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縣鄉村復興基金會成立於2017年11月,由正榮集團 2016年設立的 1 億元精準扶貧基金通過福建省光彩事業促進會定向捐贈1000萬元與地方上共同發起成立,是全國第一家紮根縣域、聚焦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泰縣鄉村復興基金會
- 類型:非公募基金會
- 機構性質:慈善組織
- 成立時間:2017年11月14日
- 註冊資金:200 萬元人民幣
- 宗旨:社會創新,助力精準扶貧與鄉村振興。
基金會簡介,永泰介紹,扶貧模式,基金會章程,
基金會簡介
2018年1月,基金會開始規劃和實施“愛永泰計畫”,秉承“賦能青年、振興產業、重塑鄉村”的願景,以“支持貧困縣域產業生命力”為目標(1.0),通過“育人+產業+文化”三大核心內容相互支撐,為鄉村可持續發展構建內生動力系統;2020年修訂目標(2.0)“支持縣域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愛永泰計畫”是基於鄉村發展需求開展的社會創新實踐,實現了多元化資源連結、多利益相關方參與,包括政府、企業、社會組織、鄉村創客、媒體、專家等社會力量的跨界協同合作。
2018年12月,基金會以“社會創新,助力精準扶貧”的永泰模式入選由國務院扶貧辦社會扶貧司指導、中國社科院工業經濟研究所研究出版的《企業扶貧藍皮書(2018)》企業優秀扶貧案例;2021年初獲評中國社會組織評估等級AAAA級;2021年5月,基金會以“構築鄉村創業新生態”的社會扶貧模式入選福建省脫貧攻堅典型案例。2021年9月“愛永泰計畫”榮獲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項目獎(為當年度福建省11個獲獎項目中唯一的“慈善項目”獎)
截止2020年底,通過智庫、資金、政策、文化、社會資源的導入,“愛永泰計畫”實施近3年後已碩果纍纍:累計培訓鄉村創客近20000人次,支持和孵化54個項目,與鄉鎮共同發起扶持3個鄉村創客空間,帶動鄉村就業人口2000餘人,打造1個鄉村藝術節IP,促進產業增收、並推進了永泰縣青年創業促進會的成立。而在這一過程中,培育鄉村振興中堅力量、構建返鄉創新創業生態、推動城鄉互動融合發展,也成為“愛永泰計畫”的價值所在。
永泰介紹
永泰縣位於福建省中部,歷史文化名村名鎮和傳統村落資源豐富,目前擁有1箇中國歷史文化名鎮,33箇中國傳統村落,2箇中國歷史文化名村,5個省級歷史文化名村,45個省級傳統村落,是“中國優秀旅遊縣”,截止2018年底前,是福建省委、省政府確定的23個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之一。
扶貧模式
五個方向的“精準扶貧”模式:
一、實施教育幫扶
1. 培訓鄉村基層幹部,提高鄉村建設能力;
2. 培訓返鄉青年,發展鄉村創客,帶動村民創業就業;
3. 開展鄉土教育,培訓鄉村美學素質教師;
4. 開展社會組織能力建設培訓,培訓縣域社會組織專業人才。
二、完善基礎設施
1. 與地方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村落規劃;
2. 幫助完善污水排放處理等基礎設施;
3. 完善鄉村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
三、著力產業扶貧
1. 重點發展文化旅遊產業,收儲農村閒置房屋,改造成為特色民宿客棧、自然研學基地、藝術家駐村工作坊等多種活化空間;
2. 鼓勵和支持農村產業經濟多元發展,以“支部+公司+農戶”、“支部+公司”、“公司+專業合作社+農戶”等模式,實現鄉村脫貧的自我造血。
四、開設電商模式
充分挖掘當地土特產資源,建立線下土特產超市,建立線上電商銷售。
五、實施文化扶貧
通過開展“藝術家駐村”、鄉村閱讀計畫、舉辦稻田藝術節等,增強鄉村文化自信。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永泰縣鄉村復興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的性質是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社會創新助力鄉村振興與可持續發展。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基金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永泰縣農業農村局、登記管理機關永泰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正榮集團的捐贈。本基金會資金的主要來源為,通過正榮集團 2016年設立的 1 億元精準扶貧基金,由福建省光彩事業促進會定向捐贈本基金會,用於永泰縣的精準扶貧和鄉村振興。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永泰縣樟城鎮南湖路88號文體大樓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激活鄉土文化,促進城鄉雙行。
1、創新社區教育,開展城鄉共學,以鄉村書院、鄉村博物館為載體開展鄉土教育活動;
2、召集美育志願者、培訓鄉村美學素質教師;
3、挖掘鄉村文化資源,通過鄉村藝術節等提升鄉村文化價值。
(二)扶持產業創新,振興鄉村經濟。
1、扶持農文旅項目,支持特色民宿客棧、自然研學基地、藝術家駐村工作坊等;
2、建設鄉村智庫、引入政策、技術和市場合作資源,利用數位化手段,助力鄉村產業創新;
3、鼓勵和支持農村產業多元發展,孵化社會企業,推動多元化主體合作模式建立,以“支部+公司+農戶”、“公司+專業合作社+農戶”增強帶農成效和助力鄉村產業發展;
4、支持鄉村創客空間。
(三)培育鄉村創變者,構築鄉村共益生態圈。
1、培訓鄉村基層幹部,提高鄉村建設能力;
2、培訓返鄉青年,發展鄉村創客,帶動村民創業就業;
3、開展社會組織能力建設培訓,培訓縣域社會組織專業人才。
(四)服務鄉村社區發展。
1、支持地方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村落規劃,活化傳統村落和鄉村古民居;
2、支持完善鄉村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
3、支持鄉村社區自組織發展。
(五)支持生態保護與可持續生活方式。
1、支持水源和生物多樣性保護;
2、回響碳中和,支持倡導可持續生活方式;
3、支持打造未來村莊的示範村。
(六)支持鄉村振興開放智庫。
聯動鄉村振興相關領域的社會組織共建共享開放智庫,共同探索社會組織如何系統、科學、全面地參與鄉村振興和有效推進鄉村可持續發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能力,熱心、關心和支持永泰縣的精準扶貧、鄉村振興;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具有擔任理事會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三)有責任意識,廉潔奉公,盡職盡責;
(四)身體健康。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
(三)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參加本基金會活動,執行本基金會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成員3名,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黨建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基金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黨組織是黨在本基金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本基金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本基金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通過正榮集團 2016 年設立的1億元精準扶貧基金,由福建省光彩事業促進會定向捐贈給本基金會;
(二)面向社會募集資金,包括其他機構或個人合法收入的捐贈等;
(三)社會及相關機構的實物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如利息等。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根據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為鄉村振興和可持續發展相關工作提供資金支持,為鄉村發展提供學術理論研究等方面的支持。
對項目投入的資金要做到專款專用,全程監督,保證使用合法、科學、合理。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本基金會所管資金超過50萬元的規模投資和增值行為;
(二)其他經理事會研究實施的重要經濟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須嚴格按照《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五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 2022 年 7 月 8 日第 二 屆理事會第三次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