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縣自然資源局

永登縣自然資源局

根據《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蘭州市及所轄縣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甘辦字〔2019〕23號)和《中共永登縣委辦公室、永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貫徹落實《永登縣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永辦發〔2019〕19號),制定本規定。

永登縣自然資源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永登縣林業和草原局、永登縣不動產登記管理局、永登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永登縣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登縣自然資源局
  • 隸屬:永登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和作價出資,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統籌銜接其他種類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落實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鼓勵社會資金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參與生態修復。建立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庫。
(八)負責組織全縣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九)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儲量以及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承擔縣級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工作和礦業權轉讓審查、報批工作。審核建設項目選址是否占壓礦床。組織全縣礦業權年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礦山環境的保護工作。監督指導全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測繪行政管理和測繪市場管理,承擔轄區內測繪單位資質審查和測繪成果的收集、建檔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根據授權發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基礎測繪設施,負責全縣城市測量標誌的管理保護。報批城鎮獨立坐標系統的建立和變更,監督採用統一的國家高程基準。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
(十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省、市、縣有關自然資源工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依法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認真履行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管控執法職責,依法查處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測繪及占用土地的違法案件。
(十二)負責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的開發、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自然保護地,編制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擬定林業和草原建設的中長期規劃、重點工程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負責推進全縣林業和草原改革發展相關工作,貫徹落實並監督實施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和相關林業產業國家標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相關生態扶貧工作。指導全縣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貫徹落實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組織建立林業和草原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科技、對外合作與交流等工作;負責實施全縣三北防護林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經費預算並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執行我縣三北防護林生態工程建設有關技術規程標準及管理辦法,使用好三北專項資金和其它有償資金。
(十四)負責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縣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承擔草原征占用監督管理、草原補獎政策落實、草原生態監測、草資源調查、草原鼠蟲害防治等職責。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實施濕地保護規劃並落實相關國家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五)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縣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
(十六)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荒漠化、鹽漬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鹽漬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貫徹相關國家標準,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十七)貫徹、落實國家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廣泛開展技術和科研活動,積極開展全縣古樹名木普查、管理和保護;組織全縣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完善全縣城鄉綠化標準、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技術標準等相關考核評價體系,建設管理全縣義務植樹、國土綠化信息化平台;研究制定全縣全民義務植樹、國土綠化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各鄉鎮、各部門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和國土綠化工作以及義務植樹基地建設並監督執行;定期開展監督檢查,監督全縣全民義務植樹、國土綠化義務盡責執行情況。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負責林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八)指導全縣森林派出所工作,監督管理森林派出所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林業行政執法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九)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得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縣域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二十)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和自然資源部、省自然資源廳、市自然資源局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中央頂層設計和省、市、縣委政府的部署,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最佳化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全縣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人員編制

縣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2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其他事項

縣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