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

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一般指本詞條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是經共青團水城區委員會下文批准,水城區民政局註冊備案的以水城籍大學生為主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聯合性的社會團體法人。聯合會前身是2012年2月8日成立的水城縣大學生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
  • 外文名:SHUICHENG DISTRICT UNIVERSITY STUDENTS FEDERATION IN LIUPANSHUI
  • 別名:水學聯
  • 法人代表:陳勝
  • 首任會長:陳勝
  • 現任會長:陳鋁
  • 會歌:《逐夢心 水城情》
  • 名譽會長:侯貴玉 顏迅 唐雲龍
  • 總顧問:王鵬升
  • 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水城區委員會
  • 登記管理機關:水城區民政局
  • 成立時間:2012年2月8日
  • 辦公地址:共青團水城區委員會綜合部
  • 宗旨:回饋家鄉 服務社會 鍛鍊自我
  • 更名時間:2016年7月1日更名為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2021年1月6日更名為六盤水市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
概況,發展歷程,文化符號,會徽,會旗,會歌,歷屆人事,章程,

概況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是經共青團水城區委員會下文批准,水城區民政局註冊備案的以水城籍大學生為主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聯合性的社會團體法人。以“回饋家鄉、服務社會、鍛鍊自我”為宗旨,以“弘揚水城區優秀傳統文化;促進水城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諧發展;帶動大學生創業就業”為主要奮鬥目標。擁有自己完整的章程,包括正規完善的管理制度、發展綱領、會旗、會歌等文化符號。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

發展歷程

2011年8 月15日,成立水城縣大學生協會籌備委員會並向共青團水城縣委提交《關於籌備水城縣大學生協會的申請》,縣青復字[2011]211號《共青團水城縣委關於申請籌備水城縣大學生協會的批覆》中同意關於籌備成立水城縣大學生協會的申請;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
檔案
2012年2月8日,水城縣大學生協會正式成立;縣青復[2012]1號《關於成立水城縣大學生協會的批覆》、水民通字[2012]5號《水城縣民政局關於成立水城縣大學生協會的通知》中均同意成立水城縣大學生協會,隸屬於團縣委綜合部,常設辦公室於綜合部辦公室;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
檔案
2015年8月22日,水城縣大學生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六盤水市第八中學召開,選舉產生第二屆會長團及理事會;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
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
2015年12月2日,水城縣大學生協會六盤水市職業技術學院分部成立,邁出協會紮根高校的第一步;
2016年6月15日,水城縣大學生協會第二屆三次常務理事會召開,會議聽取和審議了《水城縣大學生協會關於更改協會名稱、協會章程的議案》,研究討論了《議案》的可行性,部署了相關手續辦理工作;
2016年6月20日,共青團水城縣委在《關於水城縣大學生協會組織變更登記的批覆》中同意更名;
2016年7月1日,根據水民批字[2016]10號《水城縣民政局關於水城縣大學生協會變更的批覆》相關要求,正式更名為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
檔案
2016年7月24日,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揭牌儀式在雙水大廣場舉行,縣委副書記趙坤、縣委宣傳部副部長王鵬翔等領導出席並致辭;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
2016年8月25日,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在水城縣宣傳文化中學召開,選舉產生第三屆會長團及理事會;
2017年2月11日,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5周年慶典在航宇學校高中部舉行;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
2017年8月5日,根據水青復[2017]5號《共青團水城縣委關於同意召開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請示的批覆》要求,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在水城縣宣傳文化中心召開。會議選舉了以周健龍為會長的第四屆會長團、以曾加琴為理事長的第四屆理事會;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
2018年8月11日-12日,第三屆貴州省區域大學生組織發展聯席會議(簡稱:GCA銅仁會議)在銅仁市南長城酒店召開。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代表周健龍、熊威、王厚雨、安艷參會並成功獲得2019GCA會議舉辦權;
2018年8月14日,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召開第四屆三次常務理事會,會議為籌辦GCA水城會議,和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指明了方向。
2019 年 1 月 12 日,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冰雪節籌備會暨志願服務禮儀培訓會在團 縣委召開;
2019 年 1 月 28 日,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在人社樓道德講堂會議室召開 2019 年工 作部署會議,為 2019 年學聯工作指明了方向;
2019 年 8 月 12 日,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在人社樓 道德講堂會議室召開,選舉第五屆會長團;
2019 年 12 月,副會長羅海英代表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參加六盤水市青年聯合會第七屆委員會代表大會;
2020 年 1 月 13 日,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召開 青年助脫貧·情暖在水城志願活動 啟動儀式。

文化符號

會徽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會徽
1、會徽是圓套圓形徽標,中間是會徽主體,圖案為“水大學”三個字的小篆體組成一個象形“學”字;下方有“2012”字樣,代表聯合會成立時間;外環上方是中文會名,下方是“六盤水市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的英文大寫。
2、會徽採用藍底白字,寓意聯合會成員在水城的藍天白雲下同呼吸、共命運。
3、基於中華漢字的字意訴求以及解讀意念一以古老而精美的篆書“水”、“大”與“學”三字為基礎,進行藝術化與想像力相結合的演化及組合,使之由簡單的文字發展為一個清朗而不失典雅、古樸而內蘊現代的標誌圖形。

會旗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會旗為長方形,主色為白底藍字,長寬比例為3:2。會旗左上方印有聯合會會徽,會旗中央印有中文會名和英文會名。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會旗

會歌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
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會歌曲譜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會歌(《逐夢心 水城情》)
詞:王祥林
曲:崔有昌 王剛剛
演唱:張藝軒
編曲:吳小剛
混音:貴州水元素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同講水城話,同聽水城音,烏蒙深處有文脈,天生橋下定了根;
蘆笙伴我行,火把迎我歸,千年水城孕育了我們,一顆顆逐夢的心;
才吃羊肉粉,又飲水城春,高原懷裡磅礴志,北盤江畔幾度春;
不管山之南,還是水之陰,多情水城牽掛著我們,一縷縷赤子深情;
水城,我親愛的家鄉,我深愛的地方,夢想裝在行囊,故園裝在夢鄉;
水城,我親愛的故鄉,我思念的地方,汗水灑滿高原,幸福灑滿山崗。

歷屆人事

(一)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第一屆人事名單
會長團
會長
陳勝
副會長
王松
劉天富
李忠振
普全明
代清貴
秘書長
陳光付
副秘書長
羅翔毓
理事會
理事長
王仙貴
副理事長
趙剛
朱江
(二)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第二屆人事名單
會長團
會長
-
副會長
楊建亞
鄧永平
潘秋
楊荔
秘書長
黃亞
會長助理
陶師德
理事會
理事長
陳勝
副理事長
趙剛
理事
王仙貴
蘇衍彬
陳光付
韓奎
王松
普全明
李忠振
劉天富
李敏
羅翔毓
朱江
代清貴
-
-
-
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辦公室
趙丹丹
余嬌
-
-
-
組織部
閔紅霞
董浩
周健龍
李雨
楊燕子
宣傳部
劉建華
王界
羅媛嫦
潘琴
-
外聯部
朱倩
蒯春江
-
-
-
文體部
張雪馳
鄭維
楊雙銀
熊威
-
宣講團
曾加琴
易進虎
-
-
-
支教團
趙晏子
-
-
-
-
財務部
毛連
趙婉
-
-
-
職院分部
韓奎
丁輝
黃艷
-
-
信息中心
趙晏子
-
-
-
-
(三)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第三屆人事名單
會長團
會長
-
常務副會長
周健龍
副會長
張雪馳
鄧永平
柴美相
熊威
胡健林
秘書長
彭一進
會長助理
李克夢
理事會
理事長
潘秋
副理事長
陶師德
黃亞
潘琴
-
-
理事
毛連
王界
鄧永平
鄧傳橘
柴美相
周健龍
楊荔
楊建亞
陳金貴
韓奎
金條
劉建華
楊燕子
趙丹丹
張雪馳
鄭維
張賢燕
曾加琴
易進虎
楊雙銀
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辦公室
徐榮瑾
鄧傳橘
全定菊
吳金鳳
-
組織部
宋尚斌
宋尚敏
康基慧
-
-
宣傳部
張賢燕
王界
尹福宇
李月嬋
羅晉
外聯部
朱倩
范東
楊遠東
李雨
金條
文體部
鄭維
施輝躍
王春春
-
-
宣講團
楊聖
易進虎
張書燕
-
-
支教團
陳金貴
張號
朱傑
-
-
財務部
毛連
趙庭英
-
-
-
職院分部
柴美相
劉鏈
鄧曄卓
張園興
-
(四)水城縣大學生聯合會第四屆人事名單
會長團
會長
周健龍
常務副會長
熊威
副會長
陳鋁
王永鈺
朱傑
胡健林
張園興
王厚雨
向琴
周訓鋒
-
-
秘書長
施輝躍(辭)
安艷
-
-
-
會長助理
安艷(後取消會長助理編制)
理事會
理事長
曾加琴
常務理事長
陶師德
鄧永平
潘秋
-
-
副理事長
李克夢
彭一進
柴美相
金條
陳金貴
理事
趙丹丹
周健龍
楊荔
鄧傳橘
韓奎
劉建華
毛連
王界
楊燕子
張雪馳
鄭維
張賢燕
易進虎
楊雙銀
胡健林
徐榮瑾
陳瑤
李雨
朱倩
楊遠東
尹福宇
趙庭英
朱傑
施輝躍
熊威
曹明瑜
王春春
李月嬋
羅晉
張柔
范成微
劉娜
張雪莉
鄧偉
毛歡
袁賢嬌
陳花
曹吉珍
趙青
康基慧
胡思鳳
龍飛鳳
陳富華
潘富
吳月紅
龍坤
-
-
-
-
(五)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第五屆人事名單
會長團
會長
陳鋁
常務副會長
楊嬌
秘書長
李月嬋
副會長
蔣月
劉大超
張恆志
施少江
羅海英
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辦公室
范龍
郭茂林
陸秦賢
李佳紅
組織部
周增瑾
楊青鴻
楊晨
劉會
宣傳部
張雲菊
文藝
羅佳艷
-
外聯部
惠世熙
楊靜
王露
余飄
財務部
張冬瓊
陳榮露
-
-
宣講團
王典香
袁云云
周雷
譚飛翔
文體部
曾傑傑
吳海龍
張開科
-
職院分部
楊麗薩
王先平
-
-
志願服務中心
楊茂
李雲慧
張貴蓮
-

章程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章程
(2018修訂版)
說 明
一、根據2016年02月06日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正版)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此章程。
二、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章程,旨在為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運行提供指導綱領。
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章程(2018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簡稱“水學聯”,英文名稱為SHUICHENG DISTRICT UNIVERSITY STUDENTS FEDERATION IN LIUPANSHUI,簡稱“SCUS”。
第二條 本會是由水城區籍大學生為主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始終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重要系列講話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思想,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順應國家形式與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回饋家鄉、服務社會、鍛鍊自我”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水城區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水城區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貴州省水城區。
第二章 加強黨的建設
第七條 本團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範、監督規範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本團體健康發展。
第九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廉政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本團體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十一條 本會的任務:
(一) 指導水城區大學生弘揚水城區優秀傳統文化,促進水城區政治、經濟、文化與社會的和諧發展;
(二) 支持大學生創業就業;
(三)為實現水城區大學生自立自強、團結一致而不懈努力奮鬥。
第十二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社會實踐、志願服務活動;
(二)舉辦各類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性活動;
(三)協同各級政府部門開展各類文化事業活動;
(四)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積極開展相關的有償諮詢服務以及合法的創收活動,為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籌集必要的活動經費;
(五)組織開展其他與社會發展和進步相關的公共事業。
第十三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四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五條 個人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水城區籍大學生或社會優秀青年;
(二)關心水城區發展的外籍大學生和社會優秀青年。
單位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其相關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
(二)關心支持水城區經濟社會發展;
(三)具有固定的辦公和活動場地、專職工作人員,能夠常年協助我會開展活動;
(四)單位工作人員中有10人以上為我會個人會員。
第十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團討論通過;
(三)由會長團(本會會長團授權組織部代行)發給會員證。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的活動參與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團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會長團的除名決定有異議,可提出申訴,由會長團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理事會審議後答覆。
第五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兩年,可連任,最長不超過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會長團決定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 制定、修改本會負責人選舉辦法;
(四) 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五) 審議會長團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代表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出席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代表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二、三項的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至少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長辦公會至少每季度召開1次,情況特殊可臨時召開。增補理事,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補選的理事應在代表中產生。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議時,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因故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團。會長團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會長團任期兩年,可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三十條 會長團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決定日常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五)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決定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七)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負責人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十)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會長團每年召開4次會議,情況特殊可臨時召開。增補會長團成員,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團補選,但補選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三十二條 會長團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會長團成員提議時,應當召開會長團會議。如因故會長不能召集,提議人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會長團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會長團成員並告知會議議題。
會長團會議,應由會長團成員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會長團會議須有2/3以上會長團成員出席方能召開;會長團決議須經出席成員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團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會員代表、理事、負責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其中會長團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成員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需要本會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會員代表大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並形成決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28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七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28周歲的,須在選舉前將人員情況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長團會議;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會長團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主持協會內行政、公關、人事、財務和活動等全局統籌工作;
(六)參與制定協會發展方向和執行方略;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團領導下開展工作。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會長團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團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和會長團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會長團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六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團體捐贈;
(三)政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性收入等。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應當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七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務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員的補貼,由會長團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五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財政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會長團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三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應由會長團提出終止提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會長團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8年8月13日水城區大學生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第四屆第二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會長團。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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