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觀測站分類及命名規則

《氣象觀測站分類及命名規則》是2019年中國氣象局發布的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氣象觀測站分類及命名規則
  • 起草人:楊志彪等
  • 適用範圍:氣象觀測站的分類及其命名
  • 歸口單位:全國氣象儀器與觀測方法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507)
標準簡介,1、分類,1.1. 原則,1.2.通用站名釋義,2、命名規則,2.1.綜合觀測站、觀測站和觀測試驗基地,2.2.觀測平台命名規則,

標準簡介

(QX/T 485-2019)。本標準規定了氣象觀測站的分類、命名規則。 本標準適用於各類氣象觀測站。摘主要內容羅列如下:

1、分類

1.1. 原則

氣象觀測站的分類按觀測層、類別通用站名劃分為3層、7類、18種。按管理層級劃分為國家和省2級,詳見表1。
表1 氣象觀測站分類及命名架構表
觀測層
類別
通用站名
管理層級
說明
地面
綜合觀測站
1.大氣本底站
國家級
現有通用站名
2.氣候觀象台
國家級
規範現有通用站名
觀測站
3.基準氣候站
國家級
現有通用站名
4.基本氣象站
國家級
現有通用站名
5.(常規)氣象觀測站
國家或省級
整合通用站名
6.套用氣象觀測站
國家或省級
整合通用站名
7.志願氣象觀測站
國家或省級
新劃分通用站名
觀測試驗基地
8.綜合氣象觀測(科學)試驗基地
國家或省級
新劃分通用站名
9.綜合氣象觀測專項試驗外場
國家或省級
新劃分通用站名
高空
觀測平台
10.氣象飛機
國家或省級
新劃分通用站名
11.氣象飛艇
國家或省級
新劃分通用站名
觀測站
12.高空氣象觀測站
國家級
規範現有通用站名
13.天氣雷達站
國家或省級
現有通用站名
14.飛機(飛艇)氣象觀測基地
國家或省級
新劃分通用站名
空間
觀測平台
15.氣象衛星
國家級
現有通用站名
觀測站
16.空間天氣觀測站
國家級
整合通用站名
17.氣象衛星地面站
國家或省級
整合通用站名
18.衛星遙感校驗站
國家級
新劃分通用站名

1.2.通用站名釋義

大氣本底站長期觀測全球或區域尺度範圍內大氣成分及其相關特性的平均狀態及其變化特徵的氣象觀測站。
氣候觀象台:對氣候系統多圈層及其相互作用開展長期、連續、立體和綜合觀測,並承擔氣候系統資料分析及研究評估服務的地面氣象觀測站。
基準氣候站:根據國家氣候區劃以及全球氣候觀測系統(GCOS)的要求,為獲取具有充分代表性的長期、連續資料而設定的地面氣象觀測站。
基本氣象站:根據全國氣候分析和天氣預報需要所設定的地面氣象觀測站。
(常規)氣象觀測站:按省(區、市)行政區劃設定,或根據中小尺度災害性天氣監測預警預報服務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鄉鎮及以下或具有代表性的特殊地理位置加密建設的,以常規地面氣象要素觀測為主的地面(海洋)氣象觀測站,是對《條例》中使用的“國家一般氣象站”的擴充。為與“國家氣象觀測站”相銜接,在命名時省略“常規”二字。
套用氣象觀測站:為研究氣象與其他專業領域關係,或為特定行業或部門開展專業領域氣象服務提供數據支撐,以及為用於安置單獨選址建設的專項氣象觀測設施或觀測系統而設定的氣象觀測站。
志願氣象觀測站:由個人、社會團體或私營企業等建設並運行的長期氣象觀測站點,符合氣象部門相關觀測技術條件,並自願按照氣象部門管理要求納入氣象觀測網的氣象觀測站。
綜合氣象觀測(科學)試驗基地:承擔觀測與預報互動、觀測比對、新觀測技術體制試驗和觀測方法規範的測試評估;承擔成果中試、野外試驗、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效果檢驗、裝備使用許可的測評以及遙感衛星外場輻射校正等任務的地面氣象觀測站或場所。
綜合氣象觀測專項試驗外場:作為綜合氣象觀測(科學)試驗基地的補充,承擔特殊地理位置或氣候條件下相關試驗或測試任務的地面氣象觀測站或場所。
氣象飛機:利用所攜帶的觀測儀器對高空大氣氣象狀況進行觀測的飛機。
氣象飛艇:利用所攜帶的觀測儀器對高空大氣氣象狀況進行觀測的飛艇。
高空氣象觀測站:利用氣象氣球或由氣象氣球攜帶的探空儀等儀器對自由大氣進行觀測,並利用地面設備跟蹤、接收和處理高空氣象要素的氣象觀測站。
天氣雷達站:為探測大氣中氣象要素,以及雲、降水、風等天氣現象而布設的氣象雷達和滿足設備運行環境要求的設施及其空間構成的總稱。
飛機(飛艇)氣象觀測基地:用於開展氣象觀測的專用飛機(飛艇)而建立的工作基地。
氣象衛星:為天氣預報和氣象科學研究提供地球表面、大氣和空間天氣探測資料的衛星。
空間天氣觀測站:承擔空間天氣地基觀測業務,監測日地空間中短時間尺度的物理狀態變化的觀測站。
氣象衛星地面站氣象衛星地面套用系統的組成部分,用於氣象衛星與地面套用系統之間交換指令和數據或接收氣象衛星數據並套用的地面站。
衛星遙感校驗站:承擔衛星遙感產品準確性檢驗的氣象觀測站。

2、命名規則

2.1.綜合觀測站、觀測站和觀測試驗基地

綜合觀測站、觀測站和觀測試驗基地命名由地理名稱、管理層級和通用站名三部分組成,其格式為:地理名稱+管理層級+通用站名。命名時應遵循如下規則:
2.2.1.地理名稱
地理名稱用氣象觀測站所屬行政或自然地理名表示。由氣象觀測站的站址所在省(區、市)的名稱、地市級行政名稱、縣級行政名稱、鄉鎮(街道或村或自然地理名)名稱單獨或組合而成,最多為3級。
(1)布設在縣級及以上行政區所在地的氣象觀測站,以站址所代表的行政區名稱命名,不在行政區所在地的氣象觀測站,以站址所代表的行政區名稱和站址所在地鄉鎮(街道或村或自然地理名)組合命名;布設在縣級以下的氣象觀測站,由縣級行政名稱和站址所在地鄉鎮(街道或村或自然地理名)組合命名。
實例:
(1)延慶國家基本氣象站:延慶(地理名稱)+ 國家(管理層級)+ 基本氣象站(通用站名)
(2)通州國家氣象觀測站:通州(地理名稱)+ 國家(管理層級)+ 氣象觀測站(通用站名)
(3)在同一縣級行政區範圍內的氣象觀測站:
在行政區所在地的(縣級政府所在地):額濟納旗國家基準氣候站:額濟納旗(地理名稱,縣級行政區名)+國家(管理層級)+基準氣候站(通用站名)
不在行政區所在地的(地處鄉鎮、村等):額濟納旗拐子湖國家基準氣候站:額濟納旗(地理名稱,縣級行政區名)+拐子湖(地理名稱,地理位置或村鎮名)+國家(管理層級)+基準氣候站(通用站名)
(4)順義大孫各莊國家氣象觀測站:順義(區)大孫各莊(鄉鎮)(地理名稱)+ 國家(管理層級)+ 氣象觀測站(通用站名)
(5)門頭溝國家套用氣象觀測站:門頭溝(地理名稱,縣(區)級行政名)+國家(管理層級)+套用氣象觀測站(通用站名)
(6)黃陂木蘭套用氣象觀測站:黃陂(地理名稱區,縣(區)級行政名)+ 木蘭(自然地理名)+省略管理層級+ 套用氣象觀測站(通用站名)
(7)房山良鄉氣象觀測站:房山(地理名稱,縣(區)級行政名)+良鄉(地理名稱,鄉鎮行政名)+ 省略管理層級+ 氣象觀測站(通用站名)
(8)青島國家天氣雷達站:青島(所在地行政區名)+國家(管理層級)+天氣雷達站(通用名稱)
(2)布設在機場、島礁、石油平台、浮標等特殊場所的氣象觀測站,地理名稱與機場、島礁、石油平台、浮標名稱相一致;
實例:
(1)潿洲島國家基準氣候站:潿洲島(地理名稱)+國家(管理層級)+基準氣候站(通用名稱)
(2)黃海一號浮標國家氣象觀測站:黃海一號浮標(地理名稱)+國家(管理層級)+氣象觀測站(通用名稱)
(3)布設在公路或航道沿線的氣象觀測站,地理名稱以公路或河流名和所處的里程標誌命名;
實例:
滬渝上行K1500套用氣象觀測站:滬渝(高速公路名)+上行 K1500(1500km處)+省略管理層級+套用氣象觀測站(通用名稱)
(4)行政名稱中表征行政級別和民族區域自治的字詞省略(除“旗”外),當行政名稱只有兩字時,保留表征行政級別的字詞。
實例:
(1)北京國家基本氣象站,表征行政級別的“市”字省略。
(2)祁縣國家氣象觀測站,表征行政級別的“縣”字保留。
(3)巴林左旗國家基準氣候站,表征行政級別的“旗”字保留。
(4)元江國家基準氣候站,省略表征行政級別和民族區域自治的“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縣”等字詞。
(5)行政名稱相同的特殊情況,例如承德市承德縣,假如不同行政層級有通用站名相同的氣象站,則保留低一級的行政級別字,例如承德套用氣象觀測站(承德市)、承德縣套用氣象觀測站(承德縣)
2.1.2.管理層級
所命名的氣象觀測站屬於國家級歸口管理的,在通用站名前冠以“國家”;屬於省級歸口管理的,省略表征管理層級的命名內容。
實例:
北京國家天氣雷達站,北京天氣雷達站,分別屬於國家和省級布局管理的天氣雷達站。
2.1.3.通用站名
(1)高空氣象觀測站、空間天氣觀測站與地面觀測層的通用站名同址時,為體現不同觀測層的主要觀測對象,應分別命名。
實例:
(1)武漢國家基本氣象站,武漢國家高空氣象觀測站,武漢國家空間天氣觀測站
(2)寶山國家基本氣象站,寶山國家高空氣象觀測站
(2)承擔氣象科學野外試驗任務的試驗基地使用綜合氣象觀測科學試驗基地通用站名,同時保留原名稱;不承擔氣象科學野外試驗任務的試驗基地使用綜合氣象觀測試驗基地通用站名;遙感衛星輻射校正場採用綜合氣象觀測試驗基地通用站名,農業氣象試驗站採用綜合氣象觀測專項試驗外場通用站名,均同時保留原名稱。
實例:
(1)錫林浩特國家綜合氣象觀測科學試驗基地,同時使用“中國氣象局錫林浩特草原生態氣象野外科學試驗基地”
(2)長沙國家綜合氣象觀測試驗基地
(3)霞浦國家綜合氣象觀測專項試驗外場
(4)敦煌國家綜合氣象觀測試驗基地,同時使用“敦煌遙感衛星輻射校正場”名稱
(5)荊州國家綜合氣象觀測專項試驗外場,同時使用“荊州國家農業氣象試驗站”名稱
(3)同級行政區域內有多個具有相同通用站名(套用氣象觀測站或天氣雷達站)的氣象觀測站時,對於套用氣象觀測站在其後增加套用領域後綴,後綴包括交通、旅遊、農業、林業、水利、能源、環境、生態、海洋、航空等;對於天氣雷達站在其後增加觀測屬性後綴,後綴包括風廓線雷達、雲雷達、雷射雷達等。後綴名加括弧表示。
實例:
(1)延慶八達嶺套用氣象觀測站(旅遊)
(2)延慶八達嶺套用氣象觀測站(林業)
(3)延慶天氣雷達站(風廓線雷達
(4)延慶天氣雷達站(雷射雷達)
(4)志願氣象觀測站
實例:
北京八一學校志願氣象觀測站:北京八一學校(地理名稱)+省略管理層級+志願氣象觀測站(通用名稱)
(5)當某種觀測設備與大氣本底站、氣候觀象台、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常規)氣象觀測站、套用氣象觀測站、高空氣象觀測站、天氣雷達站、空間天氣觀測站、觀測試驗基地等同址時,只作為該站的一個觀測設備或觀測項目,不單獨命名。

2.2.觀測平台命名規則

2.2.1.氣象衛星
氣象衛星命名按《中國氣象衛星名詞術語》(QX/T 205-2013)的氣象衛星名稱規定執行。
實例:
(1)風雲一號A星,FY-1A,這兩種名稱都表示中國第一代極軌氣象衛星A星;風雲二號B星,FY-2B,這兩種名稱都表示中國第一代靜止氣象衛星B星。
(2)風雲三號D星,FY-3D,這兩種名稱都表示中國第二代極軌氣象衛星D星;風雲四號A星,FY-4A,這兩種名稱都表示中國第二代靜止氣象衛星A星。
2.2.2.氣象飛機和氣象飛艇
氣象飛機和氣象飛艇登記標誌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76號《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執行,命名規則為:
飛機名稱+氣象飛機(飛艇)+(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標誌)
飛機名稱採用漢字表示,具體名稱另行確定。
實例:
(1)**氣象飛機(B-####),**為飛機名稱,B-####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唯一編碼。
(2)**氣象飛艇(B-####),**為飛艇名稱,B-####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唯一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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