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預防和妥善處理省際邊界水事矛盾的通知》是水利部於1997年1月21日發布的關於省際邊界水事處理問題的法律法規,其目的主要在於規範全國各省際邊界水利設施建設,化解因在省際邊界地區違法違規進行水利設施建設而引起的水事矛盾和糾紛,確保全國水利建設的順利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關於預防和妥善處理省際邊界水事矛盾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7年1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月21日
- 發布單位:水利部
- 發布文號:水政資[1997]29號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詳細內容
水利部關於預防和妥善處理
省際邊界水事矛盾的通知
(水政資[1997]29號1997年1月21日)
1996年10月國務院召開全國水利工作會議以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認真貫徹會議精神,加強領導,採取措施,增加投入,掀起了大規模的水利建設高潮。但少數地區和個別部門不遵守《水法》和《河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擅自在省際邊界地區興建水利工程,相繼引發了引水、排水及河(航)道治理等方面的水事糾紛。為貫徹中央“穩定是大局”的精神,預防水事矛盾的發生和激化,保障水利建設的順利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央一再強調,為迎接1997年香港回歸及黨的十五大召開,確保社會穩定是全國大局。任何地區發生水事糾紛,都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造成消極後果。各級水利部門應堅持依法治水,團結治水,以大局為重,作好政府的參謀,切實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二、利用紀念“中國水周”十周年的有利時機,結合冬春修水利工作,加強對省際邊界地區各級領導幹部和廣大民眾的水利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幹部民眾學法、知法和遵守法律的自覺性,形成一個“社會穩定”、“團結治水”的良好社會環境。
三、省際邊界地區的水利工程建設應嚴格依照《河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河道為邊界的,在河道兩岸外側各十公里之內,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定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防止引發新的水事矛盾。
四、加強對省際邊界水利工程建設的統一規劃,統一治理工作。邊界雙方修建水利工程,應依據已經審批的規劃,規劃未正式審批前應制定水利協商制度和水事協調工作規約,將水事矛盾的調處工作從事後轉向以預防為主。
五、對已發生的省際水事矛盾,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利部門依照《水法》的有關規定,本著互諒互讓、團結協作的精神,主動與對方進行協商,做好各自的疏導工作,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同志要親自做工作。各級水政監察人員在調處省際水事矛盾的過程中應講政治、識大局、顧大體,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