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化氫行業準入條件

氟化氫行業準入條件是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氟化氫行業準入條件
  • 發布日期: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 實施日期: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2011年 第6號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採取綜合措施對耐火粘土螢石的開採和生產進行控制的通知》(國辦發〔2010〕1號)精神,最佳化氟資源配置,提高氟資源綜合利用水平,構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本質安全的氟化工產業體系,促進氟化工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我部制定了《氟化氫行業準入條件》,現予以公告,請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各有關部門在對氟化氫行業生產建設和科技開發等項目開展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評估、節能評估、安全許可、信貸融資等方面工作時要以本準入條件為依據。
附屬檔案:氟化氫行業準入條件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檔案全文

氟化氫是螢石等含氟資源實現化學深加工、發展氟化工的關鍵中間產品。為最佳化氟資源配置,提高氟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大力構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本質安全的氟化工產業體系,促進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按照“控制總量,最佳化配置,節能降耗,安全環保,技術創新,持續發展”原則,制定本準入條件。
一、產業布局
(一)新建氟化氫生產裝置、新設立氟化工企業應當符合當地產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有穩定可靠的螢石等資源保障,必須進入具有環境容量和安全容量、擁有含氟污染物(包括含氟渣料、液體和氣體,下同)治理和資源化綜合利用設施以及危險化學品存儲、運輸設施,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的開發區(包括產業園區、產業聚集區,下同)。
(二)在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公里以內,主要河流兩岸、公路、鐵路、水路幹線兩側,及居民聚集區和其它嚴防污染的企業周邊1公里以內,國家及地方政府規定的環保、安全防護距離內,禁止新建、改擴建氟化氫生產裝置。
(三)雖然滿足上述各種邊界要求,但不在開發區內的現有氟化氫生產企業,除開展安全環保改造外,不得新增氟化氫產能,鼓勵這些企業停產退出或向開發區搬遷。
(四)除開發生產高純、超淨的電子等行業專用氟化氫產品和生產自用的氟化氫原料外,不得新建、擴建非原料用的氟化氫生產裝置。
二、規模、工藝與裝備
(一)為滿足節能、環保以及安全生產要求,提高氟資源利用率,實現合理的規模經濟,新建生產企業的氟化氫總規模不得低於5萬噸/年,新建氟化氫生產裝置單套生產能力不得低於2萬噸/年(資源綜合利用方式生產氟化氫的除外)。
(二)新建、改擴建氟化氫生產裝置應當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選用節能、環保、安全的設備,主要工段、關鍵設備應當實現線上控制和遠程視頻監控,整個生產線應當建立綜合控制性能先進的DCS等線上遠程自控系統。
(三)新建、改擴建氟化氫生產裝置應當同時配套建設含氟粉塵收集利用系統、含氟污水治理系統和含氟渣料資源化系統。
(四)禁止以螢石為原料,採用水直接吸收工藝新建、擴建氫氟酸生產裝置。
氫氟酸套用企業應當根據生產平衡實際需要,就地以氟化氫為原料建設氫氟酸生產裝置,實現氫氟酸生產的清潔化。
三、節能降耗與資源綜合利用
(一)新建、改擴建的氟化氫生產裝置,經連續72小時生產考核,每噸氟化氫產品螢石(粉)(標準號YB/T 5217,氟化鈣含量不低於97%)消耗不得高於2.25噸、綜合水耗不得高於1噸、年均綜合能耗不得超過450千克標煤。
(二)氟化氫生產企業應當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能源梯次利用和螢石、含氟石膏渣等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含氟石膏渣硫酸鈣含量不得低於90%、氟化鈣含量不得超過2%、硫酸含量不得超過0.5%,年綜合利用率必須在90%(包括簽訂長期契約委託加工利用)以上。
(三)新建、改擴建的氟化氫生產裝置,水循環利用率不得低於95%。
現有氟化氫生產企業應通過改造,在2013年年底前達到上述要求;通過改造達不到的,要按期停產或退出。
四、環境保護
新建、改擴建氟化氫生產裝置,應當嚴格遵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採取清潔生產工藝,按照環保“三同時”原則同步建設配套的環境設施和資源化設施。
廢渣排放應當達到GB 1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廢液排放應當達到GB 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要求,廢氣排放應當達到GB 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要求。相關地方有更為嚴格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同時滿足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含氟石膏渣應當有效回收並綜合利用,禁止隨意堆存、填埋。含氟石膏渣應當封閉存放,存放區必須進行防滲漏處理。
現有氟化氫生產企業應當按規定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並通過清潔生產評估,應當在2013年年底前達到上述要求;通過改造達不到的,要按期停產或退出。
五、主要產品質量
新建、改擴建的氟化氫生產裝置,氟化氫產品質量應當滿足GB 7746《工業無水氟化氫》要求。
利用氟化氫生產的氫氟酸產品質量應當達到GB 7744《工業氫氟酸》或生產企業內控使用要求。
六、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社會責任
(一)新建、改擴建氟化氫生產裝置應當由有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組織環境、健康、安全評價和節能評估,由有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地方各項管理規範和規定,健全管理制度。
(二)氟化氫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氟骨病等職業病防治制度;積極推進能源管理體系建設。
七、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改擴建氟化氫生產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評價、安全許可、節能評估、信貸融資、生產許可等,應當依據本準入條件。
對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安全監管部門不得辦理安全許可,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質檢部門不得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地方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可依法決定撤銷或責令暫停項目的建設。
(二)新建、改擴建氟化氫生產裝置建成投產前,要經省級及以上工業、投資、國土資源、環保、安全、質檢等管理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的聯合檢查組,按照本準入條件要求進行檢查,經檢查未達到準入條件的,應責令限期整改。
(三)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氟化氫生產企業執行本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有關行業協會要積極宣傳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四)符合本準入條件的氟化氫生產企業名單,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定期向社會公告,並實行動態管理。
(五)螢石(粉)生產企業不得向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氟化氫生產企業提供螢石(粉)產品;氟化氫生產企業不得向不符合螢石行業準入條件的螢石(粉)生產企業購買螢石(粉)產品。
八、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所有類型的氟化氫生產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後的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氟化工產業發展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對本準入條件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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