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運工作隊:解放戰爭時期,中國人民解放軍各部隊成立的開展民眾工作的組織。
解放戰爭時期,中國人民解放軍各部隊成立的開展民眾工作的組織。
1946年1月17日,華中軍區下達了《關於恢復部隊作民眾工作與健全各級民運部門的訓令》,要求加強部隊民眾工作,健全各級民運部門,並決定縱隊及分區可成立5~10人的民運工作隊。1947年5月8日,晉冀魯豫軍區政治部發出關於建立民運工作隊的通知,要求步兵團成立16人的民運工作隊,旅成立21人的民運工作隊,並對民運工作隊隊員的條件做出了規定:必須是中國共產黨黨員,政治清白,有發展前途,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會說國語,身體強健等。民運工作隊設隊長1人,在民運部、民運科或民運股的直接領導下開展民眾工作。1948年6月11日,華東野戰軍政治部對各級民運工作部門的任務與組織機構做出規定:縱隊、師、團各建立人數不等的工作隊。民運工作隊的主要任務是:①民眾紀律的教育與檢查,保證執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密切軍民關係。②宣傳民眾、駐地調查、組織民眾、加強武裝民眾和扶植地方武裝發展,保證各項新解放區政策的正確執行。③與當地黨政聯絡,互相通報情況。④協助後勤部門接洽地方政府,動員民眾,配合籌糧籌款。⑤協助相關部門處理敵產和城市管制等工作。⑥在部隊行軍之前打前站。
民運工作隊對於加強軍地溝通和聯繫,密切軍民關係,贏得地方政府和人民民眾的積極支持發揮了重要作用。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