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地理環境,確認為一級水源,歷次民眾政府對話成果,第一次對話,第二次對話,第三次對話,第四次對話,第五次對話,主要爭議,問題一,問題二,問題三,問題四,問題五,大事記,
歷史沿革
20世紀90年代初建成後,民治水庫多年來發揮一級水源功能,為周邊的民治水廠及居民供水,作為橫嶺、樟坑、榕苑3個村的飲用水源。2013年5月30日,民治水廠關停,民治水庫轉為備用飲用水源,並承擔防洪功能。
近年來,民治水庫改建為公共公園的呼聲時有響起,政府部門在未廣泛徵集周邊民眾意見的情況下計畫在此建設“民悅公園”。目前,沒有正式審批檔案將民治水庫由飲用水源降級為景觀水庫,亦沒有客觀水質檢測報告反映水庫的水質情況。因此,某些政府部門將民治水庫改建為“民悅公園”的合法性、合理性受到強烈質疑。居民和媒體疑問,公園設計方案將通過填湖等手段侵占大量水庫庫容,降低飲用水源水質,損害防洪水庫的蓄洪能力,危害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破壞野生鳥類棲息地和水庫生態環境。公園設計方案僅僅在水庫邊沿設定狹窄的步行道,公共休閒功能非常有限,也留下“為水庫商業開發配套後花園”的嫌疑。
隨著龍華新區、龍崗坂田片區快速發展,民治水庫作為飲用水源的重要地位,只應予以加強,而不應人為鬆懈保護,而後逐步蠶食周邊地域,最後形成全面商業開發的既成事實。飲用水源和生態環境一旦破壞,即使周邊建成價值上百億的商品房,也無法彌補。
地理環境
民治水庫位於龍華新區梅坂大道旁,臨近梅林關;緊靠銀湖山,本來生態環境優美,山清水秀,大量水鳥栖息。自20世紀90年代初即作為飲用水源,為民治水廠及周邊居民供水,水廠關停後繼續作為防洪和備用水源,並被《深圳市藍線規劃》列為一級水源。
確認為一級水源
《深圳市藍線規劃》第一條 本規劃所稱深圳市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河、湖、庫、渠、人工濕地、滯洪區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護與控制的地域界線,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綠化、河道生態景觀建設等需要而劃定的規劃保留區界線。
民治水庫是龍華新區總庫容最大的水庫,並被《深圳市藍線規劃》列為一級水源。但是,民治水庫的藍線內保護區面積卻與其庫容極不匹配,400萬立方米庫容僅有36.7公頃的保護區,遠小於其他庫容更小的水庫(如268萬立方米庫容的牛咀水庫的藍線保護區面積達88.7公頃)。更為詭異的是,《藍線規劃》草案中的民治水庫保護區面積達到93.28公頃,審批通過的版本竟壓縮為1/3。
《深圳市藍線規劃》關於龍華新區各水庫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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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6.7 (《藍線規劃》草案中為932794.7平方米,即93.28公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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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次民眾政府對話成果
背景簡介:
民治水庫是深圳龍華新區庫容最大的水庫,為飲用水源及防洪水庫。緊鄰水庫旁的A803-0506地塊本應屬於水庫水源保護區域,不得建設住宅。但規劃部門配合開發商違法審批住宅項目,在土地閒置近30年的情況下仍為該項目辯護、讓路。2015年9月,開發商未獲得任何批准證件時違法施工,周邊民眾集體抗議,逼停黑心項目,與政府對話商討根本解決之道。
第一次對話
2015年10月24日
2015年10月24日上午11點,溪山美地園、瀅水一區、瀅水二區、萬家燈火、民樂花園、民樂翠園6小區居民代表,就鵬寶東公司在梅坂大道邊開發項目相關意見向市規土委龍華管理局、龍華新區環保部門、民治街道辦事處、民治辦事處執法隊作交流溝通。現紀要如下:
一、市規土委龍華管理局確認:該開發項目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且該項目地塊涉嫌閒置土地,正接受調查。如果經調查確認該地塊相關規劃存在問題,承諾將依法修改規劃。
二、龍華新區環保部門、民治辦事處執法隊承諾對居民反映的項目施工噪音擾民、泥土灰塵污染、圍擋占用人行道和堵塞消防通道等涉嫌違法的現象依法查處。
三、居民對民治水庫及周邊相關規劃提出以下質疑:
1.用地規劃問題,是核心本質的問題。民治水庫屬於生態環境嚴格保護區域。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條例和深圳市藍線規劃對水庫藍線退讓的有關規定,此用地紅線與水庫無任何退讓,屬嚴重違規。問規劃有關部門,這樣用地規劃合不合法,合不合理?
2,這樣的藍線規劃是通過怎樣的程式獲得評審通過的?有沒有經過專家委員會的評審?請提拱相關評審資料和專家名單?
3.這種藍線規劃有沒有經過公告公示?請提供相關資料。
4.2009年的深圳藍線規劃(2007_2020)對民治水庫周邊有很好綠化保護帶,但最後修定的藍線規劃圖例,層層壓縮原有藍線規劃,甚至無視深圳有關法規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水庫水域無仼何退讓,前後差距如此之大是何原因?有沒有相關的批文?
5.民治片區嚴重缺少應急避難場所,如果周邊都規劃成了商品房,一旦遇到大的災難來臨,周邊20萬居民無法滿足避難要求。民治水庫周邊做成生態公園就能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規劃部門對民治片區的應急避難場所是如何規劃的?
6.居民提出以下訴求:在此地塊規劃問題還沒解決之前,該開發項目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正接受閒置土地調查,應立即停工。
四、建立居民與政府對話機制。2015年10月25日下午2:30將進行第二輪對話。
第二次對話
2015年10月25日
參與方:民眾代表、政府協調部門、深圳市規土委龍華管理局、環保大隊、民治街道辦、民安居委會
一、民眾要求立即停工(政府工作人員承諾與開發商協商先行停工)
二、就規劃問題要求規劃部門局級以上領導到場處理
三、水務部門相關領導以及建設部門相關領導到場處理
四、今天就該土地問題查實得知:就該土地開發商已超期開發,政府正在為超期開發問題查證落實歸屬待進一步確認,正在進行閒置調查,此土地用途已成爭議,希望相關領導出面處理。
第三次對話
2015年11月7日,在民眾壓力下,違法施工近2個月的民治水庫工地終於停工,水庫環境被完全破壞。
參與方:民眾代表、深圳龍華新區法制辦、市規劃國土委員會龍華管理局、龍華新區規劃國土監察大隊、龍華新區城建局、民治街道辦
規劃土地監察部門承諾:A803-0506地塊在取得兩證一書之前徹底停工,絕對不會發生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接下來,執法部門將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做好執法工作。
街道辦副主任陳彤答應就居民反映的該地塊封堵華景樂園消防通道的問題向消防、安監部門報告,就業主反映的該地塊施工圍擋占用人行道的問題向交通部門報告,並向居民回復。
城建部門:水庫功能由市水務部門劃定。我部門了解到,目前民治水庫功能未作任何調整,仍為防洪和備用水源。無正式批文規定、確認或說明民治水庫已降級為景觀水源。
規劃國土部門:該地塊涉嫌閒置土地,正由我局進行調查處理,將向市規劃國土部門反映居民關於處理結果做出前暫停審批該地塊建設項目相關審批手續的訴求。藍線相關規劃、應急避難場所相關規劃等的意見和建議,可向規劃國土部門提出。
居民:希望依據法律規定,修改藍線相關規劃、應急避難場所相關規劃。
第四次對話
2015年12月5日
參與方:民眾代表、市規劃國土委員會、龍華新區城建局、民治街道辦
民眾代表詳細闡述質疑和訴求(詳見下方“主要爭議”部分),並整理成文稿提交各部門。對話現場,各部門啞口無言。
第五次對話
2016年4月23日
參與方:民眾代表、龍華新區黨委書記、龍華新區各部門
民治水庫問題成為龍華新區領導關注焦點。4月23日上午,民眾代表受邀與龍華新區余新國書記展開對話。民眾代表提出兩點訴求和一項質疑:環保問題、民生問題,以及水庫邊房地產開發違背法律法規。除區政府主要領導外,在場還有各個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相關成員,以及街道辦負責人和媒體記者。通過對話,余書記充分理解民眾的訴求,雙方亦從歷史和現在的不同情況和要求進行了溝通。總體來說對話有積極的效果。總結三個重點:
一、余書記指示下屬部門,要求事情未清楚之前(開發項目)不能開工,停止審批程式。
二、余書記說:“說實話,如果牽涉到更改項目或土地置換相關規劃工作,區政府沒有一點權力,一切由市規土委決定。”明確了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市規土委)的關鍵角色和作用。
三、除去各部門一直糾纏的程式合法性問題之外,余書記認同存在“該不該開發”的問題,給下級部門定了個基調,也符合民眾的根本訴求。余書記要求下級部門就此事重新向市一級匯報,匯報內容不能基於解釋民眾的對合法性的質疑,而是要突出環保和民生問題。
第五輪對話反映出:
一、此前大家的維權行動,幾次對話、上訪、與政府部門的各種聯繫,以及各類媒體的文章、報導等,起到了累積效用。
二、政府一把手認為這是一個問題,且並沒有預先設定問題的性質,立場中立。
三、樂觀之餘,我們也接收到一個重要信息,即,區一級政府對規劃改變毫無權力。與市規土委的溝通,任重道遠。
主要爭議
問題一
民治水庫應參照一級水源保護區進行保護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淨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到用戶的供水方式。
——2001年10月1日實施的衛生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範》
“按照不同的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分級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增設准保護區。”
——1989年7月10日實施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第三條。
“深圳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未劃為水源保護區的集中式供飲用水的地表水源地管理應參照本規定執行。”
——1992年2月1日實施的《深圳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第二條。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包括備用的和規劃的)都應設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增設准保護區。”
——2007年2月,國家環保總局頒布實施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4.1.2。
民治水庫屬於集中式供飲用水的地表水源,依據以上法規、規範,應設定水源保護區。
“這些項目都緊靠龍華鎮民治村的重要水源——民治水庫,該水庫是民治水廠的水源地,雖然最近的深圳市水源保護區劃分中並未將民治水庫列為一級水源保護區,但目前其功能卻和一級水源相當。
區域環境質量現狀:
水源保護區:民治水庫水源保護區水環境質量可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的II類標準。”
——A803-0506地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估表》,深圳市寶安區環保局,《深寶環批【2004】61091號文》,《深寶環批【2004】601175號文》)
“一級保護區的水質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
——1992年2月1日實施的《深圳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第十條。
因此,民治水庫自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為居民集中供水時,就應當依法按照一級水源保護區進行規劃。
“小型水庫管理範圍和小型水庫保護範圍由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標準劃定:
……一級水源保護區範圍即水庫正常蓄水位外延200米劃定的水源保護管理範圍。”
——2008年2月3日《深圳市小型水庫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
該200米標準也已在多個規劃中實踐沿用:
“一級保護區包括水域範圍和陸域範圍,其中水域範圍指水庫庫區和東深供水渠渠道水域,水質保護目標為Ⅱ類,陸域範圍指深圳水庫正常蓄水位(27.60米)、東深供水渠和雁田水庫南端正常蓄水位(48.60米)分別向陸域縱深200米左右的區域。”
——200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劃分深圳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通知》
,“一級保護區包括水域範圍和陸域範圍,其中水域範圍指水庫庫區水域,水質保護目標為Ⅱ類,陸域範圍指深圳水庫正常蓄水位(27.60米)向陸域縱深200米左右的區域。”
——2006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深圳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通知》
“一級保護區包括水域範圍和陸域範圍,其中水域範圍指水庫庫區水域 (不含福龍路段),水質保護目標為Ⅱ類,陸域範圍指水庫正常蓄水位向陸域縱深200米左右的區域”。
——2015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深圳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通知》
經測算,A803-0506地塊完全處於民治水庫正常蓄水位向陸域縱深200米的區域內,即完全處於民治水庫的一級水源保護範圍內。
“在一級保護區內,除執行第十四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與取水和保護水源無關的一切建築、構築物和居民住宅;”
——1992年2月1日實施的《深圳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因此,民治水庫周邊200米範圍內不應新建商住項目,包括A803-0506地塊。
問題二
A803-0506宗地產權、規劃與法規相矛盾
第二條 農村集體單位或其他單位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推土、尚未建設的土地,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已推土地與城市規劃又無矛盾的,轉讓的受讓人按現行地價標準補地價,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1994年9月23日《深圳市寶安區歷史用地遺留問題處理辦法》
與城市規劃無矛盾,是授予A803-0506地塊國有土地產權的前提。
水庫藍線基本劃定標準:
(一)已劃定為水源保護區的水庫,藍線基本劃定標準為一級水源保護線;
(二)未劃定為水源保護區的水庫,藍線基本劃定標準為:……中小型水庫按自水庫正常蓄水位線外延不小於200米劃定,但不應超過水庫流域匯水範圍線。
——2009年通過的《深圳市藍線規劃》第十六條
民治水庫 備註為一級水源
——2009年通過的《深圳市藍線規劃》,《附表12 寶安區小(一)型水庫藍線控制一覽表》
“小型水庫管理範圍和小型水庫保護範圍由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標準劃定:
……一級水源保護區範圍即水庫正常蓄水位外延200米劃定的水源保護管理範圍。”
——2008年2月3日《深圳市小型水庫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
因此,2008年《深圳市藍線規劃》賦予民治水庫正常蓄水位外延200米劃定的一級水源保護範圍。
該地塊雖於2000年補辦使用權出讓契約,產權並未成立。直到2011年才首次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據了解,2013年才完成房地產權登記。
所以,審批該地塊相關規劃及土地產權時,應依據早前生效的《深圳市藍線規劃》、民治水庫一級水源保護範圍的劃定,不予批准,或進行調整。
問題三
A803-0506宗地閒置土地處置
“收回與規劃衝突部分,其他完善手續,限期開發。”
——2008年《關於提請審批首批已批未建地處置方案的請求》,深國房【2008】129號文,對爭議地塊閒置土地的預審意見
“該宗地2008年5月被依法認定為閒置土地,市政府處置方案為‘免收土地閒置費,收回與規劃不符部分,其餘用地完善手續,繼續開發’。”
——2010年11月22日《關於A803-0035宗地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的告知函》,深規土寶函【2010】1960號
結合上文,該地塊與《深圳市藍線規劃》、民治水庫一級水源保護區等法規不符,應當依據後兩者收回不符部分,並重新進行規劃審批。
那么,因與規劃衝突被認定為閒置土地的地塊,依據什麼規劃而收回?收回哪些部分、多少面積?我們了解到調整的面積為0.08平方米,相當於一塊瓷磚(邊長30公分)大小。
問題四
A803-0506宗地建設項目破壞民治水庫生態環境
1)項目施工期對環境產生影響有:水土流失、施工噪聲、施工人員的生活污水及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生產廢水、施工人員的生活垃圾及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施工地面揚塵和施工機械設備排放廢氣等。
生態環境:本項目建設占地規模較大,在工程建設過程施工活動會對擬建廠址區域生態環境產生多方面的影響,主要包括: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生境干擾、生物多樣性影響、景觀影響等方面。
瀅水灣二期工程……絕大部分待建工程位於水庫邊,因此在整個建設期間,如果不採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措施不得當,水土流失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2)經營期間對環境的影響表現在: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另外在經營期間,小區將受到周圍道路交通噪聲的影響。
揚塵:本項目建設期間,建築施工揚塵是施工區空氣的一個重要污染源,施工期間土地的平整、土石方的挖掘、堆放,混凝土的攪拌,建築物料的現場手動及堆放等情況均會產生較大的揚塵(TSP),尤其是天晴有風的時候,產生的揚塵會影響到附近的居民區和學校等環境敏感受體。
水土流失
由於本工程施工活動造成了使原大面積的地表裸露,工程建設期水土流失現場較為嚴重。
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已成為重要的環保問題,由於這些生活垃圾的污染物含量很高,如處理不當,不但影響景觀,散發臭氣,滋生蠅、鼠,而且其含有的BOD5、CODcr、大腸菌等對周圍水體可以產生極強的污染。因而對於垃圾的環境影回響予高度重視。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瀅水灣住宅小區三面被水域包圍,地勢又比較高,在目前還沒有平整土地的情況下,水土流失就已經十分嚴重。
——2004年,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表》(北京大學出具),深寶環批【2004】601175號。深寶環批【2004】61091號文有類似描述。
爭議地塊建設項目對環境將造成嚴重影響,在最早期2004年的《環評報告》中多處確認。
“瀅水灣一期工程”用地遠離水庫。(P2,P44)
“瀅水灣二期工程”由於項目用地發生調整,用地位置往梅坂大道,即遠離民治水庫移動。(P2,P44,面積調整0.08平方米)
建設地址……西南面約150米為瀅水國小及瀅水山莊,西北面、北面、東北面均為民治水庫。(P3,瀅水國小根本不存在)
本項目選址屬觀瀾河流域準水源保護區。(P5,為何不考慮緊鄰的民治水庫?)
項目地表水屬於珠江口小河流域……V類水質標準。(P10,為何不考慮緊鄰的民治水庫?)
建設項目在施工期間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是可能造成水土流失。
本項目基礎施工過程中,基礎開挖和場地平整施工時由於暴雨會引起水土流失。另外,施工期污水如處理不當排放,可能會導致水生生態環境質量下降,影響水質環境以及水生生物的生存和生長。施工機械尾氣排放將可能增加局地空氣環境酸性氣體的含量,以及可能影響到動植物的生長狀況。固體廢棄物如處理不當,不僅可能影響城市生態環境,而且可能造成填埋場等處理處置場所所在區域環境質量的下降,進而影響所在區域動植物生態狀況。
需要特別注意的事,瀅水灣住宅小區三面被水域包圍,地勢又比較高,在目前還沒有平整土地的情況下,水土流失就已經十分嚴重。
——2013年,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批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深龍華環批【2013】100466號文。
上圖為2004年《環評報告》內容,顯示該建設項目與水庫位置關係。
2013年《環評報告》竟然認為項目遠離民治水庫,以及存在大量基本事實的謬誤。即使如此,客觀上還是承認項目嚴重破壞周邊環境。
問題五
民生規劃不合理
一、本片區缺乏應急避難場所,《民樂地區法定圖則》規劃的附近應急避難場所地塊事實上未建設為對應場所,或者已被改建、導致無法建設為應急避難場所。
所謂避難場所一:溪山美地園南側山坡
完全是坡地、荒林,甚至有人違法圈地。遇上地震、洪災等,純屬絕境,不宜避難。如果強行改造成平地、避難場所,必然破壞自然環境。
所謂避難場所二:民樂公園,位於民樂村西側出口
可用面積不足1000平方米,遠遠低於深圳市社區應急避難場所“不少於2千平方米可用面積”的標準。如何容納周圍20萬居民?
所謂避難場所三:華景樂園住宅樓地塊,民治水庫旁
這裡規劃為國小兼應急避難場所。國小在哪呢?避難場所在哪呢?避難場所應當是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開闊的設施。躲進居民樓,不如待在家裡。
所謂避難場所四:位於雅園路北側,龍岸花園對面
從民治水庫周邊小區步行過去約3公里,路途遙遠,完全不適宜民治水庫周邊居民緊急避難。
二、本片區聚居20萬居民,缺乏市政公園。目前龍華新區規劃的其他公園,除了長期未落實的“民悅公園”,都遠離民治水庫周邊片區。居民休閒娛樂只能在馬路邊過道上,綠化稀缺,生活質量低。民生條件亟待改善。
由於周邊商業開發嚴重擠壓水庫空間,民治水庫公園(即所謂“民悅公園”)只能通過填湖才能完成。這樣必然破壞原有生態環境,破壞野生水鳥栖息地。同時,民治水庫目前是防洪和備用飲用水源。一旦填湖,必然損害水庫蓄洪能力,導致洪災機率上升,也必然損害水庫水質。目前公開的民治水庫公園設計方案,大面積填湖,極度不合理。
大事記
2015年9月,緊鄰民治水庫且閒置23年的A803-0506宗地突然動工,周邊民眾原以為是政府長期承諾的“民悅公園”,卻發現是商業住宅開發項目,既無證施工,又嚴重破壞環境。民眾紛紛抱怨、投訴。
2015年10月24日(周六),民治水庫周邊居民聚焦在A803-0506宗地的工地門口,和平抗議該建設項目破壞水庫生態環境。政府部門(主要為民治水庫所在地民治街道辦)聞訊到場與民眾代表開展對話(第一輪),當場聯繫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龍華管理局確認:該開發項目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且該項目地塊涉嫌閒置土地,正接受調查。民眾代表據此要求項目馬上停工。
2015年10月25日(周日),在民眾強烈要求下,政府部門加急與民眾代表開展第二輪對話。政府部門(民治街道辦)承諾與開發商協商先行停工,但遭開發商拒絕。民眾要求龍華新區管理委員會(民治街道辦上級)相關部門加入下一輪對話,有效解答民眾質疑。
2015年11月,民治水庫問題持續發酵,升級為全深圳、全社會熱點。自9月民治水庫周邊開建商品房以來,社會對民治水庫的關注不斷升級。隨著揭露真相的文章陸續發布,隨著報紙、新聞媒體持續報導,民治水庫問題已成為多種社會問題集中爆發的代表。隨著水庫周邊A803-0506地塊無證施工屢禁不止、水庫環境持續破壞,民治水庫問題揭示的種種亂象,已經到了必須根除的關鍵節點。
2015年11月7日(周六),民眾代表與政府部門(主要為龍華新區管委會)進行第三輪對話。規劃土地監察部門承諾:A803-0506地塊在取得兩證一書之前徹底停工,絕對不會發生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城建部門:我部門了解到,目前民治水庫功能未作任何調整,仍為防洪和備用水源;無正式批文規定、確認或說明民治水庫已降級為景觀水源。A203-0506宗地建設項目當日徹底停工。
插曲:2015年11月6日,第三輪對話會的前一天,水庫旁的違法建築工地(A803-0506地塊)門口終於貼上了政府的封條和《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7日對話會結束當晚,開發商公然撕毀政府封條,後來證實:囤地20多年不開發,縱容撕毀政府封條的開發商深圳市鵬寶東公司,竟然是完完全全的地方政府直屬控股企業。其實際控制人為龍華街道辦事處,控股股東為龍華街道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的法人代表韓垂學為龍華新區人大代表,龍華直屬企業黨總支部書記)
2015年12月5日,民眾代表和政府第四輪對話,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加入對話。代表們系統整理出5大問題,由政府部門帶回研究。5大問題包括:
1、民治水庫應參照一級水源保護區進行保護
2、A803-0506產權、規劃與法規相矛盾(A803-0506宗地緊鄰民治水庫,兩者之間沒有隔離帶。該地一旦開建,將嚴重破壞民治水庫生態環境)
3、閒置土地處置(A803-0506宗地產權自1992年生效,2008年已被深圳市政府認定為閒置土地)
4、建設項目破壞民治水庫生態環境
5、民生規劃不合理(民治水庫周邊20萬居民緊缺教育、醫療、休閒設施,而所謂“民悅公園”要嚴重破壞民治水庫環境才能建成,民怨深重)
2016年2月初,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上,市人大代表聯名提出《關於嚴格執行飲用水源保護法 依法保護民治水庫的建議》。民治水庫問題,作為深圳市生態保護的代表性事件,將長期受到市人大代表和全社會民眾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