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規劃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建築面積計算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意在為了進一步規範建設項目報建中建築面積計算的有關問題,根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寧規字133號“關於執行建築面積計算規範有關問題的通知”、寧規字021號“關於進一步明確當前建築面積計算中若干問題的通知”,針對今年以來新出現的情況就相關問題作出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南京市規劃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建築面積計算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
- 地區:南京市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江蘇省南京市規劃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建築面積計算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
城鄉建設
寧規字175號
江蘇省南京市規劃局
2008-10-6
法規內容
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範建設項目報建中建築面積計算的有關問題,根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05)、寧規字133號“關於執行建築面積計算規範有關問題的通知”、寧規字021號“關於進一步明確當前建築面積計算中若干問題的通知”,針對今年以來新出現的情況,現就相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與陽台相連、且底板標高與陽台一致的附屬構件(如花台、設備平台等)併入陽台,參與陽台一併控制。
二、僅有部分空間對戶外直接開敞的陽台,其開敞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不開敞部分計全面積。
三、建築物設有挑廊、走廊、檐廊、建築物間架空走廊,其樓層有柱的,按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柱的,按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四、建築單體含有飄窗設計的,須在申報圖紙中提供飄窗大樣,以確定構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飄窗與室內樓地面高差達到0.30米、其平均進深小於1.20米的,不計算面積;
平均進深超過1.20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且建築間距控制自飄窗外沿起算。
飄窗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小於0.30米、且窗洞高度達到2.20米的等同於落地飄窗,按水平投影計全面積;
窗洞高度小於2.20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五、架空層為多、高層建築的地面首層,除因結構、安全的要求而必需存在的落地垂直構件外,因其他填充物影響造成架空層開敞面實際無法連續的,長度不得超過標準層周長的1/3,否則計入容積率面積計算。
六、穿過建築物底層的通道,中間不設柱子、不設門,且地坪與室外交通道路相接(總圖中應具體標識),不計算建築面積。
七、設有下沉空間的建築,下沉空間(未遮蓋位置)平均進深小於4.50米的,其迎向下沉空間的建築內部空間按地下建築面積計算;
平均進深超過4.50米的,其迎向下沉庭院的建築內部空間按照單一功能空間作為地上建築面積計算,單一功能空間進深超過9.00米的按9.00米控制,其餘部分仍按地下建築面積計算。
二oo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