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新疆管理局行政約見實施辦法

《民航新疆管理局行政約見實施辦法(第四次修訂徵求意見稿)》是中國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發布通知,徵求意見稿,

發布通知

關於徵求《民航新疆管理局行政約見實施辦法(第四次修訂徵求意見稿)》意見和建議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規範對民航生產經營單位的行政約見工作,督促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標準,推動落實主體責任,民航新疆管理局根據相關法律規章和民航局行政規範性檔案,結合轄區實際,組織開展了《民航新疆管理局行政約見實施辦法》第四次修訂工作,形成了《民航新疆管理局行政約見實施辦法(第四次修訂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
民航新疆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徵求意見稿

民航新疆管理局行政約見實施辦法(第四次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突出“安全隱患零容忍”的要求和“嚴”的導向,督促轄區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標準,推動落實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行政檢查工作規則》,參照《民航局安全生產行政約見實施辦法》,結合管理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民航新疆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或者民航烏魯木齊監管局、民航喀什監管局(以下統稱監管局)對民航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的行政約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約見,是指管理局或者監管局在職責範圍內,為督促、指導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加強管理和落實責任,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進行警示性談話的行為。
第四條行政約見遵循客觀、公正,警示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督促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有效措施,完善相關制度,履行法定義務,承擔相應責任。第五條行政約見可以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和監管手段並用。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得以行政約見代替行政處罰。
第二章適用情形與管轄
第六條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局或者監管局可以對其實施行政約見:
(一)發生運輸航空責任原因徵候(含以上)、通航或者地面事故或者其他造成嚴重影響的不安全事件;
(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重缺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相關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存在較大問題,或者安全管理系統出現缺失,導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三)對管理局或者監管局部署、督辦的重要安全事項未按期完成或者質量不合格;
(四)收到管理局或者監管局安全警示、整改要求後重視程度不夠、措施不到位;
(五)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不力,造成後果或者不良影響;
(六)發生嚴重運輸服務質量事件,或者對航班延誤處置不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七)違規經營或者超越範圍經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或者擾亂航空市場秩序;
(八)管理局或者監管局認為有必要進行行政約見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監管局負責本轄區內民航生產經營單位的行政約見工作。
責任原因嚴重徵候(含以上)及管理局認為性質嚴重、情況複雜等情形需要由管理局實施約見的,管理局可以直接實施行政約見。
管理局實施的行政約見,相關監管局應當參加。
第八條行政約見原則上由管理局安委會辦公室或者監管局安委會辦公室承辦,或者由管理局安委會或者監管局安委會授權的其他部門承辦,針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六)(七)(八)項情形實施的行政約見可以直接由相關業務部門承辦,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參加。
第三章行政約見程式第九條管理局計畫實施行政約見的,由管理局承辦部門填寫《民用航空行政約見審批表》(見附屬檔案1),報管理局分管局領導批准;需要管理局主要領導參加行政約見的,還需報主要領導批准。
監管局計畫實施行政約見的,由監管局承辦部門填寫《民用航空行政約見審批表》(見附屬檔案1),報監管局主要負責人批准,同時將約見的事由、擬約見人員以及擬處理意見等情況報告管理局分管局領導和主要領導。
第十條管理局或者監管局決定實施行政約見的,承辦部門應當製作約見通知,明確約見的事由、時間、地點、擬談主題以及被約見單位需準備的材料。必要時可以同時通知被約見單位的上級單位派員列席。約見通知可以採用《民用航空行政約見通知書》(見附屬檔案2)或者傳真電報等形式,同時通知其他相關單位或者部門。
第十一條約見通知要求民航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行政約見,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並得到批准。
第十二條行政約見由參加約見的管理局領導或者監管局負責人主持,也可以由指定的人員主持。第十三條行政約見現場遵守以下主要流程:
(一)承辦部門宣讀《行政約見現場告知書》(附屬檔案3),並由約見雙方代表簽字確認;
(二)被約見單位匯報近期安全狀況或者運營狀況,針對被約見事由的認識、已採取的措施和進一步整改計畫;(三)監管局參加管理局行政約見的,匯報被約見單位安全或者運營監管情況、事件調查處理情況等;
(四)管理局或者監管局相關部門進行點評;
(五)管理局領導或者監管局負責人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行政約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警示告誡被約見單位相關問題的嚴重性,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
(二)剖析問題,責令採取措施改進不足、消除隱患或者不良影響;
(三)對被約見單位提出工作意見、建議或者要求;
(四)視情通報相關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被約見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民航行政機關實施約見,按要求如實匯報有關情況,回答有關質詢,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六條管理局或者監管局可以將行政約見情況通報被約見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督促其落實監督管理責任,針對違法行為對被約見單位實施內部處理或者紀律懲戒。
第十七條行政約見應當形成紀要,由批准實施行政約見的管理局領導或者監管局主要負責人簽發,監管局實施行政約見的紀要應當同時抄送管理局。承辦部門應當在紀要簽發後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將行政約見信息錄入民航行業監管執法信息系統,並上傳約見紀要。
第十八條管理局或者監管局可以就被約見單位存在的違法行為向其制發《整改通知書》,要求被約見單位及時報告整改措施,限期整改違法行為。承辦部門應當對被約見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督促被約見單位按時整改違法行為,並及時實施複查。第十九條行政約見完畢,承辦部門應當將行政約見過程中形成的材料以及被約見單位的後續整改落實情況等材料立卷歸檔。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管理局或者監管局對民航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負責人員的約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2日印發施行的《民航新疆管理局行政約見實施辦法》(新管局發〔2020〕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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