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縣公安局始建於1949年9月,是依法管理縣域社會治安和偵查刑事案件的政府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昌縣公安局
- 建立時間:1949年9月
- 類別:政府職能部門
簡介,主要職責,
簡介
近年來,永昌縣公安局在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全縣工作大局,深入開展嚴打整治鬥爭,大力加強治安行政管理,全力推進公安基礎工作和隊伍正規化建設,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明顯成效。縣公安局連續兩屆四年被省公安廳評為“全省優秀公安局”,並被省公安廳樹立為全省執法示範公安局和全省隊伍正規化建設達標單位,同時獲得了命案偵破等多項全省公安系統的專項獎勵;被公安部授予“全國公安機關‘三基’工程建設先進集體”榮譽稱號;2009年3月,又獲得了“市級文明行業”榮譽稱號。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部署全縣公安工作並指導、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二)收集、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的有關信息,綜合分析社會治安動態,為縣委、縣政府決策提供依據,並研究制定對策措施。
(三)組織偵破危害國家安全和刑事、經濟犯罪案件;打擊、防範暴力恐怖活動;承擔縣禁毒委的日常工作,承辦緝毒破案工作。
(四)組織指揮處置重大治安災害事故、騷亂和群體性事件;組織實施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五)維護全縣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查處各類治安案件;依法管理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管理槍枝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常住人口、暫住人口,辦理居民身份證、邊境證;監督、指導內部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負責經濟民警隊伍的管理。
(六)依法貫徹出入境管理政策,受理中國公民因私出境申請和外國人及港、澳、台公民在中國境內居留的臨時登記。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負責重要會議的安全保衛工作。
(八)負責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監所管理工作。
(九)搞好公安法制建設;負責案件審批、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工作;組織實施執法監督工作。
(十)組織實施全縣消防監督、火災預防和撲救等工作;維護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十一)負責全縣公安隊伍建設、民警教育培訓、表彰獎勵和宣傳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紀檢監察和警務督察工作,監督民警執法情況,查處民警違法違紀案件。
(十二)組織指揮縣武警中隊執行公安任務。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