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國土局是指導江山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綱領性、政策性檔案。是江山市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對礦產資源監督管理的部門。位於浙江省江山市江濱路61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山市國土局
- 辦公地址:浙江省江山市江濱路61號
- 所屬部門:江山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江山市
(一)負責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貫徹執行全省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政策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規範。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地)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或起草全市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監督檢查各鄉鎮(街道)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協調征地補償標準爭議。
(三)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的最佳化配置。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監督檢查各鄉鎮(街道)國土資源各類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審核。承擔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
(四)負責規範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負責全市耕地保護,確保規劃確定的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含標準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開展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衢州市政府審批的相關建設項目用地的編制、報批工作。
(六)負責全市土地利用數據的提供。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動態監測和土地統計,組織全市土地專項調查,指導鄉鎮(街道)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負責全市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工作。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加強地價監管。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貫徹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供地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管理及處置。
(八)負責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規範工作。監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擬訂土地市場、礦業權市場的運行規則和管理辦法,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與國土資源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採礦權出讓工作。
(十)負責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重大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地質資料的統一匯交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
(十一)負責全市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對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地質環境資源保護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組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以及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
(十三)負責組織徵收土地、礦產資源非稅收入,規範、監督資金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和人才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貫徹落實國家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指導幫助市內企業到境外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工作。
(十六)負責管理局下屬事業單位,對國土資源相關中介機構和其它機構實行行業管理。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