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市場採購貿易綜合管理辦法

 《汕頭市市場採購貿易綜合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4月9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10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 

汕頭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市場採購貿易綜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20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場採購貿易的綜合管理,提高市場採購貿易便利化、規範化水平,促進市場採購貿易健康發展,根據商務部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快推進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的函》(商貿函〔2020〕42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廣東汕頭市寶奧國際玩具城開展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0〕319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內市場採購貿易綜合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採購貿易方式,是指在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採購商品,單票報關商品貨值15萬美元(含15萬美元)以下,並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辦理出口通關手續的貿易方式。
  第四條 市場採購貿易綜合管理涵蓋市場採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以創新管理服務體系、最佳化監管模式,提升貿易便利化、規範化水平為工作目標。
  第五條 市場採購貿易綜合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有效適度、規範便利、信息共享等原則。
  第六條 依託中國(廣東)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平台,建立涵蓋市場採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採購貿易聯網信息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平台),實現信息共享和交換、貿易流程聯網監管和服務、互動和交流等功能。
  第七條 汕頭市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籌市場採購貿易綜合管理工作;協調推動本市市場採購各職能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和資源共享;組織制定市場採購創新發展促進政策;研究建立完善綜合管理機制;協調解決各部門在試點工作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推動本市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所在區政府負責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的落地實施和屬地管理,制定區一級各項具體工作方案以及落實領導小組的各項決策。
  市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與稅務、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溝通協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託信息平台依法開展市場採購貿易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完善市場採購貿易交易和監管流程,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經營主體貿易信息留存、錄入。市場採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依託信息平台進行市場採購貿易主體信息留存、交易信息錄入、組貨拼箱、通關管理、收結匯管理和免稅申報工作,將市場採購貿易全流程信息錄入信息平台。
  (二)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各監督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根據市場採購貿易特點對市場採購貿易各環節進行監督管理,實施貿易便利政策和措施。
  第九條 建立市場採購貿易商品認定體系,確保市場採購貿易商品採購自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並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在海關指定口岸辦理出口通關手續,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劃定市場集聚區範圍。市場集聚區範圍由市政府依法依規按程式審定後公布,市場採購貿易出口商品應當在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內採購。
  (二)建立供貨商、採購商信息留存制度和市場採購貿易經營者備案制度。
  1.供貨商信息留存。為市場採購貿易提供貨物的市場經營戶,通過信息平台進行註冊並保存供貨商和商品信息。
  2.採購商信息留存。境內外採購商委託代理商開展市場採購貿易業務的,應當將身份信息、委託出口的貨物信息在市場採購貿易經營者的管理檔案中留存。
  3.市場採購貿易經營者備案。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市場採購貿易的,須在聯網信息平台辦理市場採購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方可開展市場採購業務。
  (三)建立商品申報制度。市場採購貿易經營者或供貨商應通過信息平台申報出口商品,申報信息包括採購地、供貨商、採購商、代理商、交易信息等內容。供貨商、市場採購貿易經營者對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
  第十條 健全信用評價管理機制,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主體信用評價機制。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市場採購貿易主體經營情況、資金交易信息、誠信記錄,依據職權開展市場採購貿易主體信用評價,建立企業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定期交換市場採購貿易主體信用分類和違規查處等信息。
  (二)建立差別化監管機制。按照“守信便利、失信懲戒”原則,各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市場採購貿易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差別化管理,促進市場採購貿易主體誠信經營。
  第十一條 加強出口商品質量管理,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出口商品質量信息反饋機制。以信息平台為依託,收集、分析各類質量信息。對市場採購貿易商品進行質量抽查,定期召開質量分析通報會,發布質量公告。
  (二)提升出口貨物質量水平。涉及國外通報反饋的質量問題,由海關牽頭調查、處理,並將結果納入信用評價體系。
  第十二條 做好國際貿易風險預警防控,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開展國際貿易風險預警防控。由市場採購貿易試點所在區政府牽頭,各監督管理部門配合,依託信息平台,整合各類預警信息資源,完善國際貿易摩擦與產業損害監測預警、匯率風險預警、經濟案(事)件預警、國際貿易主體監管及信用評價、國際貿易仲裁、國外質量反映預警、國外技術法規預警、區域性國際貿易形勢預警等風險預警防控功能。
  (二)及時通報不良採購商。由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所在區政府牽頭,依託信息平台對涉及市場採購貿易的不良採購商及時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 商品商標信息納入市場信用監管體系,建立市場採購貿易智慧財產權保護資料庫,實現信息共享。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傳和執法,加大智慧財產權執法力度,加強市場智慧財產權自律保護,建立多部門聯動的舉報、查處、處罰、退出機制。
  第十四條 建立違法違規案件追溯機制,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案件追溯機制。依託信息平台,對涉及違法違規的市場採購貿易出口案件,貨物溯源按“報關單號—貨櫃號—交易單號”線索進行倒查;主體溯源按照“報關行—市場採購貿易經營者—採購商—供貨商戶—生產企業”追查到供貨商戶、生產企業,確保源頭可溯。
  (二)建立違法違規案件信息通報機制。各監督管理部門通過信息平台及時通報市場採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違法違規信息,依照職權查處違法違規案件。
  (三)建立協同查案機制。領導小組授權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所在區政府組織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權開展案件追溯與查處。對違法違規案件查處結果,各部門應在貿易便利、信用評價、政策扶持中加以運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9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解讀

為加強市場採購貿易的綜合管理,提高市場採購貿易便利化、規範化水平,促進市場採購貿易健康發展,根據商務部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快推進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的函》(商貿函〔2020〕42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廣東汕頭市寶奧國際玩具城開展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0〕31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制定背景
  市場採購貿易方式是專門針對市場多品種、小批量、多批次的交易特點,為推動國際貿易便利化而創製的一種新型貿易業態模式,已成為外貿出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外貿穩增長的重要力量。2020年9月,商務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的函》(商貿函〔2020〕425號),決定新增17家市場開展第五批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汕頭市寶奧國際玩具城成功獲批。為加快寶奧國際玩具城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建設工作,同時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廣東汕頭市寶奧國際玩具城開展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0〕319號)要求,有必要以制度形式對市場採購貿易方式進行規範管理,在出口秩序、監督管理、產權保護、通關查驗等方面進行細化,推動市場採購貿易有序發展。
  二、制定依據
  (一)商務部等七部委《關於加快推進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的函》(商貿函〔2020〕425號)
  (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廣東汕頭市寶奧國際玩具城開展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0〕319號)
  三、主要內容的說明
  《辦法》共十六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關於市場採購貿易方式的定義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廣東汕頭市寶奧國際玩具城開展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市場採購貿易方式,是指在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採購商品,單票報關商品貨值15萬美元(含15萬美元)以下,並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辦理出口通關手續的貿易方式。”
  (二)關於市場採購貿易綜合管理體制
  市政府已經成立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我市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的各項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辦法》對該領導小組工作職責進行明確,同時對試點所在區政府及市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職責分工進行規定(第七條)。
  (三)關於建立市場採購貿易商品認定體系
  市場採購貿易商品認定體系的建立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市場集聚區的劃定,二是供貨商、採購商信息留存制度和市場採購貿易經營者備案制度的建立,三是商品申報制度的建立。目的是確保市場採購貿易商品採購自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並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在海關指定口岸辦理出口通關手續(第九條)。
  (四)實施市場採購貿易全流程監管
  一是依託廣東省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平台,建立涵蓋市場採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採購貿易聯網信息平台。通過明確經營主體信息留存、錄入以及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為市場採購貿易全流程監管提供信息支撐(第六條、第八條)。二是健全信用評價管理機制,促進市場採購貿易主體誠信經營(第十條)。三是加強出口商品質量管理,做好國際貿易風險預警防控工作,及時通報不良採購商(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四是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加大智慧財產權執法力度(第十三條)。五是建立違法違規案件追溯機制,確保源頭可溯、風險可控、責任可究(第十四條)。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