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是由公安機關受理辦理。
設立依據,辦理規定,提供材料,辦理時限,收費標準,領取手續,
設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一製作、發放。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法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法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辦理規定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提供材料
由本人交驗居民戶口簿,提交居民身份證數碼相片回執,如實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屬換領情形的還需提交原居民身份證。
辦理時限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收費標準
申領、換領第二代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對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
領取手續
由本人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申辦的公安機關領取,屬換領的須交回原居民身份證,有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須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