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區農業局

江源區農業局

江源區農業局是政府機構,服務江源地區的農業生產、建設和開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源區農業局
  • 外文名:Area of agriculture
  • 職能:貫徹落實黨中央農業政策
  • 類別:政府機構
日常工作職能,其他職能,

日常工作職能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市、區有關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對區委、區政府有關農業、農村工作決策、部署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指導、綜合協調;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見,為區委、區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二)研究總結農村改革經驗,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重要改革方案,並組織相關試點和推廣工作;了解、掌握並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反映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方面的重要情況和問題。
(三)負責區委、區政府關於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農業、農村工作巨觀政策措施具體實施意見的制定和有關農村工作的檔案、領導講話以及上報材料的起草工作;參與籌備區委、區政府召開的有關農村工作的重要會議;負責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的會務工作並督促協調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四)參與擬定農村社會發展戰略和農村產業發展政策;起草編制全區縣域突破發展規劃,起草有關全區縣域突破的檔案、會議材料及考核細則和評比辦法;調度、統計和匯總全區縣域突破主要經濟指標的進展情況;組織、協調、指導各鎮、街道辦事處和區直有關部門抓好全區縣域突破工作。
(五)負責國家農業法規的執法檢查監督;負責全區農業專項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起草、協調和申報工作;研究擬定全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六)研究擬定全區農業、特產業的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特產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化結構調整;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參與研究制訂和調整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的價格政策、農村信貸、稅收和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參與綜合運用經濟調節手段調控市場、引導生產。
(七)負責全區農業、特產業、農村經濟工作的組織領導及其綜合協調工作;指導全區農業及農村經濟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負責農村契約管理、財務管理、審計等工作,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八)研究擬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建議和全區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參與主要產品進出口計畫工作;預測並發布農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九)組織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按分工管理農村環境和農村能源工作;指導農業資源、農村能源的綜合利用。
(十)組織農業科研課題的技術攻關和農業科技成果的鑑定、推廣;根據審批許可權,負責主管產業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或報審、指導、檢查;指導全區農業廣播電視教育、農業實用技術教育、“綠色證書”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區農業、特產業、綠色食品生產發展的有關規定和各種生產技術、產品質量標準;組織實施農業各產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負責化肥、農藥等有關農產品的質量監測、鑑定和監督管理;組織區內生產及流入本區的種子、農藥、有關肥料產品的登記;組織監督農業方面的國家、省、市行業標準的實施;強化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十二)負責農業機械化的總體規劃和布局;研製和引進適用農業機械,指導農機產品結構調整,促進各類農業機械的套用和普及;制定農機科技推廣、教育培訓工作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負責指導農機化安全生產,安全監理、產品質量檢驗、鑑定和認證管理工作;指導農機修造、農機供應和維修網路以及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三)主管全區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區農業工作的對外宣傳;協調全區農業部門對外經濟和貿易、農業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農業利用外資項目的前、後期管理;組織農民勞務及農業技術的輸出、涉外培訓。
(十五)承擔向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協調農業、農機化、農村能源環保等項目資金和物資;負責全區農業系統專項事業經費的使用、管理與跟蹤審計。
(十六)指導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工資、人事管理和監督;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
(十七)負責全區農產品加工企業的年終統計、分析;會同有關部門抓好對涉農企業財務的監督、審計工作,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十八)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新農村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負責全區新農村建設的規劃制定、綜合協調、工作調度和督查指導。

其他職能

(十九)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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