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堰塞湖應急處置工作規程(試行)
一、總則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部委“三定”規定,結合《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和《堰塞湖應急處置技術導則》(以下簡稱《導則》),制定本規程,以規範指導水利部堰塞湖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根據水利部新的“三定”規定,在防汛抗旱方面,水利部主要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水工程調度和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等工作。結合堰塞湖應急處置工作實際,水利部在堰塞湖應急處置方面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信息報送和應急值守、基礎資料獲取、應急監測、會商研判(包括安全性評價、潰壩洪水分析和預測預報、應急回響)、水工程調度、信息共享和發布、應急處置方案編制、宣傳報導、應急處置後續評估總結、災後水利設施水毀修復等。
二、信息報送和應急值守
堰塞湖險情發生後,防禦司第一時間核實堰塞湖基本情況,初判險情危險程度,及時向部領導報告,並以《防汛抗旱簡報》向國務院報告,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後續視情況按規定報送。堰塞湖應急處置期間,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利部門及時報送堰塞湖信息及水利應急處置工作進展。
防禦司、信息中心、水文司、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利部門等加強值守力量。
三、基礎資料獲取
堰塞湖險情發生後,信息中心負責商請中國資源衛星套用中心、軍委聯合參謀部航天系統部等單位提供遙感影像資料,商請自然資源部提供高精度基礎地形資料,負責遙感數據處理、堰塞湖監測信息提取和分析,並提出分析結果;負責收集地方和前方工作組等監測研判信息。
相關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收集流域內所設站點的水文氣象資料;會同相關地方水利(文)部門收集其他站點的水文氣象資料,收集調查堰塞湖所在區域社會經濟、村莊、人口、重要設施分布等情況,調查堰塞體區域基本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特性,開展堰塞體及周邊範圍的地形實測,分析堰塞體體型和形態、結構、物質組成、物理力學性質、水文地質特性、形成機制等,分析計算堰塞湖水位-庫容曲線等;組織研判堰塞體情況。
四、應急監測
堰塞湖應急處置期間,在水文司統一安排下,相關流域管理機構負責設站河段內的水文應急監測,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統一堰塞湖水文應急監測高程基面;相關地方水文部門負責其他河段內的水文應急監測。地方水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安全監測。
水文應急監測主要包括堰塞湖應急水文勘測、水文監測站網布設、水文應急監測方案、水文信息傳輸、水文監測資料的快速整編等,並應統一堰塞湖水文應急監測高程基面;安全監測範圍包括堰塞體變形和滲流監測以及庫區潛在滑坡體、兩岸山體滑塌後的邊坡、下游受潰壩洪水影響較大的重要基礎設施等。監測具體內容參見《導則》要求。
五、會商研判
堰塞湖險情發生後,水利部第一時間進行會商,組織研判堰塞體基本情況,對堰塞湖風險等級進行初步研判,做出工作安排。堰塞湖應急處置期間,根據安全性評價、潰壩洪水分析成果以及險情處置進展等信息,及時組織會商,對水文監測預報預警、水工程調度、搶險技術支撐等工作做出安排部署,並針對堰塞湖洪水風險及時向地方和相關部門、單位發出通知,提醒做好人員轉移和下游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工作。根據會商研判的堰塞湖風險等級,及時啟動應急回響,整合力量加強應對。
1.安全性評價
堰塞湖險情發生後,水利部立即組織開展堰塞湖的風險等級初步評價、危險性評價、上下游影響評估和風險性綜合評價等安全性評價,提出上游淹沒風險分析、潰壩洪水風險分析等有關成果,並及時將最新成果通報相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安全性評價具體內容參見《導則》要求。
根據《標準》,按堰塞湖規模大小、堰塞體危險級別、堰塞體潰決損失嚴重性分級等綜合確定的堰塞湖風險等級共分為Ⅰ、Ⅱ、Ⅲ、Ⅳ級。按上級要求和工作職責,相關流域管理機構應會同地方水利部門組織開展堰塞湖風險等級為Ⅰ級,或影響範圍涉及兩省及以上的堰塞湖的安全性評價,並向水利部報告。相關地方水利部門負責組織其他風險等級堰塞湖的安全性評價。
2.潰壩洪水分析和預測預報
堰塞湖應急處置期間,信息中心會同相關流域管理機構、中國水科院等單位研究開展壩址潰壩洪水計算、潰壩洪水演進計算,主要計算在不同條件下堰塞湖潰決的壩址最大流量和流量過程線,以及潰壩洪水向下游演進的情況,包括沿程相關斷面的流量、水位過程線和洪峰水位、流量到達時間。組織專家聯合會商,提出潰壩洪水和沿程演進分析綜合成果,並由防禦司及時將最新成果通報相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為制定堰塞湖應急處置除險方案和下遊人員避險轉移方案提供依據。
信息中心組織相關流域管理機構、相關地方水文部門編制水情預測方案,開展堰塞湖洪水預測預報工作。
3.應急回響
對風險等級為Ⅰ級,或影響範圍涉及兩省及以上且風險等級Ⅱ級以上的堰塞湖險情,水利部可視情啟動應急回響,由水利部部長主持會商,或委託副部長主持會商,相關司局和單位參加,部署相關工作,視情加密會商頻次;當需要採取水工程調度措施應對時,可組織相關部門或單位進行水工程調度聯合會商;防禦司啟動內部應急機制,最佳化整合力量應對。當堰塞湖險情解除時,應急回響自動終止。
對其他風險等級的堰塞湖險情,水利部視情採取相關應對措施,協助指導地方做好堰塞湖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以及國務院或相關部委要求,水利部派出相應人員和專家參加工作組,參加相關的聯合會商。防禦司負責前方水利部派出人員和專家與後方的溝通協調及信息通報。
六、水工程調度
堰塞湖應急處置期間,根據實時水情、來水預測及潰壩洪水、沿程演進和淹沒風險分析等成果,防禦司組織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信息中心提出堰塞湖上下游影響範圍內有關水工程調度方案,報經部領導同意後,協調指導相關流域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七、信息共享和發布
防禦司負責向相關部門和地方通報堰塞湖潰壩洪水分析及水工程調度等信息;信息中心歸口管理風險等級為Ⅰ級,或影響範圍涉及兩省及以上或國際河流上堰塞湖實時水情信息的發布,地方水文部門負責統一發布其他堰塞湖的實時水情信息。由信息發布部門牽頭建立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水文應急監測信息共享機制。涉及國際河流的,國科司負責應急信息通報相關涉外事務,信息中心負責組織實施應急信息對外通報。
八、應急處置方案編制
相關流域管理機構按工作需要或相關要求開展風險等級為Ⅰ級,或影響範圍涉及兩省及以上堰塞湖應急處置技術方案編制的有關工作,相關地方水利部門配合;相關地方水利部門負責開展其他風險等級堰塞湖的應急處置技術方案的編制。方案編制具體內容參見《導則》,並按程式報批後實施。
九、宣傳報導
防禦司、辦公廳會同宣傳教育中心、水利報社等做好水利部堰塞湖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報導。重點做好應對工作部署、水文應急監測、水工程調度、應急搶險技術支撐等方面的宣傳,主動與中央電視台、新華社等中央主流媒體聯繫,及時向主流媒體提供新聞稿件,組織協調開展一線報導,確保宣傳報導及時、主動、準確。
十、應急處置後續評估總結
堰塞湖險情解除後,各有關單位按要求開展水利應急處置評估總結,對殘留堰塞體、泄流通道及附近山體可能滑坡體(或附近支溝土石流)等進行綜合評估,提出後續處置工作建議。
十一、災後水利設施水毀修復
防禦司根據水利設施受損和應急監測工作開展情況,提出災後水利設施水毀修復建議,並商財政部門安排經費支持,指導地方開展災後水利設施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