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汕頭經濟特區舊城區改造若干優惠辦法》的決定附:第二次修正本

1997年10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6號令發布,根據1999年10月3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汕頭經濟特區舊城區改造若干優惠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2年9月2日《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汕頭經濟特區舊城區改造若干優惠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汕頭經濟特區舊城區改造若干優惠辦法》的決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2年09月02日
  • 實施時間:2002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修改決定
汕頭經濟特區舊城區改造若干優惠辦法(第二次修正)
修改決定
2002年8月26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屆7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九月二日
汕頭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汕頭經濟特區舊城區改造若干優惠辦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指揮、組織、協調特區舊城區改造工作。市舊城區改造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工作。
各級財政、稅務、物價、建設、規劃與國土資源、城管、公安、發展計畫、經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實施本辦法”。
二、增加第四條為:“市人民政府設立舊城區改造建設基金,專項用於舊城區改造項目以及舊城區市容、環境的改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三、第四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舊城改造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舊城區改造建設過程中,可免予繳納堤圍防護費。
舊城改造項目屬應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經依法批准可易地建設的,其應繳納的人防易地建設費按規定標準的50%收取”。
四、第五條改為第六條。
五、第六條刪去第一款,並改為第七條。
六、第七條刪去第一款,並改為第八條。
七、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舊城改造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舊城區改造建設過程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其應繳納市政配套費可以減免;屬舊城改造範圍內的肉菜市場等經市政府批准的專項建設項目,可免予繳納市政建設配套費”。
八、刪去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九、第十三條改為第十條。
十、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舊城改造項目的建設單位徵收下列規費:
(一)城市綠化費;
(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
(三)商品房出售利潤上繳地方財政費;
(四)消防事業建設發展基金;
(五)自來水發展基金;
(六)電力貼費;
(七)未經依法批准的其他規費”。
十一、刪去第十五條。
十二、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二條。
十三、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凡承建舊城改造項目搭配新區開發用地的,在舊城改造項目按質、按施工進度施工的前提下,其新區開發項目經市舊城區改造辦公室審核同意,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優惠待遇”。
十四、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符合本辦法享受優惠待遇的單位和個人,可憑市舊城區改造辦公室審核同意的文書,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各有關部門應在接到核准文書後30日內,辦妥有關手續”。
十五、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六條。
本決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汕頭經濟特區舊城區改造若干優惠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汕頭經濟特區舊城區改造若干優惠辦法(第二次修正)
(1997年10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6號令發布,根據1999年10月3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汕頭經濟特區舊城區改造若干優惠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2年9月2日《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汕頭經濟特區舊城區改造若干優惠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快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舊城區改造與建設,改善舊城區投資建設環境,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特區舊城區改造計畫(含原危房改造計畫,下同)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舊城改造項目)的建設單位、拆遷回遷戶及購房者,均可依照本辦法享受優惠待遇。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指揮、組織、協調特區舊城區改造工作。市舊城區改造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工作。
各級財政、稅務、物價、建設、規劃與國土資源、城管、公安、發展計畫、經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舊城區改造建設基金,專項用於舊城區改造項目以及舊城區市容、環境的改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條 舊城改造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舊城區改造建設過程中,可免予繳納堤圍防護費。舊城改造項目屬應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經依法批准可易地建設的,其應繳納的人防易地建設費按規定標準的50%收取。
第六條 舊城區改造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舊城區改造建設過程中,經批准占用城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時,可免予繳納占道費。
第七條 建設項目配套的加壓泵房土建部分由建設單位完成後,移交供水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設備的裝配和管理,設備及裝配費用由供水部門和建設單位各負責50%。
第八條 居民住宅建設項目配套的配電房土建部分由建設單位按供電部門設計要求完成後,移交供電部門負責變電設備的裝配,並負擔設備及其裝配費用。
第九條 舊城改造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舊城區改造建設過程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其應繳納市政配套費可以減免;屬舊城改造範圍內的肉菜市場等經市政府批准的專項建設項目,可免予繳納市政建設配套費。
第十條 在舊城改造片點購買商品房的,可以依照下列方式照顧購房者或其配偶、父母、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按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特區入戶,並免予繳納城市增容費:
(一)建築面積60至85平方米的,準予入戶1人;
(二)建築面積86至130平方米的,準予入戶2人;
(三)建築面積131平方米以上的,準予入戶3人。
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含預售)契約後30日內,應依法向市國土房產部門辦理交易確認手續,並在3 年內辦妥戶口申報手續。逾期不辦理交易確認手續或戶口申報手續的,不得再享有前款規定的購房入戶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舊城改造項目的建設單位徵收下列規費:
(一)城市綠化費;
(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
(三)商品房出售利潤上繳地方財政費;
(四)消防事業建設發展基金;
(五)自來水發展基金;
(六)電力貼費;
(七)未經依法批准的其他規費。
第十二條 舊城改造項目在建時所需的啟動資金及必要的建設資金,金融機構應給予貸款優惠。
第十三條 凡承建舊城改造項目搭配新區開發用地的,在舊城改造項目按質、按施工進度施工的前提下,其新區開發項目經市舊城區改造辦公室審核同意,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享受優惠待遇的單位和個人,可憑市舊城區改造辦公室審核同意的文書,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各有關部門應在接到核准文書後30日內,辦妥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拒不辦理或無故拖延有關減免手續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市政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追究其主管領導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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