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婚姻家庭

民族婚姻家庭

民族婚姻家庭,是指少數民族在民族內、少數民族之間、少數民族與漢族之間的婚姻和各種不同類型的家庭關係。不同民族間的通婚應遵循的一般原則:根據憲法和婚姻法規定的精神,對不同民族間的通婚問題,應以尊重民族習慣、維護民族團結為基本原則。

民族婚姻家庭:是指少數民族在民族內、少數民族之間、少數民族與漢族之間的婚姻和各種不同類型的家庭關係。
民族婚姻家庭通常有以下幾個明顯特徵:
1、在民族婚姻家庭的主體中,雙方或一方為少數民族。
2、民族婚姻家庭關係的內容具有明顯的民族特色。
3、民族婚姻家庭各方面具有強烈的地方特色。
4、民族婚姻家庭具有強烈的傳統習俗特色。
不同民族間的通婚應遵循的一般原則:根據憲法和婚姻法規定的精神,對不同民族間的通婚問題,應以尊重民族習慣、維護民族團結為基本原則。
異族通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子女的民族從屬問題:個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確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其民族成分在年滿18周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18周歲者由本人確定,年滿20周歲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修正後的《婚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
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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