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保障殘疾人權益若干優惠辦法

汕頭市保障殘疾人權益若干優惠辦法(1993年2月20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保障殘疾人權益若干優惠辦法
  • 時間:1993-02-20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1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2-20
【生效日期】1993-0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汕頭市保障殘疾人權益若干優惠辦法
(1993年2月20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汕頭市殘疾人事業“八五”計畫綱要》,保障我市殘疾人以平等權利、同等機會,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持有市、區(縣)殘聯組織簽發的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第三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到全民、集體醫療單位就診,給予優先掛號、門診、取藥、住院安排床位;免收門診掛號費和肌肉注射費。
貧困殘疾人住院治療,由鄉鎮(街道)民政、殘聯出具證明,經醫院批准,其住院床位費給予減免百分之二十的照顧。
實行康復治療的殘疾人,其住院床位費給予減免百分之二十的照顧。
第四條學校就近接收殘疾兒童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其雜費減免百分之五十。
普通高中、中專、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招生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
第五條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招工時,凡適合殘疾人從事的工種(崗位),應優先錄用殘疾人。
殘疾職工應與健全職工享受同等政治、經濟待遇,企事業單位不得藉故辭退殘疾職工,確有特殊情況必須辭退的,應作妥善處理,保障其生活。
第六條對從事個體經營和開辦第三產業的殘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收取管理費,優先給予安排場地;核發營業執照時,只收工本費;稅務部門按政策給予減免稅收;金融部門在可能的情況下,優先給予貸款。
農村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免除農業稅、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它社會負擔;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給予酌情減免。
第七條從事農副業生產的殘疾人,其所需的化肥、農藥、種子等農用物資,有關部門應優先供應;收購農副產品時應予以優先照顧。
第八條對於殘疾人貧困戶,其親屬無供養能力的,民政部門在評定定期定量救濟或發放臨時救濟時,給予優先照顧解決。
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優先安置進福利院、敬老院。
第九條殘疾人申請減免交訴訟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免。
第十條城鎮人口殘疾人與農業戶口的人結婚,在辦理“農轉非”時,同等條件予以優先照顧,並在有關收費上適當給予減免。
第十一條憑殘疾人證,盲人乘搭市區公共小汽車免費;殘疾人過往*石輪渡免費,購買車船票、飛機票給予優先照顧,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如輪椅、拐杖),準予免費攜帶;盲人讀物郵件免費。
第十二條“國際殘疾人日”、“國際聾人節”、“國際盲人節”、“全國助殘日”和國家規定的節假日,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往國家管理的文化娛樂場所,免收入場費。
第十三條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部門必須在職責範圍內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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