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漢區環境保護局

江漢區環境保護局,政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擬訂本區環境保護辦法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對全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環境保護體制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漢區環境保護局
  • 地點:江漢區
  • 屬性:非營利
  • 性質:事業單位
簡介,主要職責,

簡介

根據《中共江漢區委江漢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漢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江發[2010]1號)精神,設立江漢區環境保護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江漢區環境保護局
1、增加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職責。
2、增加組織開展污染源普查的職責。
3、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指導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4、增加醫療危險廢物監督管理的職責。
5、增加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環境政策和規劃以及重大問題統籌協調的職責。
2、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職責。
3、加強對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
4、加強環境質量的監測、評估與考核的職責。
5、加強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職責。
(三)轉移和取消的職責
1、將排污費徵收的職責轉移給地方稅務部門承擔。
2、取消已由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擬訂本區環境保護辦法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對全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環境保護體制機制。
(二)組織編制本區環境保護規劃、計畫。組織編制本區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和環境功能區劃並監督執行;參與制定本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資源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可持續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劃以及資源綜合利用規劃,負責上述規劃中有關環境保護篇章的內容;參加審核本區城市總體規劃,開發區發展及舊城區改造中環境保護內容。
(三)負責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協助上級部門對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組織本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部門的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區重點水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擔並組織實施區人民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制度;提出各排污單位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及分解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本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五)負責提出我區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核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區人民政府委託組織對轄區內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和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按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檔案。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惡臭、有毒化學品以及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等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防止地表水污染;負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工作;承辦省、市、區人大、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提案及處理民眾有關環境保護的來信來訪。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
(九)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污染治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費核定、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制度;依照規定負責排污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負責醫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輻射安全許可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行動。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監督檢查國家、省、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的實施;歸口管理全區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編制和發布本區環境狀況公報;負責空氣環境質量監測與預報,負責地表水環境質量、聲環境質量的監測並定期發布報告;負責全區環境監測網路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管理。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協助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市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技術規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開展環境保護合作交流;指導區環境保護學會開展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擬訂全區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負責全區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組織協調與督促考核;負責組織協調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創建、複查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負責對有關部門和街道環境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承擔區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環境保護局設1個內設機構:
綜合管理科(行政審批科)
四、人員編制
區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兼),正科級領導職數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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