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民間社會組織”在中國通常指傳統社會中官僚體系之外具有穩定互動關係的群體,圍繞特定目標而建立的民間社會單元。傳統的民間社會組織如家族、行會、幫會、宗教信仰組織和廟會組織,以及一些小的社團如錢會、老會、結拜兄弟、十姊妹等。
分類
以組織的功能要素劃分,民間社會組織民俗可分為:
①關於組織目標的民俗。如建立宗族是為了敬宗收族,設定
廟會是為了敬神娛神。
②關於組織成員的民俗。例如,要成為任何層次的社會組織的成員,需習得該組織的文化,或被組織賦予某種身份、角色。
③關於組織整合的民俗。對組織起整合作用的因素有權威人物、組織認同、獎懲規範等,它們均各自涉及一系列民俗。關於權威的民俗,既是權威的標誌,又是維持權威的習俗慣制。
④關於組織活動條件的民俗。各種社會組織都有一定的物質民俗為組織活動提供條件。
以組織過程劃分,民間社會組織民俗可分為:
①確立組織的民俗。民俗學所討論的社會組織都有其類屬,即各有其約定俗成的規定。通過完成相應的儀式,一個組織才得以產生。
②關於組織的活動程式的民俗。既指組織的活動模式,也包括這些活動模式所體現的民俗觀念。
③接納組織成員的民俗。許多社會單元有相對穩定的組織結構,承擔各個角色的成員總要陸續退出組織結構由其他人員接替,這種新舊交替的過程往往要履行一套文化程式。
④組織減員的民俗。相關的民俗包括喪葬中的一些儀式、一些入贅與出嫁的風俗,以及一些會社清理門戶的措施和程式等。
⑤改變組織的民俗。民間組織的合併或分解也伴隨有大量的民俗事象。
血緣組織民俗
家族是中國傳統社會最基本的組織,它的組織原則和倫常為其他社會組織提供了典範,它的組織民俗也是最豐富的。除家族以外,還有兩類民間組織,一類按地緣形成社區組織,如村落組織以及更大的地區組織;另一類按個人意願結成社團,大型的有行會、民間信仰組織、幫會,小型的主要有錢會、老會、喜事會、同善會、結拜兄弟,十姊妹等。氏族內部經長期分化,形成較小的生產和生活單元,即同吃(共灶)、同住、同勞動、共財產的家戶。家戶主要是經濟的、日常生活的單元,社會生活功能很有限。家族是聚居的、以明確的世系組織起來祭祀共同祖先的家戶團體。家族的世系由族譜認定,家族事務由族長主持,家族的管理權由族長和房支代表操縱,重大問題往往在家族聚會時由大家討論。家族是同聚落居住的父系血親按倫常建立的社會組織,成員之間有充分的交往,其功能通常涉及政治、經濟、宗教、教育、禮儀以及社會互助等諸多方面。
其中,禮儀和社會互助的功能是最基本的,可以說,家族首先是一種禮儀的、社會互助的單元。宗族是多個在地域上相鄰或不相鄰的家族按譜系確認一個共同始祖的血緣組織,由祖廟、祖墳和宗譜(民間所謂家譜、總譜)維繫。宗族由本身在結構上相當完整的家族組成,成員之間的交往很有限。在中國近世,家族和宗族很難區分,很多時候也不用區分。因此,二者常常混用。實際上,宗族是不同房支分別在不同地區繁衍的家族,地域的隔離或關係的疏遠使分支之間的互助關係被淡化,使分支之間的禮儀活動由族眾普遍參加的轉變為互相派代表參加的。它們的關係淡化到極端,家族之間只是同姓關係,只存在對久遠的血緣的認同,已經沒有任何組織活動。較為完整的宗族組織要素包括有血緣關係的丁口,顯示這種血緣關係的族譜、祠堂、祖墳,資助這一組織及其活動的族產,以及協調這種關係的族規和族房長等。家族組織建立在不斷裂變的家庭之上,它所經歷的過程呈現為一個總趨勢:一方面,家庭和房支不斷分櫱,總是維持著相對穩定的規模;另一方面,家族不斷得到擴張,發展成越來越龐大的組織。這一過程包括分家、立族、入族、合譜四個步驟。分家有兩大類:一為老一輩給子侄分家,一為兄弟分家。分家通常要邀請沒有利害關係的族長(族老)及舅爺、姑爺來主持,作為見證,並主持公道。自然的血緣群體轉化為家族組織要經過立族的過程。立族一方面要把大家共享的東西在制度上加以確認(如整修墳地、祖屋),另一方面要建立新的組織因素(如設立族產,修建祠堂,編修族譜,訂立成文族規,成立家族管理班子等),把兩個方面整合為一個組織體系。成員是血緣上的族人,但要成為組織上的族人,需要經過一定標準的衡量,並履行儀式。已經入族的人嚴重觸犯族規,要受出族的處罰。
入族的標誌是活著名字入譜(入籍),死後名字入祠(受祀)。出族的標誌是出籍,免祀。這就是入族與出族的習俗慣制。兩個家族的族譜上所載的祖先相同,證明他們是同源分流。他們協定合併成一個宗族組織,謂之“聯宗”、“合譜”或“通譜”。合譜要舉行盛大的慶典,要設立共同的祠堂、祭產、編寫新的族譜。有的家族聲稱屬於某個望族,而望族樂於承認,此謂“認宗”、“歸宗”。這幾種家族合併方式使宗族組織不限於聚居區,而擴大到一縣一省,以至各地。以山東曲阜為中心的孔氏宗族的支房遍布五湖四海,其中一些支房就是通過“認宗”被編入的。有的家族合為一個宗族,只不過皆為同姓,並沒有可靠的證明,會被人譏為“篡宗”。社區組織民俗 自在的地緣群體由於某種公共事務才設立相應的社區組織。
傳統的民間社區組織負責具體的公共事務,籌辦公共事務的活動,從而形成習俗,而習俗協調公共關係,成為社區文化的基本內容。不同層次的社區民間組織一般都有自己的神和廟,組織成員大致對應於參加祭祀活動的信徒。因此,社區組織常常就是供奉某位主祭神的祭祀圈。祭祀圈有時就是社交圈、通婚圈、物質交流圈。村落組織是小型的地緣組織,只有那些多姓雜居的村落才有必要在宗族組織之外建立村落組織,以協調居民的關係,維護村落的整體利益。村落組織往往有多種公益系統,提供村民基本的生存條件和環境;一般有村廟,供奉保護神,並有“會”之類的組織負責籌集錢物,安排聚會,祭祀鬼神;更有村規民約界定村民做人處世的原則,制定與生產有關的規則等。村落的公益系統主要包括生活用水、自衛、風水、會場(演戲及聚會的場地)等方面。村落的自衛系統有寨子、城壕、有瞭望和射擊功能的土樓或圍樓等,也有的村落利用自然的水系、山隘作為天然的屏障。風水的講究是村落公益系統的高級追求,村民通常講究的方面有寨子或城門的朝向、風水林的培育、水口的保護。村廟是村民的共同體意識的符號標誌。供奉村落保護神,使大家以神的名義組織起來,其他的組織行為也逐漸派生出來或附麗上去,結果都有利於村落組織的組織化水平。村規民約大致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應該做什麼”和“不能做什麼”的綜合體,就像是倫理道德和法律的混合物;另一種只是“不能做什麼”的條文的集合。地區性的民間組織是跨村落的或以城鎮為中心的地緣組織。
地區組織有多種形式:
①村與村之間的聯合體。
②若干村的村民的聯合體。
③城鎮居民的聯合體。
④城鎮居民和周圍村民的聯合體。前兩種可稱為“聯村組織”,第三種可稱為“市民組織”,第四種可稱為“城鄉組織”。傳統社會的地區組織作為中型乃至大型的社區組織,其內部不像村落組織那樣保持頻繁的人際互動,通常因某種特殊活動而形成或建立,但一經產生,它又會派生若干活動。傳統社會的各種地區組織可能各有自己的實際事務,如械鬥、水利、社交,但都屬於祭祀組織,都以某位神祇的名義把大家組織起來。崇拜神的祭典、廟會是社區習俗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區組織認同的基本標誌。
地區組織民俗較豐富的表現是在廟會上。不同層次的社區都有自己的中心,而這箇中心往往就是廟宇。廟宇通常由一方的民眾集資、出工而修建。
各村(或各姓)推舉人員組成理事會之類的機構,負責籌辦,主持落成大典,確定一年之內的大祭。有的廟宇是一個村子集資興建的,只有該村的村民才有資格主持祭祀,但參加祭祀的包括周圍各村的村民。這還是應該看作一個地區性的祭祀組織。祭祀期間就是廟會。廟祭固有的活動是敬神班子擺供祭神,一般民眾燒香叩頭,許願還願。廟祭而成為“會”,它的實際功能變得異常豐富,活動內容幾乎包括社區生活和文化的一切方面。廟會是漢人社會通行的地區組織形式,一個廟會就是一個地區共同體的組織形式和認同標誌。
廟會在全國各地都很普遍,每個村、鎮至少屬於一個廟會圈子。各地的廟會名目繁多,但組織形式和活動內容大同小異,除了祭祀神靈和商品交流,重要的就是百戲表演。敬神還須娛神,娛神也是自娛。廟會通常是民間雜藝大展示的舞台。社團組織民俗 社團組織是若干當事人出於共同的個人意願而結成的組織。社團與血緣、地緣組織的區別在於,先天的血緣和自然的地緣決定一個人是某個家族或某地廟會的成員,他的成員資格是先賦的,但是,一個人加入某個社團卻是他的個人選擇,影響他的選擇的是一些後天的因素。血緣組織和地緣組織內部的社會文化差異越大,社團組織就會越發達。社團的組織基礎可能是職業相同(如行會),可能是信仰相同(如香火會),可能是志趣相同(如結義兄弟),也可能是利益相同(如幫會、錢會)。傳統社會的民間社團都有自己的一套組織民俗發揮文化的維繫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