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燃氣意外保險卡基本簡介是市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義務是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氣意外保險卡
- 外文名:燃
- 保險責任:身故保險責任
基本簡介,受益人,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激活方法,
基本簡介
天然氣作為一種優質的清潔能源,是市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但同時又具有易燃易爆性,為幫助市民有效地轉移和化解民用燃氣意外風險,生命人壽、華農保險與成都城市燃氣有限責任公司聯手合作推出了一款低保費、高保障的民用燃氣綜合意外保險。這款民用燃氣意外綜合保險涵蓋了人身傷亡、意外醫療、財產損失和第三者賠償責任等合計最高達42萬元的四項高額保障。我市的民用燃氣用戶每年每戶只需交納20元的保費,其家庭成員均可獲得每人5萬元的燃氣意外身故、傷殘、燒燙傷保障和1萬元的急救醫療保障,以及6萬元的家庭財產損失保障。同時,還具有對第三者人身、財產的保障功能,保險公司將對因燃氣事故給投保人鄰居、訪客、路人等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代為賠付,最高賠付額6萬元。
受益人
2.1(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上批註。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2.2(二)殘疾或燒燙傷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契約的殘疾或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2.3(三)醫療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契約的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3.1(一)意外傷害保險責任
1、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本款第2、3項約定的殘疾、燒燙傷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2、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契約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併後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3、燒燙傷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契約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燙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燙傷程度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燒燙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多處燒燙傷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給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項的燒燙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燙傷並伴有殘疾的,保險人僅按燒燙傷給付比例和殘疾給付比例中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燙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最高一項的燒燙傷保險金,即:後次燒燙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燙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後次的燒燙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燙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燒燙傷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4、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給付身故、殘疾、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終止。
3.2(二)意外醫療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支出的符合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機構規定的可報銷的醫療費用,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上述費用在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賠額後,按80%的比例在意外醫療保險金額內予以補償。
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治療仍未結束的,保險人所負補償保險金責任的期限,自保險期滿次日起計算,門診治療者以15日為限;住院治療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長以90日為限。
本保險契約意外醫療保險金給付責任適用“補償原則”。若被保險人已從其他途徑(包括所在單位、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其他任何商業保險機構等)取得補償,保險人在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時在意外醫療保險金限額內僅對剩餘部分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所約定的意外醫療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意外醫療保險金達到意外醫療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意外醫療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重大過失或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打架、鬥毆及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猝死;
(五)被保險人懷孕(包括宮外孕)、流產、墮胎、安胎、分娩(含剖腹產)、避孕、節育絕育手術、治療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導致的併發症;
(七)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視力矯正手術或者其它內、外科手術;
(八)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十)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摔跤等對抗性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或從事飛行活動(以購買機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業航班的除外);
(十一)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或輻射。
二、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患有愛滋病或者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拒捕、在逃期間;
(三)被保險人從事或參與恐怖主義活動、邪教組織活動期間;
(四)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恐怖攻擊或者武裝叛亂期間;
(五)被保險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期間;
(六)被保險人酒後駕駛機動或助動交通工具、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七)被保險人精神或行為障礙期間。
三、被保險人的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非因意外傷害而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被保險人以家庭病床治療、掛床治療等產生的費用;
(三)被保險人用於矯形、潔齒、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驗光配鏡、視力矯正手術及治療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助聽器、裝配假眼、假肢等)的費用;
(四)被保險人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或康復治療產生的費用;
(五)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有殘疾的治療和康復的費用;
(六)未經保險人同意的轉院治療的費用;
(七)被保險人的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補助費、誤工補貼費、護理費、床位費;
(八)不合理的醫療費用;
(九)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中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的部分。
若由於本保險契約中責任免除的情形導致的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將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激活方法
撥打95535或者962777,報上卡號、密碼、聯繫電話、姓名,保險公司將為其激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