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年及課

李安世(公元443-493年),北魏趙郡平棘(今河北趙縣南)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年及課
  • 發生年代:北魏
民年及課
孝文帝時歷任主客給事中、安平將軍、揚州刺史,封趙郡公。李安世鑒於當時存在的“民因飢流散”和“豪右多有占奪(上地)”兩大社會問題提出了著名的.均田論。他認為要發展農業生產,鞏固封建國家的財政基礎,必須“令分藝有準,力業相稱”,改變長期以來農民與土地相分離的狀況。他的建議深得孝文帝的贊同,於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頒行均田制。均田論是一種土地管理思想,但它同時具有深刻的賦稅意義。均田制將土地分配與賦稅征課緊密結合起來,規定農民受田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承擔納稅義務,課稅的年齡同時也就是受田的年齡,而還田的同時也就不再納稅即“諸男人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兔及身沒則還田”;同時規定,受田農民的遷徙行為受嚴格限制,“諸上廣民稀之處……樂遷者聽逐空荒”;“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這就強制性地把農民束縛在土地上,政府可較為穩定地徵收其賦稅。這些條文反映出均田思想的實質,即均田的目的在於徵收賦稅。李安世提出“力業相稱”的原則,主張將賦稅征課與勞動力狀況緊密結合起來。並在均田制的有關規定中得到體現。農民受回、納稅的標準完全依據勞動能力的強弱而定,如男多女少;使用耕牛者多,非牛耕者少;役使奴婢者多,役使少者則少等等,可使農民的賦稅負擔與其財產狀況、承受能力更加適應,這是北魏均田制所以成功的因素之一。李安世主張用經濟手段限制豪強兼併,保護國家財源。均田制並沒有從根本上觸動大土地私有制,但它有“若同時俱受,先貪後富”及限制露田、桑田占有數量等項規定,具有限制土地兼併的意義。李安世還主張在新制中貫徹鼓勵生產的原則,如“土廣民稀處,隨力所及,官借民種芮”,“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鄉他郡”的規定,就是鼓勵農民開墾生荒地。均田制推行後,農業生產迅速發展,“於時國家殷富,庫藏盈溢,錢絹露積於廊者,不可較數”。以李安世的均田為基礎創行的均田制,不僅在北朝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相沿實行於隋、唐,一直到公元780年唐中期實行兩稅法改革,才告廢止,前後長達300年之久,反映出均田理論具有極高的歷史地位和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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