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汕頭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汕頭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是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下轄單位,副廳級建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類別:事業單位
  • 地區:廣東省汕頭市
基本概況,工作職責,內設機構,

基本概況

汕頭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於1999年11月由原汕頭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汕頭動植物檢疫局和汕頭衛生檢疫局“三檢合一”組建而成,是中央駐汕口岸涉外行政執法單位,隸屬於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為副廳級建制,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依法主管汕頭轄區出入境衛生檢疫和動植物檢疫,以及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鑑定、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充分運用技術手段,強化涉及健康、衛生、安全、環保和反欺詐的檢驗檢疫把關,維護國家主權、經濟安全和生態安全,保護出入境人員身體健康,促進汕頭對外經濟貿易發展。
汕頭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下設辦公室、法制與綜合業務處、衛生檢疫處、動物檢驗檢疫處、植物檢驗檢疫處、食品檢驗監督處、機電輕紡檢驗處、化礦檢驗處、認證監管處、人事處(離退休幹部處)、財務處、機關黨委辦公室(政工處)、紀檢監察室等13個處室;汕頭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汕頭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汕頭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機關服務中心等3個直屬事業單位;潮陽辦事處、潮汕機場辦事處、澄海辦事處、龍湖辦事處、廣澳辦事處、保稅區辦事處、達濠辦事處、國際貨櫃碼頭辦事處、南澳辦事處等9個分支機構。
全局擁有食品檢測、化礦金屬產品檢測、家電檢測、紡織品檢測、玩具檢測、紙張包裝檢測、動物疫病檢疫、植物檢疫、基因檢測、生化與病毒病理檢測等10個專業實驗室。其中紡織品檢測實驗室是國家重點實驗室,食品檢測、化礦金屬產品檢測、玩具檢測、動物疫病檢疫、植物檢疫、基因檢測、生化與病毒病理檢測等7個實驗室是區域性中心實驗室。食品檢測、化礦金屬產品檢測、玩具檢測、紡織品檢測、家電檢測、紙張包裝、動物疫病檢疫、植物檢疫、基因檢測、生化與病毒病理檢測等實驗室檢測項目獲得CNAS認可。粵東玩具檢測中心(玩具檢測實驗室)是國家認監委指定的全國15家玩具產品3C認證檢測機構之一,是全國六大玩具檢測中心之一,也是粵東一家具有這一資格的玩具檢測機構;食品檢測實驗室是國家認監委批准的全國首批25個轉基因產品定性檢測實驗室之一;化礦金屬產品檢測實驗室是國家質檢總局審核批准的全國15家進口塗料專項檢測實驗室之一,廣東檢驗檢疫局指定的全省4個進口石材核素檢測實驗室之一;紡織品檢測實驗室是全國首家家用紡織品領域的國家重點實驗室。保健中心擁有粵東地區首家通過衛生部和國家質檢總局考核的愛滋病初篩實驗室。廣東恆正司法鑑定中心是廣東省司法廳核准的首批5家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之一,是全國質檢系統,也是粵東地區首個開展DNA親子鑑定的單位。全局現有ICP-MS、液相色譜質譜聯用儀、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DNA鑑定系統等檢驗檢疫儀器設備近1000台(套),設備原值8000多萬元。建立了粵東規模最大的財產鑑定資料庫,擁有中級技術職稱人員135人,高級技術職稱人員17人,人員專業覆蓋100多個學科。
近年來,在國家質檢總局、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地方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汕頭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抓質量、保全全、促發展、強質檢”的十二字方針,解放思想,開拓創新,深化改革,服務發展,為促進汕頭市外貿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得到了上級組織和地方政府的肯定以及社會各界和外貿企業的好評。

工作職責

汕頭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主要職責為:依法履行汕頭行政區劃內具體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職能,執行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賦予的其他任務。具體如下:
一、貫徹執行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進出口產品檢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細則、辦法及工作規程,負責所轄區域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鑑定、認證和監督管理等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負責口岸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負責出入境人員的預防接種、健康體檢和傳染病監測工作。
三、負責實施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負責動植物疫情監測、調查等工作,實施動植物疫情的緊急預防措施。
四、負責實施進出口產品(含食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實施一般包裝和出口危險品貨物包裝檢驗,負責進出口產品鑑定工作,負責實施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鑑定。
五、負責實施對進出口食品,動植物及其產品等的生產(養殖、種植)、加工和存放等單位的衛生、檢疫註冊,負責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證和出口質量許可工作。
六、負責實施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產品的入境驗證,負責出口、轉口產品的有關出境驗證。
七、負責實施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和貨櫃及容器的衛生監督、檢疫監督和有關適載檢驗、鑑定,負責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貨櫃、包裝物及鋪墊材料和貨物的衛生除害處理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簽發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和標識、封識,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出口產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發工作。
九、負責所轄區域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統計,調查和收集國外傳染病疫情、動植物疫情和國際貿易產品質量狀況,提供有關信息。
十、負責人事、教育培訓、外事、科技、財務、基建、物資管理、紀檢監察、審計、精神文明建設與政治思想工作。
十一、承辦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局下設辦公室、法制與綜合業務處、衛生檢疫處、動物檢驗檢疫處、植物檢驗檢疫處、食品檢驗監督處、機電輕紡檢驗處、化礦檢驗處、認證監管處、人事處(離退休幹部處)、財務處、機關黨委辦公室(政工處)、紀檢監察室等13個處室。
辦公室
1.負責協助局領導調查、了解、掌握全局行政和業務情況,綜合協調全局的日常工作。
2.負責起草重要文稿。編髮全局性綜合材料。組織有關調研工作,研究草擬檢驗檢疫工作的計畫總結和發展規劃。
3.負責全局性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材料準備及會議記錄整理工作。
4.負責檔案信函的傳遞、催辦、督辦和檔案管理、文印管理、機要保密等工作。
5.負責全局宣傳、信息交流及與有關部門的聯繫、溝通和協調,對各處室分支機構上報下發的檔案、綜合性材料和信息宣傳稿件進行審核把關。
6.負責督促檢查全局貫徹落實上級局和本局的有關決議、決定的情況。
7.負責全局外事活動的組織安排,辦理因公出國(境)人員的出訪審批辦證手續,並對證件按規定進行管理。
8.負責全局科技工作,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標準的制(修)訂,組織有關科研項目的攻關和科技進步工作。
9.負責實驗室管理、儀器設備管理、計量檢定、標準及情報信息資料的收集、管理、利用等工作。
10.負責全局計算機的配置、套用開發、維修維護和管理工作。
11.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制與綜合業務處
1.根據國家局和省局有關檢驗檢疫工作規定,研究制定全局檢驗檢疫業務工作計畫和管理辦法,並督促檢查。
2.負責全局業務協調、檢驗檢疫流程管理,進口廢物的檢驗檢疫管理工作。
3.負責管理和實施檢驗檢疫的報檢、簽證、放行、計費工作。
4.負責單證、業務印鑑、證書質量的管理工作。
5.負責普惠制產地證和一般產地證的簽證及管理工作。
6.負責協調與口岸其他查驗部門的工作關係,協調口岸開放的有關事宜。
7.負責檢驗檢疫的法制工作及執法監督、稽查工作。
8.負責檢驗檢疫有關的行政處罰、複議訴訟和司法調查及法制教育工作。
9.負責指導和監督分支機構相關業務。
10.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檢驗檢疫報檢員工作。
11.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衛生檢疫處
1.負責出入境衛生檢疫查驗、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的指導及協調工作。
2.負責轄區內出入境船舶的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適載檢驗和出入境運輸容器、貨物(國際貨櫃碼頭除外)的衛生檢疫查驗和衛生監督工作。
3.負責轄區內出入境客輪的衛生檢疫及旅客攜帶物品、郵寄品的現場檢疫和監管等工作。
4.負責對海港口岸的衛生狀況實施衛生監督。
5.負責對轄區內的進口廢物和貨物實施衛生檢疫查驗、衛生監督及放射性監測(石材、塗料、油漆除外)。
6.負責出入境貨櫃的放射性監測。
7.負責轄區內海港口岸出入境人員健康證明、預防接種證書的驗證管理工作。
8.負責對出入境的微生物、生物製品、人體組織、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傳播人類傳染病的動物及其組織實施衛生檢疫。
9.負責收集整理、分析有關傳染病信息,及時通報疫情,並組織實施預防與控制措施。
10.負責進行流行病學的研究和科學實驗及衛生檢疫技術科研開發與技術服務。
11.負責指導和監督分支機構相關業務。
12.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動物檢驗檢疫處
1.負責進出境動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應檢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研究制定進出境動物有關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檢驗檢疫規程,並組織實施。
3.負責對進出境動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應檢物的疫病監測。收集整理、分析疫情資料,並採取預防與控制措施。
4.負責承辦授權的進出境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的審核和有關的註冊考核與監督檢查工作。
5.負責指導和監督分支機構相關的業務。
6.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植物檢驗檢疫處
1.負責進出境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應檢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研究制定進出境植物有關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檢驗檢疫規程,並組織實施。
3.負責對進出境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應檢物的病蟲害監測,收集整理、分析疫情資料,採取預防與控制措施。
4.負責授權的進出境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的審核和有關的註冊考核與監督檢查工作
5.負責指導和監督分支機構相關業務。
食品檢驗監督處
1.負責進出口食品及其包裝、化妝品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對進口食品、化妝品儲存場所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3.負責進出口食品及其包裝、化妝品的標籤、封識、批次管理和樣品管理工作。
4.負責進出口食品及其包裝、化妝品檢驗監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5.負責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備案考核工作。
6.負責對進口食品的後續管理及出口食品、化妝品、食品包裝生產企業的衛生、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7.負責指導和監督分支機構相關業務。
8.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電輕紡檢驗處
1.負責進出口機電、輕工、紡織等商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研究制訂主管商品的檢驗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3.負責主管商品的標籤管理、批次管理、封識管理及進出口商品的樣品管理。
4.負責財產價值鑑定工作。
5.承辦主管商品的質量許可的考核和實施監督管理。
6.負責指導和監督分支機構相關業務。
7.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化礦檢驗處
1.負責進出口化工產品(不含化妝品)、危險化學品、金屬材料、礦產品、石油製品等商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研究制定主管商品的檢驗監管辦法並組織實施。
3.負責進出口商品鑑定業務。
4.負責主管商品出口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5.負責指導和監督分支機構相關業務。
6.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認證監管處
1.負責宣傳、貫徹國家認證認可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推行強制性產品制度的實施,推動各項自願性認證活動的開展。
2.負責擬定汕頭局衛生註冊登記管理、出口質量許可管理以及認證認可監管的工作規劃、計畫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3.負責出口食品衛生註冊管理,對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的檢疫衛生註冊申請進行受理和上報等工作。
4.負責出口食品衛生登記管理,對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的檢疫衛生登記申請進行受理、評審和上報等工作。
5.負責出口食品企業對外註冊管理,對國外註冊的企業的申請進行受理、初審、推薦上報等工作;組織實施國外註冊企業的年度驗證工作,配合做好迎接國外官方機構對註冊企業的檢查和考察工作。
6.負責出口化妝品衛生註冊登記管理,對出口化妝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的註冊登記申請進行受理和上報等工作。
7.負責出口質量許可工作的管理(包括危險品包裝質量許可證管理),對企業申請進行受理、抽(封)樣和上報等工作。
8.負責對輸美日用陶瓷企業的認證管理,受理企業認證的申請、預審和上報等工作。
9.負責對認證認可市場、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檢驗鑑定機構的監管等工作。
10.受理轄區內對認證活動的申訴和投訴,組織查處認證違法行為。
11.負責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管工作的認證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12.負責對強制性認證產品特殊情況免辦的監督檢查工作。
13.配合廣東局認證處做好認證監管業務各類評審員的管理相關工作。
14.負責電子監管推廣套用工作中兩個認可的組織實施等工作。
15.負責出口工業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等工作。
16.受理出口商品免驗的申請及上報等工作。
17.負責認證監管業務的各類統計和上報工作。
18.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事處(離退休幹部處)
1.負責全局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的管理。
2.負責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管理公務員隊伍。
3.負責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工作人員的考核、任免、調配、錄用聘用、辭退、獎懲及考勤管理工作。
4.負責勞動工資、保險福利、職稱評聘、人事統計、人事檔案管理、醫療保健等工作。
5.組織指導全局開展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6.負責因公、因私出國(境)人員的政審。
7.負責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工作。
8.負責計畫生育的宣傳教育和政策法規的落實。
9.指導和管理下屬單位的人事工作。
10.負責局安全保衛消防、保全人員管理等工作。
11.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處
1.負責全局財務管理、基本建設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2.負責依據有關財務規定、制定財務、會計的有關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3.負責制定全局財務收支計畫和基建規劃、編報財務報表、考核、分析財務計畫完成情況。
4.負責指導和監督下屬單位的財務工作。
5.負責檢驗檢疫收費和收費辦法的執行情況檢查工作。
6.負責全局財務人員的培訓和業務對口管理工作。
7.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政工處)
1.負責局機關黨委的日常事務工作。
2.負責協助黨委做好黨的組織建設、黨員發展、黨員教育和黨員管理等工作。
3.負責全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4.負責政工、黨務工作的安排、檢查及總結工作。
5.負責指導局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的工作。
6.負責組織有關政工、黨務幹部的培訓工作。
7.承辦局和機關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紀檢監察室
1.負責全局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及審計監督工作。
2.負責組織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方面的政策和法規。
3.負責制定本局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4.負責本局黨風廉政教育和黨風廉政監督機制的建立健全工作。
5.負責本局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的調查取證、處理等工作。
6.負責依據有關規定,對全局的財務活動實行審計監督。
7.承辦局上級和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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