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污染指數 綜合
污染指數 (comprehensive pollution index of water quality)是評價水環境質量的一種重要方法。除此法外,也有單因子評價法(即污染最重的項目所達到的水質類別即為該處的水質類別)用於
水環境質量評價 。綜合污染指數評價項目選取:pH、
溶解氧 、
高錳酸鹽指數 、
生化需氧量 、
氨氮 、揮發
酚 、汞、鉛、石油類總計9項。
數學模型 水質分級 水質狀況
分級依據
≦0.20
好
多數項目未檢出,個別項目檢出但在標準內
0.21~0.40
較好
檢出值在標準內,個別項目接近或超標
0.41~0.70
輕度污染
個別項目檢出且超標
0.71~1.00
中度污染
有兩項檢出值超標
1.01~2.00
重污染
相當部分檢出值超標
≥2.0
嚴重污染
相當部分檢出值超標數倍或幾十 倍
各項指標 關伯仁1974年提出的評價在各種污染物質影響下
水質污染 狀況的水質指數。它是我國第一個綜合表示水質污染情況及綜合評價水污染的指數。其表達式是:K = 式中:K是綜合
污染指數 ;Ck是根據具體條件規定得地面水中各污染物統一的最高允許標準;Coi是各種污染物地面水最高允許標準;Ci是地面水中各種污染物的濃度。綜合污染指數企望用一種最簡單的,可以進行統計的數值來評價水質污染狀況。它在空間上可以對比不同河段水體的水質污染程度,便於分級分類;在時間上可以表示一個河段,一個地區水質污染的總的變化趨勢;改善了用單項指標表征水質污染不夠全面的欠缺;解決了用多項指標描述水質污染時不便於進行計算、對比和綜合評價的困難;並且克服了用
生物指標 評價水污染時不易給出簡明的定量數值的缺點。K不同於一般表示水質理化性質的
水質指標 ,在選擇
水質參數 時應優先考慮造成
水質污染 的重要有害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