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加強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加強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工作的通知》在1996.06.12由民政部,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加強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民政部,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96.06.12
  • 實施時間:1996.06.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公安廳(局):
人民警察長期戰鬥在與犯罪分子鬥爭的第一線,用鮮血和生命履行著黨和人民賦予的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神聖職責。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警察的批烈、評殘和撫恤工作,保障傷亡人民警察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對加強人民警察隊伍建設、激勵人民警察的獻身精神、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現行優撫法規,根據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認真辦理對人民警察的傷亡撫恤事宜。
二、各級公安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內部傷亡撫恤管理體制,明確業務分管部門,實行專人負責;規範申報批烈評殘程式,抓好落實工作;認真組織專、兼職幹部的學習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政策水平。
三、各級民政部門和公安部門要根據各自的工作許可權,進一步明確責任,加強聯繫,積極配合,密切協作,共同做好人民警察的傷亡撫恤工作。
四、要利用各種途徑大力宣傳人民警察同犯罪分子作鬥爭的英雄事跡和獻身精神,以感染教育民眾,弘揚社會正氣,為社會的穩定和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貢獻力量。
各級法院和檢察院的法警,各級國家安全、司法機關的人民警察的傷亡撫恤也按本通知精神辦理。
民政部
公安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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