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乾區統計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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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行單位
(三)調查了解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意見,並及時向制定機關反饋。
(四)依法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審核。
(五)承辦或參與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職權。
九、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監督檢查對象說明情況,要求其改正,經領導批准,可向監督檢查對象發出《行政執法改正建議書》。
(一)制發的規範性檔案與法律規定有牴觸的。
(二)罰款等行政處罰不當的。
(三)監督檢查對象沒有依法履行職責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政行為。
十、監督檢查對象在接到《行政執法改正建議書》後,應當在十五日內將處理意見反饋市統計局法規處。
十一、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如確定為行政執法過錯的,應按照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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