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體制,轉變政府職能,更好地為公眾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政府信息服務,根據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結合我縣實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檔案的要求,特編制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
公開範圍
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縣政府編制的《永修縣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中國永修網上查閱《目錄》,或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查閱《目錄》,縣公安局(辦公地址:永修縣濱湖南路)查閱。
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在規定範圍公示兩種公開形式。對一些老的已歸檔的信息,採取現場查閱公開。本機關當面受理點:永修縣公安局7樓辦公室;辦公時間:工作日;
本機關還將採用新聞發布會、政府公報、報紙、便民資料等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公開時限
各類政府信息產生後,本機關將在第一時間予以公開,最遲自信息產生後的20個工作日內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受理機構
本機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永修縣公安局7樓辦公室(永修縣濱湖南路);辦公時間:工作日;
受理程式
(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應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明確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申請方式
1、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本機關受理機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並填寫《申請表》。書寫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
2、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後,可以通過傳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通過信函方式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網路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永修縣政府信息公開統一網路平台提出申請。
本機關不受理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的申請。
(三)申請處理
1、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先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對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對該申請將不再予以處理。
2、本機關將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本機關會在答覆期限內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
3、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申請人應說明理由。本機關將對申請理由進行審查,不合理的將不予處理;理由合理的,自審查結束之日起計答覆時限。
4、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將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答覆: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本機關依據相關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6)本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做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不予公開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四、答覆救濟
申請人對本機關作出的申請答覆有異議的,可自收到答覆告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本級行政複議機構或上級行政部門提請行政複議,或自收到答覆告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級行政訴訟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督部門投訴。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政府機關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