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會址:江蘇省南京市。
江蘇省保險學會的宗旨是: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和正確的改革與發展方向,團結和組織保險界的從業人員和關心保險事業的各界人士,立足江蘇省保險業實際,開展保險理論與政策研究,組織保險學術交流和知識普及,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保險理論繁榮發展。
江蘇省保險學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會員學習和宣傳國家有關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組織會員和單位會員調查研究在改革開放形勢下保險事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討適應新形勢、解決新問題的對策和理論依據,為促進保險事業的發展服務。
(三)組織推動會員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實務研究和學術研討活動,交流科研成果。舉辦學術報告會、專題講座和宣講活動,提高保險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和全民的保險意識。
(四)經常了解全省保險市場的發展變化,向保險主管部門和保險企業反映社會各方面對保險工作的意見和要求,提出改進的意見和進一步發展保險事業的建議。
(五)為鼓勵和調動會員參加保險理論研究的積極性,組織對論文的評選和獎勵,編印優秀論文彙編。
(六)依託《江蘇保險》會刊,組織編寫反映保險研究成果和業內動態的文章、信息;編輯、發行《江蘇保險年鑑》、《保險知識普及叢書》,參與編纂、發行《中國保險年鑑》。
(七)主辦《江蘇保險網》,健全學術信息資料庫,完善學術信息分享機制。
(八)組織國內和國際保險學術交流與合作,開展保險諮詢。
(九)設立“保險科研教學基金”,獎勵在保險理論研究、實務創新和保險教學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江蘇省保險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2016年9月25日召開的“江蘇省保險學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完成換屆工作,產生第七屆理事會。
截至2018年6月,本學會共有會員單位116家,其中省級保險公司91家,中介機構5家,在蘇高校7家(南京大學商學院、南京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東南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南京審計大學金融學院、南京農業大學金融學院、江蘇大學財經學院和南京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經濟管理學院),市保險行業協會4家(南通、淮安、泰州、宿遷),市保險學會8家(蘇州、無錫、常州、鎮江、徐州、揚州、連雲港和鹽城市保險學會)和江蘇高的律師事務所。江蘇省保險學會常設辦事機構為學會秘書處,下設綜合部,學術部,信息宣傳部。
30年來,學會在創新保險理論、培育保險人才、普及保險知識和行業形象宣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對促進江蘇保險業健康快速發展、完善江蘇社會保障體系,作出了積極貢獻。
2011年12月,學會通過江蘇省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的審核終評,獲評5A級社團。
2015年2月,江蘇省保險學會榮獲第四屆全國文明單位稱號。
2015年6月,江蘇省保險學會榮獲全國保險系統先進集體稱號。
2015年12月,江蘇省保險學會榮獲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模範學術社團稱號。
2016年3月,江蘇省保險學會榮獲江蘇省示範性社會組織稱號。
2016年9月,江蘇省保險學會榮獲江蘇省文明單位稱號。
2017年11月,江蘇省保險學會經複查合格,繼續保留“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2018年2月,江蘇省保險學會通過江蘇省民政廳5A級社會組織複評。
學會章程
(2016年9月修訂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蘇省保險學會,英文譯名為: The Insurance Society of Jiangsu,英文縮寫為:ISJS。
第二條 本會是由江蘇保險界各家省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保險組織和保險從業人員及大專院校與保險專業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從事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省級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和正確的改革與發展方向,團結和組織保險界的從業人員和關心保險事業的各界人士,立足江蘇省保險業實際,開展保險理論與政策研究,組織保險學術交流和知識普及,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保險理論繁榮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本會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和宣傳國家有關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組織會員調查研究在改革開放形勢下保險事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討適應新形勢、解決新問題的對策和理論依據,為促進保險事業的發展服務;
(三)組織推動會員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實務研究和學術研討活動,交流科研成果,舉辦各種形式的研討會、學術報告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和教育培訓班,提高保險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和全民的保險意識;
(四)經常了解全省保險市場的發展變化,向保險主管部門和保險企業反映社會各方面對保險工作的意見和要求,提出改進的意見和進一步發展保險事業的建議;
(五)組織開展保險專業論文和論著的評選和獎勵,編印出版保險論著;
(六)依託會刊《江蘇保險》,組織編髮反映保險研究成果和業內動態的文章、信息;編輯、發行《江蘇保險年鑑》、《保險知識普及叢書》,承編《江蘇省志·保險志》,參與編纂《中國保險通志》《中國保險年鑑》等;
(七)主辦《江蘇保險網》《江蘇保險縱覽》電子刊物和微信公眾號,建立學術信息資料庫及其分享機制;
(八)組織國內和國際保險學術交流與合作,開展保險諮詢,組織本省不同層次的保險從業人員參加各種資格考核工作;
(九)設立“保險科研教學基金”,獎勵在保險理論研究、實務創新和保險教學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十)承辦有關部門委託或交辦的其他工作,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單位會員:本省各保險公司,與保險業有關的教學、科研、中介、社團組織等機構,凡擁護本會章程者,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具有保險及其它經濟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2.從事保險或經濟工作滿三年以上;
3.熱心保險理論研究並在省級以上報刊獨立發表過保險論文或調查報告者。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單位會員
由單位申請,並填寫《登記表》,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在本會網站公告。
(二)個人會員
由個人提交申請書,並填寫《登記表》,經本會兩名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審核,通過後在本會網站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和資料;
(四)申請和推薦優秀科研成果評獎;
(五)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承擔本會委託的科研、專項任務或其它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開展重要活動的情況和成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並在本會網站公告。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單位會員代表、個人會員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或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天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本會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採取等額選舉方式,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50%;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單位或本地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二) 熱心學會工作,積極參與學會的各項活動,樂於為廣大會員服務;
(三)單位會員的負責人或會長、副會長單位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專家、學者。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本會負責人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本會秘書處)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和會長;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負責人,採取等額選舉方式,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1/3以上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在本會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各項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二)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三)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四)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六)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七)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和全省保險學會秘書長聯席會議;
(八)擬訂內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事宜,報會長辦公會審議;
(九)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和處理其他事務 。
第三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四節 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對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和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和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會長辦公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6年 9 月 25 日第七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獲得榮譽
2015年2月,江蘇省保險學會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四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