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醫療衛生名醫工作室評選實施辦法

汕頭市衛生健康局於2023年11月13日印發汕頭市醫療衛生名醫工作室評選實施辦法,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醫療衛生名醫工作室評選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13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衛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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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做好汕頭市醫療衛生名醫工作室評選工作,根據《中共汕頭市委印發〈關於加快新時代人才強市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汕市發〔2023〕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領創人,是指在汕頭市長期從事一線醫療衛生工作,能熟練解決複雜疑難的疾病診治問題,對臨床技術和診療方法有重要創新,醫德高尚,在醫療衛生領域和全社會享有較高聲望的醫療衛生工作者。
  醫療衛生名醫工作室(以下簡稱“名醫工作室”)主要依託領創人領創建設。
  第三條 市衛生健康局成立名醫工作室評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名醫評選辦”),負責名醫工作室的評選和管理工作。每年組織評選一批次,每批不超過10個。
  第四條 領創人申報條件。
  (一)治學態度嚴謹,有高尚的醫德醫風,強烈的事業心、責任心和奉獻醫療衛生事業的精神,獲得過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道德模範榮譽稱號,獲得省級以上政府頒發的特殊津貼榮譽稱號,或者所開展的技術或科研項目獲得市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的優先考慮;
  (二)在全市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醫療(含中醫)、預防、保健、科研、教學等工作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具有本學科(專業)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博士以上學位;
  (三)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下。
  除滿足以上基本條件外,還須取得以下成績之一:
  1. 在醫療衛生實踐和理論研究中,取得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或顯著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創造性成果,達到國、省內領先水平的;
  2. 在醫療衛生科技成果的開發、推廣、套用中成績突出,具有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在省內同行中享有較高聲譽的;
  3. 長期在醫療衛生一線工作,醫療技術領先,成功診治疑難、危重病,醫術精湛,在醫學科普工作中表現突出,在民眾中開展卓越成效的醫學知識普及,在民眾中享有良好口碑的;
  4. 在較大範圍或多次有效預防控制消除疾病,社會影響巨大的。
  第五條 領創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報評選:
  1. 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2. 因醫德醫風問題受投訴較多的;
  3. 近3年發生醫療事故的;
  4. 近3年內受到衛生健康部門行政處罰的;
  5. 其他影響申報評選的情形。
  已入選的醫療衛生名醫工作室,不得重複申報。
  第六條 申報材料。申報名醫工作室需提交以下材料:
  1.汕頭市醫療衛生名醫工作室申報書;
  2.領創人的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專業資格證書、有關業績成果(獎項、專利等)或榮譽稱號等相關材料;
  3. 申報單位法人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複印件。
  上述申報材料複印件由申報單位核驗並加蓋單位公章。提交時須當場核對有關資料原件。
  第七條 申報程式。
  1. 申報。符合條件的申報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2. 初審。由申報人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初評,將擬推薦人選的申報情況在單位官網(或微信公眾號)及公告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3. 推薦。經公示無異議後,按管理許可權報主管部門(各區管醫療機構報所在區縣衛生健康局、市管醫療機構報市衛生健康局、汕大醫學院各附屬醫院報汕大醫學院)同意並加具意見後,向市名醫評選辦推薦;
  4. 複評。市名醫評選辦組織醫療衛生領域高級專家、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和相關領域高級專家組成醫療衛生名醫評選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閱,採用限額記名的方式投票表決確定擬入選名醫工作室;
  5. 公示。擬入選的名醫工作室名單在市衛生健康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市名醫評選辦負責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進行核查;
  6. 公布。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衛生健康局集體討論確定入選對象,由市名醫評選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補助標準。由市衛生健康局每年給予5萬元工作經費,資助期3年,工作經費主要用於工作室的學術繼承、特色醫療服務、人才培養、學術交流、醫學科研、設備配置等。
  第九條 領創人在管理期間涉及本市範圍內單位調動的,經本人申請,市衛生健康局研究審議通過後,工作經費可轉到新調入單位,考核由調入單位組織實施;調出本市或存在其他情況不能再繼續履行相關工作的,本人及調出單位應及時向市衛生健康局作出書面報告,由市衛生健康局視具體情況對工作室及工作經費進行相應處置。
  第十條 管理考核。
  1. 領創人須與所在單位簽訂名醫工作室建設協定,明確名醫工作室責任和義務;
  2. 每年年底由所在工作單位組織考核,考核情況須在每年12月30日前報市衛生健康局。考核結果合格的由市衛生健康局繼續撥付工作經費。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及個人以不正當手段通過評選或存在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名醫工作室資格。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二條 汕頭市醫療衛生名醫工作室工作經費和評審經費在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3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將對汕頭市醫療衛生名醫工作室評選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在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完成評估工作。《汕頭市衛生健康局關於印發〈汕頭市衛生健康局關於汕頭市醫療衛生名醫評選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汕市衛〔2019〕111號、汕市衛規20190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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