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是江蘇省政府辦公廳2002年6月1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2-06-10
【發布單位】江蘇省
【發布文號】蘇政辦發〔2002〕62號
【發布日期】2002-06-10
【生效日期】2002-06-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2〕62號)
(2002年6月10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規範政府收入分配行為,進一步擴大和培育內需,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取消了277項政府性基金。其中,涉及我省9項。經省政府同意,立即取消這9項政府性基金項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立即取消供配電貼費、出版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副食品風險基金等9項政府性基金項目。對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拒繳。
二、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取消後,其資金結餘全部上繳同級國庫。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應按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有關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及時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相關政府性基金票據繳銷手續。
三、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應根據不同情況,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分清輕重緩急,採取相應措施,妥善解決好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後有關事業發展和建設項目中出現的資金缺口等問題。
四、對取消政府性基金項目落實情況,省將組織專門力量進行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或變相繼續徵收的,一經發現,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同時,按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的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五、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政府性基金審批程式。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我省以後設立政府性基金的審核上報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
六、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根據市場經濟原則,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理順政府收入分配關係。凡屬於企業生產發展所需要的資金,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自行解決或通過資本市場籌資解決;凡屬於公共財政支出範圍的事務,都應逐步納入公共財政支出範圍,由各級人民政府通過財政預算予以安排和保障,不再通過建立政府性基金籌集資金。各地、各部門安排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要量力而行,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避免重複建設,嚴禁通過設立政府性基金的方式籌集各種建設資金。同時,要加快投融資體制改革步伐,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行為。
七、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自2002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