可;
(三)是否違規收取費用;
(四)是否依法履行對被許可人的監督職責。
第二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民宗部門應當製作《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被許可人和利害關係人。
第二十九條 民宗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許可投訴舉報制度,公示舉報電話,及時受理和處理對本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投訴舉報。
第三十條 民宗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檢查制度,加強對被許可人實施許可事項行為的監督檢查,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由監督檢查人員、被檢查人簽字後歸檔。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民宗部門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嚴格執行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等制度。
第三十二條 本規程由江蘇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江蘇省民委(省宗教局)行政許可規程》(蘇民宗發〔2012〕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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