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精神與法治文化民本模式論》,是2023年當代中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利民。
《民法精神與法治文化民本模式論》以民法精神為基礎,以民本模式為架構,建構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生態秩序理論體系,提出了諸多具有理論與實踐價值的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法精神與法治文化民本模式論》
- 作者:王利民
- 出版時間:2023年3月
- 出版社:當代中國出版社
- ISBN:9787515412498
- 裝幀:精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該書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民法精神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研究”(批准號:14ZDC022)結項成果。該書以民法精神為基礎,以民本模式為架構,建構了法治文化生態秩序理論體系。根據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屬性決定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訴求,進而決定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構造、轉型與實踐的內在邏輯與思維進路,該書系統論證和闡釋了民法精神與建設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的一體與統一,形成了以民法精神為基礎和本體的建設法治文化民本模式方案。主要闡釋了以下內容和觀點:
(1)法治文化的民本社會形態及其秩序屬性;
(2)建設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訴求;
(3)建設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構造模式;
(4)建設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轉型模式;
(5)建設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實踐模式;
(6)建設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條件及其規定性。
圖書目錄
目錄
上 冊
導 論
一、本書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 一) 研究的目的
( 二) 研究的意義
二、本書主要內容、理論觀點、對策建議
( 一) 主要內容
( 二) 理論觀點
( 三) 對策建議
三、學術與套用價值
( 一) 學術價值
( 二) 套用價值
第一編 總 論
第一章 民法精神
一、引言
二、民法精神的概念
( 一) 民法精神概念的提出
( 二) 民法精神概念的定義
三、民法精神的本質性
( 一) 民法精神是社會自主構序的法治能力
( 二) 民法精神是市場經濟關係的規範條件
( 三) 民法精神是民本社會秩序的法治形態
( 四) 民法精神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原則的統一
四、民法精神的本體性
( 一) 民法精神的民本性
( 二) 民法精神的道德性
( 三) 民法精神的正義性
( 四) 民法精神的文化性
( 五) 民法精神的秩序性
五、民法精神的形式性
( 一) 民法精神的人格性
( 二) 民法精神的契約性
( 三) 民法精神的規範性
( 四) 民法精神的模式性
六、民法精神的行為性
( 一) 民法精神的行為主體性
( 二) 民法精神的行為意志性
( 三) 民法精神的行為自由性
( 四) 民法精神的行為自治性
( 五) 民法精神的行為秩序性
七、民法精神的生態性
( 一) 民法精神與人的生態性
( 二) 民法精神的自然生態性
( 三) 民法精神的社會生態性
( 四) 民法精神的生態性與秩序認知
( 五) 民法精神的生態性與行為習慣
( 六) 民法精神的生態性與社會秩序
( 七) 民法精神的生態性與法治文化
第二章 民法精神與憲法精神
一、憲法精神的本質
( 一) 憲法精神的概念
( 二) 憲法精神的內涵
( 三) 憲法精神的特點
( 四) 憲法精神的歷史
二、民法精神與憲法精神的相互統一和作用
( 一) 民法精神與憲法精神的相互統一
( 二) 民法精神與憲法精神的相互作用
第三章 民法精神與法治精神
一、法治
( 一) 法治的含義
( 二) 法治的本質
二、法治精神
( 一) 法治精神的含義
( 二) 法治精神的本質
( 三) 法治精神與相關範疇
三、社會主義法治精神
( 一) 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含義
( 二) 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本質
四、民法精神與法治精神的統一
( 一) 民法精神與法治精神的制度統一
( 二) 民法精神與法治精神的生態統一
( 四) 民法精神與法治精神的價值統一
第二編 人民主體:民法精神的法治文化屬性
第四章 法治文化的人民主體性
一、人民、人民主體與人民主體地位
( 一) 人民
( 二) 人民主體
( 三) 人民主體地位
二、人民主體與民事主體
( 一) 人民主體與民事主體的本質統一
( 二) 人民主體與民事主體的利益統一
( 三) 人民主體與民事主體的條件統一
( 四) 人民主體與民事主體的地位統一
三、人民主體地位與社會主義法治文化
( 一) 人民主體地位與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本質
( 二) 人民主體地位與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
四、人民主體地位與民法精神
( 一) 民法精神是人民主體的秩序精神
( 二) 民法精神構造需要人民主體地位
五、人民主體地位與社會主義法治文化
( 一) 人民主體地位在法治文化中的制度實現
( 二) 人民主體地位在法治文化中的自主實現
第五章 民法精神的法治文化本質
一、民法精神與民法文化的本質聯繫
( 一) 從民法精神到民法文化
( 二) 從民法文化再到民法精神
( 三) 民法精神和民法文化的異態性
( 四) 民法精神和民法文化的同構性
二、民法精神與法治文化的本質聯繫
( 一) 民法精神與法治文化的本質統一
( 二) 民法精神與法治文化的內在差異
第六章 民法精神的法治文化特徵
一、民法精神與法治文化的民本生態特徵
( 一) 民本社會與生態社會
( 二) 生態社會與生態秩序
( 三) 民法精神與民本生態的法治文化
二、民法精神與法治文化的主體行為特徵
( 一) 主體意志與主體行為
( 二) 民法精神與主體行為的法治文化
三、民法精神與法治文化的道德本體特徵
( 一) 民法精神與道德本體
( 二) 民法精神與道德本體的法治文化
四、民法精神與法治文化的民族傳統特徵
( 一) 民法精神與法治文化的民族性
( 二) 民法精神與法治文化的傳統性
五、民法精神與法治文化的市場規範特徵
( 一) 民法精神與市場經濟的法治文化
( 二) 法治文化與市場經濟的規範秩序
第七章 民法精神的法治文化形態
一、民法精神是法治文化的人性自然形態
( 一) 民法精神的人性形態
( 二) 民法精神的自然形態
二、民法精神是法治文化的人格尊重形態
( 一) 民法精神的相互人格承認性
( 二) 民法精神的相互人格尊重性
三、民法精神是法治文化的權利本位形態
( 一) 法治文化的權利本位形態
( 二) 民法精神的權利本位屬性
四、民法精神是法治文化的公序良俗形態
( 一) 民法精神與法治文化的公序形態
( 二) 民法精神與法治文化的良俗形態。
第三編 以民為本: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訴求
- 以民為本的人性訴求
一、人與人法
( 一) 人
( 二) 人法
二、人與人性
( 一) 人性與人的本質
( 二) 人性與人的規定性
三、人和以民為本
( 一) 以民為本與人的本質
( 二) 以民為本與人的價值
四、人與民法精神
( 一) 人與民法精神的主體和本體
( 二) 人與民法精神的目的與價值
五、民法精神與以民為本的人性訴求
( 一) 民法精神的民本訴求
( 二) 民法精神的人性訴求
六、民法精神的人性訴求與法治文化的民本性
( 一) 法治文化的民本性與民法精神
( 二) 法治文化的民本性與人性訴求
第九章 人格本質的自由訴求
一、人格與人
( 一) 人格與人的主體性
( 二) 人格與人的價值
二、人格與人的自由
( 一) 人格的自由本質
( 二) 人格的自由實現
三、民法精神與人格自由
( 一) 民法精神與人格
( 二) 民法精神與自由
四、民法精神的人格自由訴求與以民為本的法治文化
( 一) 法治文化的民本性與民法精神的人格訴求
( 二) 法治文化的民本性與民法精神的自由訴求
第十章 自律構序的道德訴求
一、道德與道德精神
( 一) 道德
( 二) 道德精神
二、民法精神與道德的統一
( 一) 民法精神與道德的價值統一
( 二) 民法精神與道德的規範統一
( 三) 民法精神與道德的行為統一
( 四) 民法精神與道德的秩序統一
三、民法精神的自律構序訴求
( 一) 自律構序
( 二) 自律構序與民法精神
四、自律構序與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
( 一) 自律構序與法治文化
( 二) 自律構序的民本模式
第十一章 規範和諧的理性訴求
一、理性
( 一) 理性與感性
( 二) 理性與社會
二、中國傳統文化與理性
( 一) 中國傳統文化的理性缺失
( 二) 法治文化建設的理性訴求
三、理性與民法精神
( 一) 理性是個人的社會秩序意志
( 二) 民法精神是民本的理性精神
四、理性與法治文化
( 一) 理性是法治文化的民本基礎
( 二) 法治文化是理性的社會文化
第十二章 利益均衡的正義訴求
一、利益與利益均衡
( 一) 利益
( 二) 利益均衡
二、利益均衡與正義
( 一) 正義與本體正義
( 二) 利益均衡的正義性
三、民法精神與利益均衡的正義訴求
( 一) 民法精神與利益均衡
( 二) 民法精神與正義訴求
四、利益均衡的正義訴求與以民為本的法治文化
( 一) 以民為本的法治文化與利益均衡
( 二) 以民為本的法治文化與正義訴求
第十三章 中國特色的文化訴求
一、文化
( 一) 文化的本質
( 二) 文化與文明
二、中國文化
( 一) 傳統的中國文化
( 二) 近代以來中國文化的變遷
( 三) 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
三、民法精神與中國特色的文化訴求
( 一) 民法精神與中國特色訴求
( 二) 民法精神與中國文化訴求
四、民法精神的文化訴求與法治文化
( 一) 民法精神的文化訴求與法治文化本質
( 二) 民法精神的文化訴求與法治文化建設
第四編 科學發展: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構造
第十四章 民法精神的人性自然構造
一、人性觀及其社會構造的歷史考察
( 一) 中國傳統的人性觀及其社會構造
( 二) 西方傳統的人性觀及其社會構造
( 三) 中國人性觀的歷史性變革與進步
二、人性的自然性及其社會構造
( 一) 人性與人的自然條件性
( 二) 人性與人的自然規定性
( 三) 人性與人的自然生態秩序
三、人性與以民為本的民法精神構造
( 一) 人性是民法精神構造的民本性
( 二) 人性是民法精神構造的需求性
四、人性與以民為本的法治文化構造
( 一) 人性是法治文化構造的民本根據
( 二) 法治文化構造是人性的社會形態
五、法治文化的科學發展與民法精神的人性自然構造
( 一) 法治文化的科學發展與人性自然構造
( 二) 法治文化的科學發展與民法精神的人性自然
- 民法精神的道德本體構造
一、道德品質與道德構造
( 一) 道德品質
( 二) 道德的本體構造
二、中西不同文化的道德觀與道德構造
( 一) 中國傳統的道德觀及其道德構造
( 二) 西方傳統的道德觀及其道德構造
三、道德認知與道德情感
( 一) 道德認知
( 二) 道德情感
四、道德意志與道德行為
( 一) 道德意志
( 二) 道德行為
五、民法精神與法治文化的道德構造
( 一) 民法精神的道德構造
( 二) 法治文化的道德構造
第十六章 民法精神的實踐理性構造
一、實踐理性
( 一) 實踐理性的規則意義
( 二) 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
二、實踐理性的社會構造
( 一) 實踐理性的社會主體構造
( 二) 實踐理性的社會行為構造
( 三) 實踐理性的社會價值構造
三、實踐理性與法治文化
( 一) 法治文化的實踐理性本質
( 二) 法治文化的實踐理性實現
( 三) 法治文化的實踐理性動力
四、實踐理性與民法精神
( 一) 民法精神的實踐理性屬性
( 二) 民法精神的實踐理性特質
( 三) 民法精神的實踐理性發展
第十七章 民法精神的個人自律構造
一、個人與社會
( 一) 個人
( 二) 社會
二、個人自律
( 一) 自律與他律
( 二) 自律與自序
三、個人自律的道德維度
( 一) 個人自律與個人目的
( 二) 個人自律與個人自由
( 三) 個人自律與個人行為
( 四) 個人自律與個人秩序
四、個人自律的規範維度
( 一) 個人自律的規範目標與導向
( 二) 個人自律的規範標準與評價
( 三) 個人自律的規範條件與形態
五、個人自律與意思自治
( 一) 個人自律走向意思自治
( 二) 意思自治需要個人自律
六、個人自律與民法精神
( 一) 個人自律的民法精神性
( 二) 民法精神的個人自律性
( 三) 個人自律與民法精神的法治文化
- 民法精神的動態行為構造
一、行為與動態行為
( 一) 行為
( 二) 動態行為
( 三) 個體行為與群體行為
( 四) 動態行為的形成與改變
二、民法精神與動態行為
( 一) 民法精神與動態行為的統一
( 二) 民法精神與動態行為的矛盾
( 三) 民法精神的動態行為實踐
三、法治文化與民法精神的動態行為
( 一) 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與民法精神的動態行為
( 二) 法治文化的民本實踐與民法精神的動態行為
第十九章 民法精神的生態秩序構造
一、生態
( 一) 自然生態
( 二) 社會生態
( 三) 社會生態與自然生態的同質性
二、社會生態秩序
( 一) 社會生態秩序的本質屬性
( 二) 社會生態秩序與規範秩序
三、社會生態秩序與民法精神
( 一) 社會生態秩序的民法精神性
( 二) 民法精神的社會生態秩序性
四、法治文化與民法精神的社會生態秩序
( 一) 法治文化的社會生態秩序本質
( 二) 社會生態秩序的法治文化發展
下 冊
第五編 與時俱進: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轉型
第二十章 從感性到理性的法治認知轉型
一、認知與法治認知
( 一) 認知
( 二) 法治認知
二、法治認知與理性
( 一) 法治認知的理性本質
( 二) 法治認知的理性條件
( 三) 法治認知的理性發展
( 四) 法治認知的理性實現
三、法治認知與民法精神
( 一) 法治認知的民法精神發現
( 二) 民法精神的法治認知實現
四、與時俱進的法治認知轉型
( 一) 法治認知的與時俱進發展
( 二) 從感性到理性的法治認知
( 三) 法治認知轉型的歷史必然
第二十一章 從工具到目的的法治理念轉型
一、法律工具論與法律目的論
( 一) 法律工具論
( 二) 法律目的論
- 法律目的與法治理念
( 一) 法律目的與法治認知
( 二) 法律目的與法治思維
( 三) 法律目的與法治思想
三、法律目的與以民為本
( 一) 法律目的的民本目的性
( 二) 法律目的的民本條件性
( 三) 法律目的的民本規定性
( 四) 法律目的的民本實現性
四、法律目的與民法精神
( 一) 法律目的與民法精神的統一
( 二) 民法精神追求和踐行法律目的
五、與時俱進和民法精神的法治理念轉型
( 一) 法治理念的與時俱進性
( 二) 從工具到目的的法治理念轉型
( 三) 思想變革的法治理念轉型需求
六、民本模式的法治文化與法治理念轉型
( 一) 法治文化的民本理念要求與法治理念轉型
( 二) 法治文化的民本理念建設與法治理念轉型
第二十二章 從制度到精神的法治生成轉型
- 法律制度
( 一) 法律制度的形式性
( 二) 法律制度與法律體系
二、從制度到精神的法治文化
( 一) 從法律制度到法制文化
( 二) 從制度文化到法治文化
三、民法精神的法治生成轉型
( 一) 民法精神的法治生成條件與實踐
( 二) 民法精神的法治生成轉型的目的與要求
四、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與法治生成轉型
( 一) 法治生成轉型與法治文化的民本發展目標
( 二) 法治生成轉型與法治文化的民本發展基礎
第二十三章 從形式到實質的法治品質轉型
一、形式法治
( 一) 形式法治與法律形式主義
( 二) 形式法治與法律實證主義
- 實質法治
( 一) 實質法治與法的價值
( 二) 實質法治與法治生態
( 三) 實質法治與法治品質
( 四) 形式法治論和實質法治論的爭點
( 五) 實質法治論與自然法思想
三、實質法治與民法精神
( 一) 實質法治的民法精神條件
( 二) 民法精神的實質法治要求
四、民法精神的法治品質轉型
( 一) 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品質變遷
( 二) 與時俱進的法治品質
( 三) 從形式到實質的法治轉型
( 四) 目的與價值的法治品質轉型需要
第二十四章 從靜態到動態的法治運行轉型
一、靜態法治
( 一) 靜態法治與法律靜態
( 二) 靜態法治與形式法治
二、動態法治
( 一) 動態行為與動態法治
( 二) 動態法治與法治生態
- 動態法治與民法精神
( 一) 動態法治的民法精神需求
( 二) 民法精神的動態法治本質
- 民法精神的法治運行轉型
( 一) 法治運行主體與方式的轉型
( 二) 法治運行的動態行為與實現
五、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與法治運行轉型
( 一) 法治文化的民本目的與法治運行轉型
( 二) 法治文化的民本價值與法治運行轉型
第二十五章 從他律到自律的法治行為轉型
一、他律的法治行為
( 一) 他律行為的強制性
( 二) 他律行為的被動性
二、自律的法治行為
( 一) 自律行為的自主性
( 二) 自律行為的自然性
三、自律行為與民法精神的法治行為轉型
( 一) 自律行為與民法精神
( 二) 法治行為的與時俱進
( 三) 從他律到自律的法治行為
四、法治文化的行為模式與法治行為轉型
( 一) 法治文化的行為條件與法治行為轉型
( 二) 法治文化的行為實現與法治行為轉型
第二十六章 從政府到社會的法治本位轉型
一、政府本位
( 一) 政府本位與官僚體制
( 二) 政府本位與公權本位
( 三) 政府本位與行政分配
( 四) 政府本位與強制秩序
二、社會本位
( 一) 社會本位與民本社會
( 二) 社會本位與私權本位
( 三) 社會本位與自主分配
( 四) 社會本位與自由秩序
- 社會本位與以民為本
( 一) 社會本位的以民為本屬性
( 二) 以民為本的社會本位要求
- 社會本位與民法精神
( 一) 社會本位的民法精神構造
(二)民法精神的社會本位依據
五、民法精神的法治本位轉型
( 一) 法治本位的社會性與時代性
( 二) 從政府到社會的法治本位
六、法治文化發展與法治本位轉型
( 一) 法治文化的建設目的與法治本位轉型
( 二) 法治文化的建設條件與法治本位轉型
第六編 良法善治: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實踐
第二十七章 良法善治的民法精神實踐
一、良法的民法精神實踐
( 一) 良法的歷史追尋
( 二) 良法的一般標準
( 三) 良法的審查機制
二、善治的民法精神實踐
( 一) 善治的主體
( 二) 善治的法治狀態
( 三) 善治的自治與他治
- 小結
第二十八章 不同區域的民法精神實踐
一、民法精神實踐的區域性
( 一) 民法精神實踐區域劃分的意義
( 二) 民法精神實踐區域劃分的標準
二、南北方區域的民法精神實踐
( 一) 制定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
( 二) 調整人們行為的規範體系
三、東西部區域的民法精神實踐
( 一) 理性人假設與理性能力實現
( 二) 東西部區域的理性選擇
四、小結
第二十九章 城鄉差別的民法精神實踐
一、城鄉二元結構及其民法精神實踐
( 一) 城鄉二元結構
( 二) 熟人與陌生人社會的民法精神實踐
二、權利觀差別的民法精神實踐
( 一) 傳統與現代錯位的權利觀
( 二) 權益衝突的不同解決方式
三、性與家庭中的民法精神實踐
( 一) 婚前性行為的相對開放
( 二) 夫妻財產制的相對保守
( 三) 結婚行為的社會性認同
( 四) 生育行為折射城鄉差別
四、小結
第三十章 司法裁判的民法精神實踐
一、司法裁判的行為自由維護
( 一) 司法裁判中契約地位彰顯
( 二) 司法裁判的侵權責任邊界
( 三) 司法裁判的民刑責任區隔
二、司法裁判的公正價值秉持
( 一)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中利益衡量的實體公正
( 二) 證據規則合理配置的程式公正
三、司法裁判的習慣法源發掘
( 一) 司法裁判的習慣法源地位認可
( 二) 商事司法的習慣法源地位提升
四、司法裁判的契合效果追求
( 一) 司法裁判的社會效果匡扶
( 二) 司法裁判的社會效果與信訪維穩
五、小結
第三十一章 行政行為的民法精神實踐
一、私權自由與行政許可權制的統一
( 一) 民法精神本位的行政行為
( 二) 依法行政與民法精神守護
二、公私產權衝突的民法精神實踐
( 一) 從“ 烏木案” 到“ 土地使用權續期” 的公私產權之爭
( 二) 以公益名義徵收的公私產權衝突
三、行政權介入私權事項的民法精神實踐
( 一) 行政權介入私權事項根據的消極自由及其限度
( 二) 行政審批與許可如何為權利鬆綁
( 三) 作為行政限制的限購、限行與限產檢討
四、從特許到契約的公有資源配置與民法精神實踐
( 一) 特許的公有資源配置之現狀
( 二) 契約的公有資源配置之展望
- 小結
附屬檔案一 調研報告
一、調研的目的與規劃
( 一) 調研的目的
( 二) 調研的規劃
二、調研的過程與總結
( 一) 甘肅、青海的調研過程與總結
( 二) 重慶的調研過程與總結
( 三) 貴州的調研過程與總結
( 四) 雲南的調研過程與總結
( 五) 內蒙古、寧夏的調研過程與總結
( 六) 江蘇的調研過程與總結
( 七) 浙江的調研過程與總結
( 八) 河南的調研過程與總結
( 九) 山東、山西的調研過程與總結
( 十) 四川的調研過程與總結
三、調研的總體性結論
( 一) 關於公民的法律素養與文化
( 二) 關於普法和法制宣傳的形式
( 三) 關於對公權力的限制
( 四) 關於公民法治意識的提高
附屬檔案二 調查問卷數據使用情況統計表
表一( 按編章順序)
表二( 按題目順序)
後 記
作者簡介
王利民,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二級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大連海事大學民法哲學研究中心主任。首屆“遼寧省傑出中青年法學專家”;第五批“大連市優秀專家”;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決策諮詢委員會委員;何勤華主編《中國法學家訪談錄》(第6卷)入選法學家。2021年大連市本地全職高層次人才認定“領軍人才”。
1959年7月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1983年畢業於吉林大學歷史系,獲史學學士學位,1986年畢業於吉林大學法律系,獲法學碩士學位。1986年7月至2002年2月在東北財經大學法律系工作,曾任該校法律系副主任、法學院副院長(主持工作,成立法學院)。2002年3月起任教於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2006年4月至2011年9月,任大連海事大學專業學位教育學院副院長、法律碩士教育中心主任; 2011年9月至2017年10月,任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法律碩士教育中心主任。2005年10月負責成立遼寧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2013年9月負責成立(社團法人)遼寧省民法學會。2013年11月發起創辦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主辦的“全國民法基礎理論與民法哲學論壇”。2015年12月,創辦“中國民法哲學網”。2011年3月,出資創辦遼寧民同律師事務所,任首席律師、執行管理人。
現為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常務理事;遼寧省民法學會(社團法人)會長;遼寧省法學會常務理事,遼寧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民法學和民法哲學。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民法精神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研究”首席專家;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民法道德論》、《民法人性論》獨立作者。出版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成果《民法道德論——市民社會的秩序構造》、“十二五”國家重點規劃出版圖書《人的私法地位》(第2版)、《民法的精神構造:民法哲學的思考》和法務部項目成果《境外影視作品著作權二元保護論》等著作二十餘部;發表《民事責任歸責原則新論——過錯推定規則的演進:現代歸責原則的發展》等論文百餘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