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大學章程

《汕頭大學章程》已於2015年5月4日經廣東省教育廳核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大學章程
  • 核准時間:2015年5月4日
學校介紹,章程,

學校介紹

汕頭大學是1981年8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廣東省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也是由李嘉誠基金會持續資助的大學。2012年6月,廣東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李嘉誠基金會決定共建汕頭大學,支持學校建設成為一所國內先進、國際知名的高水平大學。
汕頭大學堅持發揚“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的辦學傳統,秉持“建立自我,追求無我”的育人理念,著力培養“有志、有識、有恆、有為”的優秀人才,以優質管理推動學術發展。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汕頭大學(代稱“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研究水平,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汕頭大學”,簡稱“汕大”;英文名稱為Shantou University,縮寫為STU。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廣東省汕頭市大學路243號。
第三條 學校是非營利事業單位法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在校長職位出現空缺時,由黨委書記擔任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舉辦者是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人民政府提供辦學資源,保障學校依法依章自主辦學。
學校由廣東省人民政府主管,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
學校接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評價。
第六條 學校下屬及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及授權範圍,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七條 學校建立信息主動公開制度,保障教職工、學生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依法獲取學校信息的權益。
第八條 學校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培養國家和社會優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傳承優秀文化、服務社會為基本職能。
第九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董事會
第十條 董事會是學校最高決策機構,對學校的重大事項行使決策權,協助政府管理學校。
第十一條 董事會由二十一至三十一名(單數)董事組成。董事由與汕頭大學工作有實際關係的人員和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廣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學校校長和黨委書記是董事會當然成員。
董事會主席由分管教育的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擔任,董事會可設名譽主席。
董事會其他成員由上屆董事會依照本章程和董事會章程有關規定任命。
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
董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常設或臨時專門委員會。董事會委任董事會成員領導各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可吸納非董事成員。專門委員會接受董事會委派的工作,並向董事會負責。
第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推薦汕頭大學校長人選,並報請廣東省人民政府任命;審議由校長提名的副校長人選,並報請廣東省人民政府任命;
(二)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學校發展方向、辦學規模和辦學特色,審定學校發展規劃、校園規劃、發展基金使用及其他重大議題;
(三)審議學校性質、宗旨、辦學層次和類型、學校名稱變更方案,學校分立、合併和設立分部方案;
(四)根據校長提議,審議和決定學校學科門類設定、調整方案和校內學院的設定、合併、更改、撤銷方案;
(五)定期聽取並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和監事會工作報告,提出改進學校工作的意見,監督校長的工作;
(六)積極幫助學校籌集辦學資金,並監督學校的建設和資產管理;
(七)保護學校名譽,監督學校各種徽標、印章和形象表征的使用;
(八)幫助學校引進國(境)內外優質教育資源,向國(境)內外人士宣傳學校的辦學宗旨和辦學成就,積極爭取各方面人士對學校的支持;
(九)審議和決定由董事會成員、校長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校長任期屆滿前,董事會應組成由學校舉辦者代表、董事會成員、校內外專家組成的校長遴選委員會,依法在海內外遴選校長。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可指定一名董事會成員主持。
董事會會議在有不少於四分之三董事參加時方可作出決定。董事會決議須得到超過出席會議董事半數以上表決同意,方可通過。對學校分立、合併、終止,名稱變更、辦學類型、辦學性質等特別重大事項的決議,須得到超過出席會議董事三分之二表決同意,方可通過。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必要時經名譽主席與主席協商,或由主席提議,或由校長提議,或不少於五名董事會成員提議,可隨時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
第二節 校 長
第十五條 校長由具有豐富的學術工作經歷、同行公認的學術成就,具有管理學術機構的能力,並符合教育法規定任職條件的學者擔任。
校長任期五年,可連任。
第十六條 校長受廣東省人民政府和董事會授權,根據國家法律和政府政策法規、本章程以及董事會的決議,對學校學術事務、行政事務和資源使用行使決策權和管理權。
校長對廣東省人民政府和學校董事會負責,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十七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推薦副校長人選;
(二)主持各學院院長選聘工作;
(三)主持擬訂學校發展規劃,並提交董事會審議;主持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決定校內管理機構的設定方案,任命校內學術單位和管理機構負責人;
(五)根據院長的提議,聘任系主任和教師;聘任教師以外的學校其他人員;
(六)決定對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獎勵和處分;
(七)審批年度經費預算方案;
(八)制定招生方案,調整各層次、各專業招生比例;
(九)提出學校學科門類設定、調整方案,校內學院和其他直屬學術單位的設定、合併、更改或撤銷方案,提請董事會審議和批准;根據院長的提議,決定各學院中學系和研究機構設定、合併、更改或撤銷方案;
(十)決定各學術單位教師數量及配置;
(十一)決定學校學科和專業的設定和調整;
(十二)決定教師引進、考核、晉升的標準和方案。
校長應通過學校黨政領導聯席會議行使上述第(三)至第(十二)項職權;校長擬訂學校發展規劃,以及在行使第(八)至第(十)項職權時,須聽取學術委員會的意見;在行使第(十一)和第(十二)項職權時,須得到學術委員會的同意。
校長行使權力受學校董事會和監事會監督。
第十八條 黨政領導聯席會議由校長或黨委書記主持,討論和決定學校日常管理重要事項。
校長、中共汕頭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書記、副校長、學校黨委副書記和中共汕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校紀委”)書記出席學校黨政領導聯席會議,學校紀委副書記、學校教育工會主席、監察審計處處長列席會議,黨政領導聯席會議亦可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黨政領導聯席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出席和列席會議人員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會議決定由會議主持人在充分考慮出席和列席人員意見基礎上作出。
第十九條 在校長出現空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經廣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執行校長行使校長職權並承擔校長責任,或由董事會提名一位代理校長人選,經廣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暫行校長職權,直至校長到任。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原則設立管理機構。學校管理機構執行學校決定,管理教育、學術研究、支持與服務、財產等日常事務。
第三節 中國共產黨汕頭大學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領導學校黨的建設工作,履行政治領導和政治保障職能,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
(二)做好乾部和人才工作;
(三)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主體責任,當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領導者、執行者、推動者;
(五)領導學校各級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建設服務型、學習型黨組織,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領導學校教育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負責統一戰線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中共汕頭大學委員會支持校長獨立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汕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工作,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
紀委委員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是學校辦學活動監督機構,其職責是保證學校辦學活動符合法律、國家政策、學校章程和董事會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學校監事會由九名監事組成,學校黨委書記任監事會主席,領導監事會工作。監事會其他成員包括:學校董事會成員二名(不含校長或執行校長),學校黨委委員一名,紀委委員一名;學校教職工代表二名,學生代表二名。
監事會成員人選由學校黨委提出並提交董事會表決通過。
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條 學校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就學校辦學活動中的事項向校長、副校長提出質詢和建議,校長、副校長應答覆監事會的質詢,並對是否接受監事會的建議做出說明;
(二)監督校內各機構及其負責人、教職工的工作;
(三)定期向董事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學校執行法律、國家有關政策和董事會決定的情況。
為保證職權的履行,監事會可委派其成員或辦公室工作人員出席學校的各種會議,並獲得會議資料。
監事會不干涉校長、學術委員會和基層學術單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獨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不少於兩次。會議由監事會主席主持,討論和決定職責範圍內各項事宜。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及學校有關組織不接受監事會的質詢和建議時,監事會可提請董事會裁定,董事會應做出裁定。
監事會不應將學校黨委的決定提交董事會裁決。
第五節 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三十條 學術委員會由不低於25人的單數成員組成。成員應當是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校長提名、學術委員會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學術委員會委員連任不超過兩屆。下屆委員會成員,按照本屆委員會確定的各學科委員名額,由各基層單位的學術委員會選舉產生,校長聘任。
第三十一條 學校下列事務由學術委員會決定:
(一)制定各層次教育標準、學位標準和決定學位授予;
(二)制定學術規範,處理學術糾紛和學術不端行為;
(三)制定學校招生標準和規則;
(四)學校認為應由學術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下列事務進行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學校巨觀學術政策,包括學校教育和學術發展規劃;
(二)新學科、新專業的設定;
(三)教師引進、考核、晉升的標準和方案等;
(四)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五)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和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各類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六)以學術事由對教師和學生的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下列事務進行決策前,應當徵詢學術委員會的意見:
(一)學校性質、宗旨、辦學層次和類型、學校名稱變更,學校分立、合併和設立分部;
(二)制定學校發展規劃;
(三)學校的學科門類設定和調整方案;
(四)學校各學術單位教師數量及配置;
(五)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六)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七)中外合作辦學、境外辦學,對外重大項目合作;
(八)學校下屬學院和其他直屬學術單位的設定、合併、更改或撤銷,校內學院中學系、研究機構的設定、合併、更改或撤銷;
(九)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作出解釋、重新研究並協商或者暫緩執行。
第三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可下設學位評定、教師聘任、教學、科學研究、學術規範等專門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下設各委員會的主任,由學術委員會任命,下設各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應得學術委員會的批准。
學術委員會下設各委員會根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審議或決定相關領域的學術事項,但其做出的涉及學校學術政策的、原則性的決定,須得到學術委員會的認可。學術委員會應就此做出明確規定。
第三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章程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對委員資格及其產生辦法、議事規則、作出決定的程式及下設委員會設定作出明確規定。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校長、學校黨委和監事會應尊重學術委員會在其職權範圍內對學術事務作出的決定,行政管理機構和學術單位應執行學術委員會在其職權範圍內對學術事務作出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採納情況,校長應當做出說明。
第六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有關學校性質、宗旨、辦學層次和類型、學校名稱變更,學校分立、合併和設立分部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六)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七)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八)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九)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採納;不能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事宜,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教育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七節 學校共青團
第四十一條 學校共青團組織在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黨政工作中心,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學生成長成才、促進校園文化建設
學校支持共青團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充分保證共青團工作正常開展的需要。
第八節 學生會組織及學生代表大會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團委指導下的民眾組織,是學校黨政聯繫廣大學生的主要橋樑和紐帶;是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體組織,代表學生根本利益。
第四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生會、研究生會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制訂本組織章程。經學校黨委批准,學生代表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其主要任務是:
(一)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機構;
(三)制定和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
(四)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學術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術活動包括學校、校內學術單位和教師的教育活動和學術研究活動,亦包括學生的學習活動。
提高學術質量是完成學校任務的基本途徑。
學校應當在資源、制度等方面優先保障提高學校的學術質量,防止校內外任何損害學校學術質量和學術聲譽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學校以全日制大學本科和研究生的學歷教育為主。
學校在不影響全日制大學本科和研究生教育質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社會需要開展非全日制的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可以與其他教育機構進行合作辦學。
第四十六條 學校以保障優質教育為前提,依據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確定辦學規模。根據社會需要、學校發展和辦學條件的實際,經董事會同意,可適度調整辦學規模。
學校辦學規模需經國家核定。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育工作以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滿足國家和社會需要為目標,注重培養學生的奉獻精神、創新能力和國際視野。
學校和校內各學術單位應積極開展教育改革,以實現教育目標。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定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理學、工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學校學科門類的調整,應適應社會需要和學校學術發展需要,並滿足對學生全面教育的需要。
調整學科門類的提議由校長提出,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報請董事會決定。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根據發展戰略和辦學條件,依法自主設定、調整、變更或撤銷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專業。
第五十條 學校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
學校以申請者具備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任務所需的學術基礎作為錄取學生的基本標準,可以將對申請者綜合素質的考核結果作為決定是否錄取的依據之一。對申請者綜合素質的考核,應制訂明確的標準和程式。
學校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招生標準和程式,接受申請者和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 學校積極招收國際生及港澳台僑生。招收的國際生及港澳台僑生應具備完成學校教育計畫的學術能力。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法制定學歷教育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達到標準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對達到學位標準的學生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
對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學校可授予榮譽學位。
第五十三條 各專業應制定科學可行的教育計畫。
教育計畫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適應社會和學術發展要求、學生全面發展要求,適應學校建設先進本科教育要求,體現培養學生奉獻精神、創新能力和國際視野的教育特色。
第五十四條 在教育活動中,教師應當完成課表規定的教育任務,遵守學校、學術單位制定的課程規範。在完成課程教學大綱所規定的教育目標、遵守教學大綱所規定的考核方式前提下,教師對其主講的課程有選擇教育內容和教育方法的權利,有對學生進行考核的權利。
教師的上述權利,不排斥學校和學術單位對其教育工作進行評價的權力。
第五十五條 學生有對教師的教育工作進行評估、提出建議並向教育管理者投訴或申訴的權利。
學校應制定處理上述投訴、申述的規則和程式,依法保護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 學校支持並積極組織教師開展學術研究、技術創新和文藝創作,鼓勵和支持原創性的學術活動。
學校為教師開展學術研究活動創造良好環境,依法維護智慧財產權,保障教師的學術自由。
教師不得以學術研究為由,拒絕學校和學術單位對其承擔教育工作的要求。
教師應將學術研究與教育教學相結合。
第五十七條 學校可集中研究資源開展有重大學術價值或套用價值項目的研究項目。教師應根據學校和學術單位的要求積極參與項目研究工作。
學校組織開展重大研究項目,並應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
第五十八條 在從事學術活動時,教師和學生須遵守國家法律,堅持真理,遵守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在教育活動中,教師須倡導積極的價值觀,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對於違反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的教師,學校可根據情節,基於學術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給予相應處分。
對於違反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的學生,學校可根據情節,基於學校學術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其進行處分,可不授予學位或令其退學。
學校應制定學術規範和處理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程式。
第五十九條 學校和校內各學術單位應建立科學、規範的制度和機制,保障教育質量,提高學術研究水平。
第六十條 學校建設圖書館、實驗室、網路與信息中心、體育設施以及其他資源和服務保障體系,為開展教育、學術研究和社會服務提供支持。
第四章 學術單位
第六十一條 學術單位指校內設定的學院、公共課教學部以及其他從事本科生、研究生教育和學術研究工作的機構。
學校根據改革和發展需要,決定學術單位的設定、合併、更改或撤銷。
第六十二條 學術單位具有以下學術自主權:
(一)根據學校的學術發展規劃,制定本單位的學術規劃、教育發展和改革規劃;
(二)提出本單位本科和研究生專業設定和調整方案,提請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報請校長決定;
(三)根據學校學術委員會確定的原則,制定其所設定專業的課程和專業標準,提請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
(四)提出本單位的教師聘任、考核、獎懲、晉升、解聘方案,報請學校批准。
學術單位的學術自主權受法律、本章程和學校學術政策約束。
第六十三條 學院院長和其他學術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學術和行政負責人。
學院院長和其他學術單位負責人行使下列權力:
(一)提出副院長(副職負責人)人選,報請學校聘任;
(二)提出系主任人選,報請學校聘任;
(三)根據學校有關決定,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學術發展規劃、教育發展和改革規劃,專業、學科設定和建設規劃,學術人員以及行政和輔助人員配置規劃方案,教育、學術研究支持系統規劃;
(四)向學校提出本單位專業設定和調整方案;
(五)向學校提出本單位教師聘任、考核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的意見;
(六)向學校提出本單位教育和學術研究機構的設定、合併、變更和撤銷方案;
(七)向學校提出本單位本科生、研究生年度招生計畫;
(八)向學校提出本單位除教師以外的其他人員的聘任、考核、晉升的意見;
(九)向學校提出本單位員工的獎懲或解聘意見。
院長通過有其主持的院務會議行使上述第(二)至第(九)項職權。院務會議成員除院長外,包括學院黨的書記、副院長、副書記、院工會主席等。會議採用民主集中制原則,會議決定由院長在充分聽取和考慮會議成員意見後作出。
院長在行使第(三)至第(七)項權力時,須得到本單位學術委員會同意。
學院以外的其他學術單位的決策,參照學院決策機制。
第六十四條 學院院長應當由具有該學院所屬學科的學術背景,並具有同行公認學術成就的人士擔任,且由學校選聘委員會面向國內外公開選聘。
其他學術單位負責人的聘任參照院長的招聘程式執行。
第六十五條 學術單位參照學校學術委員會的組織原則,成立本單位的學術委員會,審議和決定本單位的學術事務。
第六十六條 學院可根據本單位的專業設定,以單個專業或相近專業組成學系,構成教育、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的基本單位。
系主任根據學校規章制度和院長的授權,管理本系學術事務。
第六十七條 各學術單位應按學校要求,報告本單位的教育和學術研究工作情況。學校應定期對各學術單位的學科、專業、課程,以及教育質量和學術研究水平進行評價和審核。
學校在對各學術單位教育和研究工作的評價和審核過程中,應尊重各學術單位的學術自由。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六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是指廣東省人民政府任命和董事會聘用的管理人員,以及學校聘任的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六十九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契約管理制度,依照法律和法規與教職工訂立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
學校根據戰略規劃和學術發展需要面向全球公開招聘教師。選聘教師時應將學術水平、教學水平和職業操守作為主要考量因素。
學校實行教師連續聘用和非連續聘用制度。只有經過考核,確認達到學校要求的學術水平和職業操守的教師,方可獲得連續聘用契約。
學校應制定教師招聘的具體程式和標準,保證新聘教師符合學校要求的學術水平和職業操守。
第七十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學校資源完成崗位工作;
(二)依照政府規定、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福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以及學校年度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六)知悉學校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學校對教職工考核、獎勵和處分的標準和程式,及教職工關涉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就紀律處分提出申訴,就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等事項表達異議;
(八)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及學校規定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完成崗位職責和聘約規定的任務;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維護學校利益和聲譽,但不排斥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五)遵守本章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六)學校規定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二條 學校對出色履行崗位職責,並取得優異成績的教職工予以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教職工予以處分。
學校應制定對教職工獎勵和處分的具體規定。
第七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師學術休假制度。符合制度規定的教師,經學校批准,可以享受規定期限的學術假期。
第七十四條 學校定期對教師和其他員工的工作進行考核。
教師工作考核的內容包括教師的教育工作、學術研究、技術開發和校內外服務等方面的工作,其中教育工作是影響考核結果的首要依據。
學校對教師和其他員工工作的考核標準和考核過程,應有利於提高學校的教育質量和研究水平、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七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為教職工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和保障。
學校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循鼓勵先進和激勵卓越的原則,按照教職工受聘工作崗位和工作業績確定其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章 學生和校友
第七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並取得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七條 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利用學校提供的教育資源;
(二)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學歷和學位證書;
(三)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團體;
(四)根據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
(五)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八)知悉對學生獎勵和處分的標準和程式,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及申訴。
第七十八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三)維護學校利益和聲譽,但不排斥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四)遵守本章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及其他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八十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依有關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無特別規定的,從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作出的約定。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友包括下列人員:
(一)接受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成人學歷教育以及各種培訓並獲得畢業、肄業、結業證書的學生(學員);
(二)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
(三)學校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
(四)其他曾經在學校以各種方式學習過的人員,以及經學校認可的人員。
學校視校友為學校的使者、形象的代表乃至寶貴的財富。校友應當珍惜學校的聲譽。?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八十二條 學校支持校友依法註冊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依照法律和校友會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通過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
第七章 財產和財務
第八十三條 學校的財產包括貨幣財產、非貨幣物質財產、非物質財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學校對擁有的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四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依法成立“汕頭大學教育基金會”,接受社會各界捐贈,籌措教育事業發展資金。
汕頭大學教育基金會獨立運作和管理,學校不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學校面向社會籌集辦學經費活動以不損害學校的自主辦學和學術自由,不降低學校的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為原則。
學校執行國家財務制度,經費使用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出資方的監督。
第八十五條 學校財產用於支持學校的教育、學術研究、社會服務、國際及港澳台教育交流合作、學校管理、校園建設以及教職工的待遇和福利、學生救濟。
學校財產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十六條 學校資源配置以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為基本依據,並據此編制學校和校內各單位的年度預算。年度預算是學校各項開支的依據。
學校成立主要由學術人員組成的預算委員會,對校內各單位提出的預算進行審核。預算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學校領導、財務部門負責人、財務專家。
學校年度預算應以有利於實現學校戰略目標、有利於學校學術發展為原則,並保證收支基本平衡和學校可持續發展。
第八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學校分立、合併、變更和終止
第八十八條 在有充分證據表明有利於教育和學術發展、有利於更好服務社會的情況下,學校可以分立或者與其他機構合併,可以在海內外設立分部。
學校分立、合併、設立分部方案由黨政聯席會議提出,分別徵詢學校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後,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報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
學校分立、合併、設立分部,應避免損害學生和教職工利益。
第八十九條 在有充分證據表明有利於更好服務社會、有利於教育和學術發展的情況下,學校可以改變名稱、辦學類型和辦學性質。
學校改變名稱、辦學類型和辦學性質方案由黨政領導聯席會議提出,分別徵詢學校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後,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報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十條 在學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以致無法提供有質量保障的教育時,學校可以終止:
(一)無法獲得必要財政支持;
(二)無法招收足夠的合格學生;
(三)無法招聘足夠的合格教師;
(四)無法提供其他必要的辦學條件。
學校終止的提議由董事會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報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會無權改變和拒絕執行廣東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合併或撤銷的決定。
學校在終止並開展資產清算過程中,應當依法保證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學校資產。
第九章 學校標誌
第九十一條 學校標誌為註冊商標,主要適用於大學校旗和徽章等一些不用或不能使用其他文字表述的場合。學校標誌包括但不限於校徽和學校中英文名稱,可組合使用,也可單獨使用。
學校校徽為一本打開的書,下為澎湃之水,象徵汕大是建立在海濱鄒魯的高等學府。鳳凰騰飛,金鳳似火,蘊含汕頭大學教育改革事業的不斷發展,寄託著潮汕仁人志士百年夢想和李嘉誠先生愛國愛鄉的寬廣情懷。
學校中文名稱為葉劍英元帥題寫,用者不可再做修改。英文名稱標準字型由Rotis Semi Serif Bold經修飾而成,全大寫組成,字距不可改變。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教育廳核准後、學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訂建議由校長,或學校黨委,或學術委員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章程的修訂決定由學校黨政領導聯席會議作出。章程修訂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黨政領導聯席會議審定,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學校黨政領導聯席會議。
第九十五條 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管理制度,學校制定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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