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房管局監察局《南通市城市房屋拆遷“十公示一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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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南通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房管局監察局《南通市城市房屋拆遷“十公示一監督”
  • 發文單位:江蘇省南通市政府辦公室
  • 發布文號:通政辦發86號
  • 發文時間:2008年6月16日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江蘇省南通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房管局監察局《南通市城市房屋拆遷“十公示一監督”制度(試行)》的通知
房屋物業
通政辦發86號
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8-6-16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市房管局、監察局《南通市城市房屋拆遷“十公示一監督”制度(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遷“十公示一監督”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全面規範拆遷行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積極推進依法和諧拆遷,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拆遷實施單位必須在拆遷現場設立公示牌,公示下列內容:
(一)項目批文。包括建設項目的規劃紅線圖、立項以及建設用地等批准檔案。
(二)拆遷期限。包括房屋拆遷公告和房屋拆遷許可證複印件;拆遷期限延長的,還應當公示拆遷主管部門同意延期拆遷的批准檔案複印件。
(三)拆遷程式。拆遷補償安置的工作流程。
(四)政策依據和補償標準。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政策規定、被拆遷房屋所處的區位補償、過渡費和搬家費等標準。
(五)補償安置方式。提供低價位拆遷安置商品房(限價房)供被拆遷人選擇購買的,應當公示房源地點、價格、選房辦法(規則)、選房序號以及已選房情況等,及時更新、公布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編號;單位集體用房補償必須公示補償的面積、標準等內容。
(六)獎勵措施。包括獎勵辦法及對具體對象的獎勵標準、額度和獎勵的起迄時間。
(七)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包括受委託實施拆遷和評估的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聯繫電話等;有推進工作組的,還應當公示工作組成員姓名和聯繫方式。
(八)上崗人員。包括本工程拆遷人員和評估人員的照片、上崗證複印件以及相應的拆遷、評估工作紀律。
(九)估價初評結果。包括房屋座落、所有權人、建築年代、合法面積以及初評結果;涉及營業用房的,還應當公示經營業主、經營面積、營業年限以及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等。
(十)政策補助情況。包括各縣(市)、區在本行政區域內實行的“補空方”、最低保障以及弱勢群體保護等政策檔案;被拆遷人享受補助的,應當單列一併公示。
本條第(九)、(十)項內容可以在拆遷工程啟動後公示,其餘八項內容均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前,連同拆遷方案報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並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後3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評估結果分戶匯總表由評估機構和拆遷人負責提供資料,交由拆遷實施單位統一匯總後上報並公示。
第四條 拆遷人和評估機構應當配合拆遷實施單位做好公示工作,並及時提供相關公示資料。
第五條 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在拆遷現場設立舉報箱,公布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電話,接受民眾監督和投訴。
第六條 對未按本制度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公示的,由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監察部門或者司法機關查處。
監察部門根據民眾投訴可以直接查處相關違紀違法案件。
第七條 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可以採取日常檢查和突擊檢查、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相結合的方式,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定期發布檢查通報;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相關單位進行整改。
第八條 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實施單位執行本制度的情況納入企業評先創優和拆遷招投標的審查範圍,逐步建立完善的企業信用評價機制。
對民眾投訴多、不按規範執業以及不按要求進行公示的拆遷實施單位,取消其參與評先創優的資格;對具有不按照整改要求進行整改等嚴重情形的,取消其參與拆遷招投標的資格。
第九條 未按照本制度及時、全面公示或者在公示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及其分管領導的行政責任;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紀依法嚴肅查處。
第十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可以參照本制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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