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文物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20〕8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文物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江蘇省文物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蘇政辦發〔2020〕8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論述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文物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進一步健全文物安全責任體系,提高全省文物安全水平,預防和遏制文物安全重大事故,確保文物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完善文物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安全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涉及文物安全的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文物安全工作。
第五條 堅持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對本單位文物安全負全面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文物安全的直接責任人。文物和博物館單位應當確定文物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盡職免責。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文物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文物安全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文物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文物安全工作,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文物安全重大事項,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文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文物安全工作責任;
(二)將文物安全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本級財政預算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在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災害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文物安全檢查;
(四)推動文物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套用文物安全綜合管理平台、文物行政執法與安全監控平台、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安防、消防、防雷先進技術和裝備。保障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等風險單位的安全防護設施建設、運行及維護經費;
(五)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文物安全形勢,建立常態化文物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文物安全隱患整治工作;
(六)強化文物安全監管力量,加強文物安全和執法力量;
(七)明確屬地文物保護單位的相應保護機構和人員,承擔所轄範圍內田野文物等無使用人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安全責任。可在點多面廣、文物安全形勢嚴峻的重要文物保護單位設立警務室,配備安保力量,加強重點保護。鼓勵文物保護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積極參與文物安全監督管理;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物安全工作職責。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文物安全工作職責:
(一)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文物安全工作,明確文物安全工作的人員,落實文物安全制度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文物安全經費支出;
(三)因地制宜落實文物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文物安全宣傳、隱患排查和應急預案演練;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物安全工作職責。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文物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文物安全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文物安全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文物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文物安全工作的情況。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文物安全職責:
(一)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做好文物保護基礎工作,依法實施文物保護行政審批和事後監管,積極開展文物普查,每年定期開展博物館珍貴文物藏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檢查和抽查活動,組織開展文物日常檢查巡查和安全專項檢查。依法查處文物違法案件,督辦行政責任追究。協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規範文物市場管理等工作;
(二)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打擊毀壞、盜竊盜掘、走私文物等違法犯罪行為,監督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開展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加強對重要文物單位和博物館周邊治安巡邏防範;
(三)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依法對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會同文物行政部門督促文物和博物館單位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承擔重大文物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四)海關負責進出境文物監管和打擊文物走私工作;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法文物經營行為;
(六)氣象部門負責指導、檢查、督促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防雷裝置安裝及檢測工作;
(七)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民政、民族宗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職責;
(八)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屬企事業單位中有文物和博物館單位的,該部門履行文物安全工作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等監管責任。
第十一條 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對本單位文物安全負全面責任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履行文物安全法定責任,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實行全員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監管和行業監管;
(二)明確各級、各崗位文物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文物安全管理制度,進行文物安全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三)保證安全專項經費投入,按照相關標準配備安全防範設施、器材,積極套用文物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設定文物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確保全全有效;
(四)明確公示承擔本單位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文物安全管理人並報當地公安、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組織實施本單位文物安全管理,文物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安全培訓;
(五)重點文物和博物館單位應當設定或者明確治安保衛機構,配備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專職治安保衛管理人員,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點),制定安全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建立與公安、消防聯勤聯動機制,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等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防範能力,預防各類安全事故和案件的發生;
(六)加強文物收藏單位藏品安全管理,定期對保障藏品安全的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並保證正常運行。對珍貴藏品和易損藏品設立專庫或者專用設備保存,並由專人負責保管。定期開展藏品盤庫和賬物對照、物物對照,建立藏品信息管理動態檔案,確保藏品安全;
(七)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巡查,對文物安全狀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和評估,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本省規定的其他文物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文物安全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文物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文物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法依規提供文物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三章 督察檢查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文物安全工作目標責任,強化源頭治理,整治重大隱患,督促有關方面履職盡責,確保文物安全責任落實。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督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實情況,將重大文物安全隱患、事故和違法案件列為政府督察重要事項並掛牌督辦。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是指:
(一)世界文化遺產地、文物保護單位發生的被盜(掘)、被拆除、火災、倒塌、本體遭受嚴重破壞等安全責任事故;
(二)世界文化遺產地、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違法建設等安全責任事故;
(三)博物館、紀念館發生火災,博物館、紀念館藏品及考古工地出土文物被盜、被搶、被調換,館藏文物被嚴重損毀等安全責任事故;
(四)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大規模消失;
(五)其他原因造成文物嚴重損毀、流失的安全責任事故。
第十六條 省文物行政部門要加大對全省文物安全工作指導力度,強化督察職責,建立健全督察和約談機制,堅持專項行動和常態監管相結合,督察督辦重大文物違法犯罪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上報及辦理情況。
第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文物安全管理職責制定本系統文物安全檢查制度,開展有針對性的文物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省文物行政部門每年聯合相關部門開展一次全省文物安全大檢查專項行動。
第十八條 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第(三)項規定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成立聯合調查組進行處理。
本轄區發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成立調查組進行處理。
涉及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調查組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文物安全重大事故調查組可邀請當地檢察、公安等部門參加,調查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完成。各市、縣(市、區)調查處理結果應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省文物行政部門可對處理結果提出異議並督辦。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調查處理程式,嚴格界定違法違紀行為,建立健全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責任終身追究機制。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文物安全職責,在文物安全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致使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文物和博物館單位未按規定配備消防和治安防範設施、未制定應急預案、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發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工作人員和責任領導給予處分。
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文物庫房保管人員等離任時未按規定辦理館藏文物移交手續,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實物與檔案不符的,對負有責任的工作人員和責任領導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文物本體遭到破壞和損毀、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的,對負有責任的工作人員和責任領導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擅自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工作人員和責任領導給予處分。
經批准但未按規定程式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發掘,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工作人員和責任領導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未按規定移交涉案文物,致使涉案文物被調換、損毀、流失,後果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工作人員和責任領導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文物和博物館單位未按規定上報、處置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或者隱瞞、謊報、拖延報告以及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工作人員和責任領導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文物和博物館單位是指不可移動文物的管理使用單位和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文物管理所、文物考古所、文物商店、大專院校及宗教活動場所等收藏有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