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運民銷,民國時期四川銷鹽方式之一。民國三十五年(1946)((鹽政綱領》公布,實行民制民運民銷政策,開放銷區,管制鹽價。產區就場徵稅,聽其在指定銷區內自由銷售,銷區就倉徵稅後經指運據點報檢,換髮銷鹽單照在指定銷區內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