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民政局是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民政局
- 辦公地址:江城縣勐烈南路43號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擬訂民政事業發展地方性法規、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定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負責縣級新登記成立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和市一級與行政機關脫鉤後的行業協會商會的黨建工作。
(三)擬訂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辦法,負責報國務院、雲南省政府審批的行政區劃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申報工作,組織、指導縣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
(六)擬訂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擬訂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負責經營性公墓的審核工作和管理。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定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擬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
(十)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進行慈善組織認定,核發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擬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人員編制
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2名(副科級)。
領導分工
陶衛春,縣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處理縣民政局日常事務工作。領導和主持縣民政局全面工作。主抓機關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刀美煥,縣民政局副局長。負責協助局長工作;分管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民政局辦公室和社會救助股。
龔小偉,縣民政局副局長。負責協助局長工作;分管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及區劃地名股、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養老服務和兒童福利股。
民政局領導分工協作關係為:陶衛春-刀美煥-龔小偉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人事、保密、機要、檔案、政務公開、政策法規、信息督查、政務協調、綜治維穩、信訪、行政管理和後勤保障等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機關信息化建設;承辦相關新聞宣傳及發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認證考試,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有關志願者隊伍建設,建立社工、義工聯運機制。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財務規章並監督執行。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的預算和人員工資、基本建設經費的管理;組織協調民政經費投入項目的績效評估工作;檢查監督民政事業經費使用情況;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和基建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和基建管理工作;負責民政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民政事業統計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和“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
(二)社會救助股。擬定全縣社會救助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擬定全縣農村敬老院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建立、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臨時救助制度和五保供養制度;承辦中央財政和省、市財政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等有關工作;指導做好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生活補助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救助對象的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專項社會救助工作;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系統管理有關工作。
(三)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及區劃地名股。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規劃;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建議;負責村(居)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實施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承辦1984年前離職半脫產的原大隊幹部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建國前入黨農村老黨員和城市無工作、無退休待遇老黨員的定期生活補助、村幹部待遇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區劃、邊界爭議調處和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周邊縣(區)、鄉(鎮)行政區域的界定、設立、調整、更名、撤銷和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審批報批工作,承辦我縣與相鄰縣市之間的邊界勘定及界務管理工作,參與協助調處鄉(鎮)之間的邊界爭議並向政府提出仲裁建議;推廣、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擬定本行政區域內地名工作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日常地名管理工作;管理地名檔案,提供地名資料,編纂地名書刊,開展地名諮詢業務。
(四)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負責殯葬管理、兒童收養登記和婚姻登記工作;擬定全縣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政策,協調縣(區)間和鄉(鎮)間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推進殯葬改革,承擔殯儀館建設審批工作;擬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並按照許可權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擬定民間組織扶持政策和規章。負責由縣民政局管理的涉外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年檢等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婚俗改革,承辦涉寮國邊民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承辦全縣居民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執行;擬定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負責養老福利機構、殘疾人福利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建設有關工作;擬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負責彩票公益金管理、監督、使用有關工作;指導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和扶持工作;組織擬定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五)養老服務和兒童福利股。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機構、老年人福利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管理工作;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