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辦法

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辦法

《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辦法》是為了、促進民航企業提高安全生產財務保障能力,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於2017年3月22日經第5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於2017年3月27日發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辦法
  • 發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 發布日期:2017年3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7年5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中華槓兵才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7號)
《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辦法》已於2017年她汽3月22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17年3月27日

政策全文

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民航企業提高安全生產財務保障能力,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地精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民航行政機關對民航企業實施的安全保障財務考核活動。
前款所稱民航行政機關是指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及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民航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民用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
第三條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財務保障能力進行綜合評價,遵循科學規範、公開透明、客觀公正、激勵促進的原則。
第四條民航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必需的資金投入,確保本單位具有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章考核對象、內容、方式與程式
第五條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對象包括:
(一)獲得民航行政機關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和運行合格證,並且能夠獨立核算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二)獲得民航行政機關頒發的民用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並且能夠獨立核算的民用運輸機場。無法獨立核算的民用運輸機場,以集團公司作為考核主體。
考核年度內運營時間不足六個月的,不列入考核對象。
本條中的考核年度是指上報考核數據的上一個完整自然年度。
第六條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從安全保障能力、安全保障程度和財務信用三個方面設定考核指標,按照考核指標與安全生產的關聯度賦予權重,計算綜合得分。
第七條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應當以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告為依據,按照民航局規定的統計口徑計算指標值。母公司填報的數據不包括獨立參加考核的子公司。
第九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民用運輸機場採取企業自評、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查和民航局核定相結合的方式;民航局可以授權民航地區管理局對本地區民用運輸機場自評結果進行核定。
第十條民航企業應當於每烏邀蒸年5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考核的自評工作,並將自評結果等材料以妹謎故書面形式或通過民航龍勸辨勸行政機關指定的網路系統報送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各單位對自評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一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民用運輸機場自評結果進行審查,並於每年6月30日前將審查結果匯總上報民航局。
第十二條民航局結合各單位自評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查情況,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民用運輸機場的考核結果進行核定。
第十三條審核完成後,如核定結果與自評結果有差異,由負責核定的民航行政機關將差異結果反饋給企業。企業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測算依據阿雅墓拜和證明材料,經民航局審核後予以調整。
第三章考核結果與整改措施
第十四條考核滿分為十分。考核按照綜合得分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綜合得分低於六分的企業評定為不合格,綜合得分六分(含)以上至八分的企業評定為合格,綜合得分八分(含)以上至九分的企業評定為良好,綜合得分九分及以上的企業評定為優秀。
第十五條民航局將考核結果在行業內予以通報。
第十六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考核不合格的企業下達限期整改通知,督促其整改。
第十七條考核不合格的企業應在接到整改通知後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方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十八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對考核不合格企業整改後情況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情況上報民航局。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民航行政機關可以對民航企業的安全生產財務保障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參與協助。
第二十條民航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企業有關部門、經營場所,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檔案;
(二)詢問企業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民航企業應當對民航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給予積極配合,及時提供所需財務資料和書面檔案,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民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企業報送的考核資料做好保管和保密工作,除經民航行政機關批准,不得擅自對外提供。
第二十三條民航行政機關建立考核信息共享和套用制度,將考核結果記入守法信用信息記錄,作為調整航班量、航線航班審批、新增維修能力、航空器引進、調整機場容量、分配時刻、新設分子公司、補助補貼資金核定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民航企業以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參加考核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於已經獲得相關運營補貼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退回。
第二十五條民航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參加考核的;
(二)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條民航企業拒絕、阻礙民航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民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准擅自對外提供考核資料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具體指標、評分標準和權重由民航局另行制定,並公布執行。
第二十九條對民航企業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措施及其執行情況記入守法信用信息記錄,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為全面貫徹持續安全理念,堅守飛行安全底線,充分發揮財務監管和風險預警作用,民航局制定了《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辦法》(下稱《辦法》),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對考核對象、考核方式、考核程式、考核結果與整改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規定。安全保障財務考核範圍包括獲得民航行政機關頒發的承運人運行合格證,並且能夠獨立核算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獲得民航行政機關頒發的民用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並且能夠獨立核算的民用運輸機場(無法獨立核算的民用運輸機場,以集團公司作為考核主體)。同時明確,考核每年進行一次,採取企業自評、地區管理局審查和民航局核定相結合的方式;為發揮地區管理局優勢,民航局可授權其對轄區機場自評結果進行核定。
《辦法》規定,考核從安全保障能力、安全保障程度和企業財務誠信三方面設計指標,全面評估企業安全運行財務保障狀況,最大限度與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對接。其中,財務保障能力指標衡量企業能夠拿出多少財務資源來保障安全運行;安全保障程度指標衡量企業實際拿出多少資金資源用於保障企業安全運行,是最重要的指標,權重也最大;企業誠信指標衡量企業安全投入的誠實度和主動性。三個方面考核指標互為支撐,緊密結合,缺一不可。
《辦法》明確了對考核的通報和整改措施。考核完成後,民航局將結果在行業內予以通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考核不合格企業下達整改通知,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對其整改後狀況進行覆核,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民航局。同時,為使考核更具權威性、考核結果更加真實準確,辦法規定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將進行隨機抽查,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參與協助。
與之前不同的是,《辦法》進一步強化整改處罰力度,提出建立考核信息共享和套用制度,將考核結果記入守法信用信息記錄,作為調整航班量、航線航班審批、新增維修能力、航空器引進、調整機場容量、分配時刻、新設分子公司、補助補貼資金核定的重要參考依據。此外,為推進依法行政,規範行政處罰,《辦法》規定,對參與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考核活動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根據違規行為類型給予相應的處罰或處分,從而進一步增強考核的權威性、嚴肅性。
民航局財務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民航安全保障財務考核從財務角度切入,綜合評估企業安全生產財務保障能力,對於加強民航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首先,通過考核揭示安全與效益的辯證關係,引導民航企業正確處理安全與效益、安全與速度、安全與投入的關係,內化為企業的經營理念,並貫穿於企業整個運行過程,形成安全文化自覺。其次,《辦法》的實施,將督促企業及時改善財務狀況,加大安全設施設備投入和安全人員配備,成為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的有效舉措。第三,安全保障財務考核將財務管理的功能套用到安全監管中,建立新型的量化監管手段,進一步豐富民航安全監管體系,有利於推動安全防範關口前移,形成安全隱患零容忍的長效機制。
第十一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民用運輸機場自評結果進行審查,並於每年6月30日前將審查結果匯總上報民航局。
第十二條民航局結合各單位自評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查情況,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民用運輸機場的考核結果進行核定。
第十三條審核完成後,如核定結果與自評結果有差異,由負責核定的民航行政機關將差異結果反饋給企業。企業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測算依據和證明材料,經民航局審核後予以調整。
第三章考核結果與整改措施
第十四條考核滿分為十分。考核按照綜合得分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綜合得分低於六分的企業評定為不合格,綜合得分六分(含)以上至八分的企業評定為合格,綜合得分八分(含)以上至九分的企業評定為良好,綜合得分九分及以上的企業評定為優秀。
第十五條民航局將考核結果在行業內予以通報。
第十六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考核不合格的企業下達限期整改通知,督促其整改。
第十七條考核不合格的企業應在接到整改通知後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方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十八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對考核不合格企業整改後情況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情況上報民航局。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民航行政機關可以對民航企業的安全生產財務保障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參與協助。
第二十條民航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企業有關部門、經營場所,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檔案;
(二)詢問企業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民航企業應當對民航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給予積極配合,及時提供所需財務資料和書面檔案,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民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企業報送的考核資料做好保管和保密工作,除經民航行政機關批准,不得擅自對外提供。
第二十三條民航行政機關建立考核信息共享和套用制度,將考核結果記入守法信用信息記錄,作為調整航班量、航線航班審批、新增維修能力、航空器引進、調整機場容量、分配時刻、新設分子公司、補助補貼資金核定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民航企業以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參加考核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於已經獲得相關運營補貼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退回。
第二十五條民航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參加考核的;
(二)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條民航企業拒絕、阻礙民航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民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准擅自對外提供考核資料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具體指標、評分標準和權重由民航局另行制定,並公布執行。
第二十九條對民航企業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措施及其執行情況記入守法信用信息記錄,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為全面貫徹持續安全理念,堅守飛行安全底線,充分發揮財務監管和風險預警作用,民航局制定了《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財務考核辦法》(下稱《辦法》),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對考核對象、考核方式、考核程式、考核結果與整改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規定。安全保障財務考核範圍包括獲得民航行政機關頒發的承運人運行合格證,並且能夠獨立核算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獲得民航行政機關頒發的民用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並且能夠獨立核算的民用運輸機場(無法獨立核算的民用運輸機場,以集團公司作為考核主體)。同時明確,考核每年進行一次,採取企業自評、地區管理局審查和民航局核定相結合的方式;為發揮地區管理局優勢,民航局可授權其對轄區機場自評結果進行核定。
《辦法》規定,考核從安全保障能力、安全保障程度和企業財務誠信三方面設計指標,全面評估企業安全運行財務保障狀況,最大限度與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對接。其中,財務保障能力指標衡量企業能夠拿出多少財務資源來保障安全運行;安全保障程度指標衡量企業實際拿出多少資金資源用於保障企業安全運行,是最重要的指標,權重也最大;企業誠信指標衡量企業安全投入的誠實度和主動性。三個方面考核指標互為支撐,緊密結合,缺一不可。
《辦法》明確了對考核的通報和整改措施。考核完成後,民航局將結果在行業內予以通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考核不合格企業下達整改通知,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對其整改後狀況進行覆核,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民航局。同時,為使考核更具權威性、考核結果更加真實準確,辦法規定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將進行隨機抽查,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參與協助。
與之前不同的是,《辦法》進一步強化整改處罰力度,提出建立考核信息共享和套用制度,將考核結果記入守法信用信息記錄,作為調整航班量、航線航班審批、新增維修能力、航空器引進、調整機場容量、分配時刻、新設分子公司、補助補貼資金核定的重要參考依據。此外,為推進依法行政,規範行政處罰,《辦法》規定,對參與民航企業安全保障考核活動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根據違規行為類型給予相應的處罰或處分,從而進一步增強考核的權威性、嚴肅性。
民航局財務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民航安全保障財務考核從財務角度切入,綜合評估企業安全生產財務保障能力,對於加強民航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首先,通過考核揭示安全與效益的辯證關係,引導民航企業正確處理安全與效益、安全與速度、安全與投入的關係,內化為企業的經營理念,並貫穿於企業整個運行過程,形成安全文化自覺。其次,《辦法》的實施,將督促企業及時改善財務狀況,加大安全設施設備投入和安全人員配備,成為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的有效舉措。第三,安全保障財務考核將財務管理的功能套用到安全監管中,建立新型的量化監管手段,進一步豐富民航安全監管體系,有利於推動安全防範關口前移,形成安全隱患零容忍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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