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江蘇省地質學會前身是中國地質學會南京分會。1951年4月,中國地質學會遷往北京,於是南京分會隨之成立,會員70餘人。分會負責人為原中國科學院地質研究所所長侯德封。侯德封調北京後,分會理事長為南京大學教授陳旭。
省地質學會於1961年12月20日至21日在南京召開成立大會。第一屆理事會由21人組成,省地質局局長楊逸麟任理事長,南京大學地質系主任徐克勤教授、南京地質古生物研究所楊敬之研究員任副理事長。1962年1月3日召開第一屆常務理事會,建立地質構造、地層古生物、岩石礦物原料、水文工程地質、物理探礦、探礦工程等6個專業組,以統領各專業學術活動。1963年4月17日,增補華東地質研究所副所長朱夏為副理事長。到1964年12月學會共有會員394人。
1965年12月17日至21日,召開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省地質學會第二屆理事會。由理事21人組成。省地質局副局長宋雲龍任理事長,徐克勤、朱夏、業治錚、楊敬之任副理事長。1966年2月8日,召開二屆一次理事會,確定將由江蘇省地礦局編印的《江蘇地質簡況》改為與學會合編的不定期會刊。接受新會員58人。
因“文化大革命”影響,省地質學會停止活動達12年。1978年4月,受省科協委託,省地質學會恢復工作。恢復後的第二屆理事會由54人組成。理事長為省地質局局長成西榮,副理事長為徐克勤、朱夏、業治錚、朱國承、楊敬之、周泰昕等。同年4月14日,在南京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上傳達了省科協關於恢復學會活動的有關指示,明確了學會的組成單位與領導單位,並決定部分單位增補理事及推薦秘書。5月8日召開學會秘書處工作會議研究學會今後工作,決定對老會員進行登記,制定發展新會員的條件,並成立古生物地層、岩礦(包括地球化學)、構造(包括地震地質)、礦床、地球物理、水文工程地質及第四紀地質、石油地質、實驗地質、探礦工程、測繪與製圖專業組領導各專業學術活動,此時,會員發展到1255人。
1980年6月11日至13日,在南京召開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傳達中國科協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精神,聽取恢復學會以來的工作報告,舉辦學術報告,選舉產生第三屆理事會。理事會由36人組成,理事長周泰昕,副理事長徐克勤、楊敬之、業治錚、朱夏、任新華。三屆一次理事會批准成立學術委員會和地質科普委員會。三屆二次、三次、九次理事會共批准發展新會員522人。
1985年4月11日至13日,在南京舉行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四屆理事會。理事會由33人組成,理事長王瀛之,副理事長施央申、李文達,常務理事11人。同年10月5日,四屆二次常務理事會決定成立科普教育委員會等11個專業工作機構,編印學會第一期會訊,1987年編印學會會訊第二期,新發展會員92人。至此,學會會員約1800人,會員的專業包括地礦、冶金、煤炭、石油、建材、化工、地震、環保、核工業以及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等方面,成為頗有影響的自然科學學會之一。
1989年11月27日至29日,在蘇州舉行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暨第六次學術年會,選舉產生第五屆理事會。理事會由42人組成,理事長朱國承,副理事長鬍受奚、鐘特強、張文堂、李明玉、陸志剛。學會秘書處作為常設機構,學會下設科普委員會、青年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以及地層古生物、構造地質、礦產地質等15個專業委員會。會員總2318人。
1994年4月26日到27日,在無錫舉行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六屆理事會。理事會由47人組成,理事長朱國承、副理事長鐘特強、李明玉、盧華夏、周濟元、戎嘉余、張永康等。秘書處作為常設機構,科普委員會、青年工作委員會、組織委員會、經費籌集與審查委員會為工作機構,設立礦床地質、工程地質等15個專業委員會,會員總數2792人。
1998年4月27日到28日,在鎮江召開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及第九次學術年會,選舉產生了第七屆理事會。理事會由85人組成,理事長朱國承,副理事長張永康、華仁民、李同保、楊方之、陳正寧、周志毅、錢基、褚桂棠。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二個工作機構:科普委員會和青年工作委員會。11個專業委員會,分別為:基礎地質、地球科學與可持續發展、地球化學、礦產資源、地層古生物、能源地質、環境地質、旅遊地質、地質勘查技術、寶玉石、岩土工程專業委員會。會員總數3242人。
2002年5月19日,在南京召開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八屆理事會。第八屆理事會由75人組成,理事長楊任遠、常務副理事長劉聰,副理事長劉銀春、沈敖祥、張大其、陳正寧、陳國棟、胡凱、袁曉軍、侯建國、詹仁斌、繆林昌、潘正勤。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二個工作機構:科普和青年工作委員會。11個專業委員會,分別為:地球化學專業委員會季峻峰主任,地球科學與可持續發展專業委員會馬東升主任,基礎地質專業委員會張慶龍主任,礦產地質專業委員會賀菊端主任、旅遊地質專業委員會朱錦旗主任、農業地質專業委員會鄒松梅主任、環境地質專業委員會崔德庚主任、能源地質專業委員會劉偉主任、岩土工程地質專業委員會陳興賢主任、地質勘察專業委員會劉震平主任、地層古生物專業委員會詹仁斌主任。秘書長朱士鵬,副秘書長范廣勤、王武元、汪迎平、張立公、王林棣、肖秋生、丁政、詹庚申、周傳明、潘華良、施貴軍、楊泉寧。會員總數3300人。
2007年10月17日,在南京召開第九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九屆理事會,第九屆理事會由113人組成。理事長陶培榮,常務副理事長劉聰,副理事長潘正勤、邵毅、陳國棟、邱增果、毛鳳鳴、馮如進、張大其、袁曉軍、王汝成、繆林昌、馮偉民。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朱士鵬,副秘書長范廣勤、楊泉寧、劉沈衡、汪迎平、李德華、李雲翔、王武元、丁政、詹庚申、施貴軍、潘華良、袁文偉、王林棣。二個工作機構,青年工作委員會陸現彩主任和科普專業委員會詹庚申主任。有15個專業委員會,礦產資源技術管理專業委員會劉震平主任、地質勘查專業委員會鄭錫泉主任、環境地質專業委員會倪紅升主任、旅遊地質專業委員會鄒松梅主任、測試專業委員會周康民主任、農業地質專業委員會廖啟林主任、岩土工程專業委員會陳興賢主任、基礎地質專業委員會舒良樹主任、地球化學專業委員會馬東升主任、能源地質專業委員會劉偉主任、礦產地質專業委員會董永觀主任、地層古生物專業委員會馮偉民主任、地質資料管理專業委員會王傳禮主任、城市地質專業委員會楊祝良主任、探礦工程專業委員會潘樹仁主任。會員總數1430人(因進行重新登記,所以會員人數減少)。
2013年1月16日,在南京召開第十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十屆理事會。第十屆理事會由179人組成。理事長陶培榮,副理事長潘正勤、劉聰、祖耀升、袁曉軍、邱增果、曲亞軍、方誌雄、毛鳳鳴、許建榮、劉建達、王汝成、馮偉民、朱錦旗。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詹庚申,副秘書長崔娟、楊泉寧、劉沈衡、王武元、丁政、李雲翔、吳加和、所穎萍、施貴軍、袁文偉、周康民、陳杰、王林棣、朱士鵬。二個工作機構,青年工作委員會王勤主任,科普專業委員會章其華主任,14個專業委員會,分別是:地質勘察專業委員會陶源主任、環境地質專業委員會岳春山主任、探礦工程專業委員會潘樹仁主任、地質資料管理專業委員會邱祖林主任、旅遊地質專業委員會鄒松梅主任,測試專業委員會肖榮基主任、農業地質專業委員會廖啟林主任、岩土工程專業委員會陳興賢主任、礦產資源專業委員會董永觀主任、城市地質專業委員會姜月華主任、地層古生物專業委員會馮偉民主任、基礎地質專業委員會朱文斌主任、水文水資源專業委員會吳吉春主任、能源地質專業委員會楊貴祥主任。會員總數1670人。
自1978年地質學會恢復工作以來,學會的組織機構逐步健全,工作不斷的發展。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學會活動進入蓬勃發展時期,學術交流活動活躍,近年來,學會組織大型學術年會18次,交流論文1260多篇,與會人數近3000人。還舉行了一些重要的學術會議,如與中國地質學會有關專業委員會聯合舉辦全國性煤成氣學術討論會、環境水文地質學術討論會、環境地質災害、地質遙感學術討論會。中國第四紀自然環境學術討論會,舉辦聯辦華東六省一市地學科技論壇9次。學術交流內容有華南花崗岩及其成礦特徵、長江中下游銅、鐵、硫、金礦床的成礦機理,省內地質構造、鐵銅鉛鋅金屬礦產和非金屬礦產成礦規律,水文地質特徵,石油地質勘探及地震地質與城市地質災害等,對促進學術上的繁榮與進步,對江蘇的地質找礦事業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開展地質科普教育,先後舉辦了4期全省國土資源青少年培訓班;11期青少年地學夏令營,營地分別在南京、鎮江、蘇州、常州、南通、徐州、連雲港等,營員達3000多人,另有11批50餘位營員代表江蘇參加全國青少年地學夏令營;持續舉辦紀念4.22世界地球日活動,舉辦省科普周及全國科普周的相關科普講座及科普諮詢。多次被江蘇省科協、中國地質學會評為“科普先進集體”。
多渠道舉薦人才,近年來先後有12位同志榮獲中國地質學會青年地質科技獎“金錘獎”和“銀錘獎”,有4位同志榮獲“江蘇省優秀科技工作者”稱號,1人榮獲中國科協首屆“全國優秀科技工作者”稱號,1人被國家教委、團中央、中國科協、國家體委、全國婦聯授予“全國優秀青少年科技輔導員”稱號,有96位同志被江蘇省國土資源廳、江蘇省科協授予“江蘇省優秀地質科技工作者”稱號。
省地質學會還多次獲得江蘇省科協、中國地質學會評比的“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組織結構
理事長
陶培榮,男,1950年1月出生,江蘇大豐人,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現任江蘇省地質學會理事長。 歷任濟南軍區69師文書,大豐縣化肥廠革委會副主任,共青團大豐縣委書記,共青團鹽城地委副書記,江蘇省總工會鹽城地區辦事處副主任,鹽城市總工會副主席,鹽城市委黨校副校長、黨委副書記(主持工作),響水縣委副書記、縣長,響水縣委書記,鹽城市委常委、秘書長、組織部長,鹽城市委副書記、市長,江蘇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省委委員,江蘇省人大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
副理事長
潘正勤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江蘇省地質礦產勘查局副廳長、局長
劉 聰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局 副廳長、局長
祖耀升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 副廳長
袁曉軍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執法局 局長(副廳級)
潘樹仁 江蘇煤炭地質局局長
邱增果 江蘇煤炭地質局原局長
曲亞軍 南京地質礦產研究所 所長
方誌雄 中石化華東石油局華東分公司 局長
毛鳳鳴 中石化江蘇油田分公司 副總經理
許建榮 江蘇省有色金屬華東地質勘查局 副局長
王汝成 南京大學地球科學與工程學院 院長
馮偉民 南京地質古生物研究所博物館館長
朱錦旗 江蘇省地質調查研究院 院長
常務理事長
潘樹仁 江蘇煤炭地質局 副局長(正廳級)
郭坤一 南京地質礦產研究所 黨委書記
吳聿元 中石化華東石油局華東分公司 副總經理
施建石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局 黨委書記
劉震平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 副巡視員
范廣勤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 處長
顧迅建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 處長
崔娟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 處長
孫衛東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 處長
黃克蓉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 處長
劉 燕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 處長
王黎明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 處長
王 諾 江蘇省人大環境資源委員會 調研員
詹庚申 江蘇省地質學會 秘書長
朱士鵬 江蘇省徐霞客研究會 秘書長
王傳禮 江蘇省國土資源信息中心 主任
邱祖林 江蘇省地質資料館 館長
張登明 江蘇省地質調查研究院 總工
楊泉寧 江蘇省地質礦產勘查局 總工
陸現彩 南京大學地球科學與工程學院 副院長
倪培 南京大學地球科學與工程學院 副院長
駱祖江 河海大學地球科學與工程學院 教授
隋旺華 中國礦業大學資源與地球科學學院 院長
周傳明 南京地質古生物研究所 研究員
王 成 江蘇省有色金屬華東地質勘查局地質調查(集團)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丁存根江蘇省有色金屬華東地質勘查局地質建設集團 總經理
計占明 中化地質礦山總局江蘇地質勘察院 院長
劉光祥 中石化無錫石油地質研究所 總地質師
侯康明 江蘇省地震局 副院長
王 偉 中建集團江蘇建材總隊 總隊長
宋意勤 江蘇省工程勘測研究院 副經理
婁國泉 中石化江蘇油田分公司
李 鋼 徐州市國土資源局 局長
王永章 鹽城市國土資源局 局長
王曉慶 南京市國土資源局 副巡視員
李建柏 淮安市國土資源局 副局長
王建偉 常州市國土資源局 副局長
李興國 泰州市國土資源局 副局長
邵繁榮 蘇州市國土資源局 副局長
張 誠 宿遷市國土資源局 副局長
包 軍 無錫市國土資源局 副局長
葉衛東 揚州市國土資源局 副局長
徐鳳英 南通市國土資源局 副局長
陶西元 連雲港市國土資源局 紀檢組長
袁華榮 鎮江市國土資源局 副局長
楊曉華 南京工程高等職業學校 校長
陳興賢 江蘇省地質礦產勘查局 處長
組織章程
江蘇省地質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江蘇省地質學會
英文譯名:Geological Society of Jiangsu Province,
縮寫:GSJ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依法成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江蘇省地質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紐帶,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也是發展江蘇省國土資源科技事業重要的社會力量。本會具有多學科、跨部門的特點。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團結廣大地質科學技術工作者,積極倡導獻身、求實、創新、協作的精神,積極開展省內外及國際學術交流,開展諮詢服務活動,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培訓、推薦人才。為江蘇省地礦事業和現代化建設做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以及掛靠單位-江蘇省國土資源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為江蘇省南京市珠江路700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面向經濟建設,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地質科學、技術並提高其水平,促進改革的深入和經濟與社會的發展;
(二)編輯出版學術書刊;
(三)開展繼續教育,組織和承辦各類技術培訓和技術研討班、研討會等,推廣新理論、新技術、新辦法;
(四)組織諮詢隊伍,接受政府部門、社會或企業、事業單位的委託,積極開展地質科學技術諮詢服務活動;組織並承擔地質科學技術研究工作;
(五)向社會(包括青少年)普及地質科學技術知識;開展繼續教育、技術培訓,幫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職工提高地質理論和技術水平;
(六)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七)向黨和政府及有關方面反映地質科技工作者的建議和意見,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八)發現和舉薦優秀地質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地質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開展地質科技立項論證、成果鑑定和獎勵評審工作;
(九)接受委託,做好中國註冊地質師的推薦、初評等相關日常管理工作。
(十)承擔上級單位交辦的相關事宜和開展為會員服務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獲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地質科技人員;
(二)在本團體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從事地質科技教育、生產和國土資源管理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一定業務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理事單位
(一)各理事單位應設1名學會工作秘書或聯繫人,負責本單位的會員發展、會費繳納及日常工作的管理;
(二)不按規定繳納會費的單位,不得參與本會各項獎項的評選,不享受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優先待遇。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經審計,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3年1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