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一本通(第六版)

民法總則一本通(第六版)

《民法總則一本通(第六版)》是2016年1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法規套用研究中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法總則一本通(第六版)
  • 作者:法規套用研究中心
  • 出版時間:2016年1月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312 頁
  • ISBN:9787509391884
  • 定價:29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叢書自2005年出版以來,以其科學的體系、實用的內容,深受廣大讀者的喜愛。2018年開始新增民法總則一本通分冊。該書以主體法的條文為序,逐條穿插關聯的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請示答覆和部分地方規範性檔案,以方便讀者理解和適用,是廣大師生及相關實務人士查閱、解決有關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參考書。

作者簡介

  法規套用研究中心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內設的研究機構,由從事法規、案例圖書品種策劃出版的資深編輯、國內法學院系的資深教授組成,專門從事法學法律法規圖書的編輯研究,為廣大讀者提供學習法律的資料。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調整對象】
第三條【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四條【平等原則】
第五條【自願原則】
第六條【公平原則】
第七條【誠信原則】
第八條【公序良俗原則】
第九條【綠色原則】
第十條【法律適用】
第十一條【特別法優先原則】
第十二條【本法的空間效力】第二章自然人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自然人權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條【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
第十六條【胎兒利益保護】
第十七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八條【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及恢復】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第二節監護
第二十六條【父母子女間的扶養義務】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二十八條【成年人監護制度】
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制度】
第三十條【協定監護】
第三十一條【監護人的指定】
第三十二條【民政部門監護職責】
第三十三條【成年人協商監護制度】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職責履行】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資格的撤銷】
第三十七條【監護資格被撤銷負擔費用不免除】
第三十八條【監護人資格的恢復】
第三十九條【監護關係的終止】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宣告失蹤】
第四十一條【下落不明日期的計算】
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職責】
第四十四條【財產代管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宣告失蹤的撤銷】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四十七條【宣告死亡的優先適用】
第四十八條【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確定】
第四十九條【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實施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死亡宣告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宣告死亡人婚姻關係】
第五十二條【宣告死亡人收養關係】
第五十三條【死亡宣告撤銷後的財產返還】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
第五十五條【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民事責任的承擔】第三章法人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法人】
第五十八條【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條【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三條【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條【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的處理】
第六十六條【登記信息的公示】
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併、分立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八條【法人終止適用情形】
第六十九條【法人解散】
第七十條【法人清算】
第七十一條【法人清算的法律適用】
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法人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破產清算】
第七十四條【法人分支機構及責任承擔】
第七十五條【法人設立時的責任承擔】第二節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營利法人】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條【營利法人營業執照】
第七十九條【營利法人章程】
第八十條【營利法人權力機構】
第八十一條【營利法人執行機構】
第八十二條【營利法人監督機構】
第八十三條【出資人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第八十四條【不當利用關聯關係的禁止】
第八十五條【機構決議的撤銷】
第八十六條【經營活動要求】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第八十九條【事業單位法人組織機構、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條【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九十一條【社會團體的章程、機構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條【捐助法人資格】
第九十三條【捐助法人章程及機構】
第九十四條【捐助人的權利】
第九十五條【非營利法人剩餘財產分配】第四節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特別法人】
第九十七條【機關法人】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撤銷後權利義務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條【合作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零一條【民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組織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的登記與設立】
第一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
第一百零五條【非法人組織代表】
第一百零六條【非法人組織解散】
第一百零七條【非法人組織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參照適用規定】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零九條【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
第一百一十條【民事主體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一條【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二條【婚姻、家庭等人身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財產權利】
第一百一十四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物權客體】
第一百一十六條【物權種類和內容】
第一百一十七條【物的徵收與徵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契約的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無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的返還】
第一百二十三條【智慧財產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繼承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數據、網路虛擬財產】
第一百二十八條【特殊群體民事權利】
第一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的取得】
第一百三十條【依法行使民事權利】
第一百三十一條【權利義務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條【民事權利不得濫用】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變更與解除】
第二節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條【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一百三十八條【無相對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一百三十九條【公告的生效】
第一百四十條【意思表示的表示方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條【意思表示的解釋】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七條【重大誤解】
第一百四十八條【欺詐】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
第一百五十條【脅迫】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的遵守】
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
第一百五十五條【自始無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部分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財產返還等責任承擔】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五十九條【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成就】
第一百六十條【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第七章代理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許可權】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的類型】
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的責任】第二節委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授權委託書】
第一百六十六條【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
第一百六十八條【代理人的行為限制】
第一百六十九條【轉委託代理】
第一百七十條【職務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及越權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表見代理】第三節代理終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委託代理的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被代理人死亡後代理行為有效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條【法定代理的終止】第八章民事責任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按份責任及平均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一百八十條【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條【正當防衛】
第一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平責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見義勇為】
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烈權利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違約損害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責任優先】第九章訴訟時效第一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八十九條【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第一百九十條【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性侵害請求權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第一百九十二條【時效屆滿及自願履行】
第一百九十三條【法院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禁止】
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中斷】
第一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仲裁時效】
第一百九十九條【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特殊適用】第十章期間計算第二百條【期間】
第二百零一條【期間起算的確定】
第二百零二條【期間終止日的確定】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截止時間的確定】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的例外規定或約定】第十一章附則第二百零五條【與期間計算有關的術語】
第二百零六條【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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