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兩審終審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一般而言,二審判決就是終審判決。由於現實的複雜性,實踐中再審制度在民事訴訟體系中,承擔了糾錯、監督和統一法律適用的功能。在再審案件中,程式選擇是否得當、訴訟思路是否正確、證據組織是否充分,乃至與再審法官的溝通是否得當等,都將成為影響再審結果的重要因素。為此,本書對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級法院辦理再審案件的裁判規則進行細緻梳理,針對實務中高發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歸納分析,希望能為律師、法官及案件當事人等提供參考和幫助。
圖書目錄
第一章再審概述
第一節再審的審理範圍
001當事人未提起抗訴的案件可以申請再審嗎?
002當事人能否針對“本院認為”部分申請再審?
003再審裁定發回重審後新作出的判決裁定,屬於再審判決裁定嗎?
004當事人可以就管轄權異議裁定申請再審嗎?
005二審撤訴後可以申請再審嗎?
006當事人可以對駁回抗訴裁定申請再審嗎?
007當事人在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審理過程中撤回起訴後又提起訴訟的,法院是否應予受理?
008當事人抗訴時未對一審部分認定問題提出異議,能否就該部分問題申請再審?
009再審期限經過後以發現新證據為由申請再審,同時一併提出的其他再審事由法院會予以審查嗎?
第二節 提起再審的期限
010再審申請期限從哪天開始計算?
011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羈押會影響申請再審期限嗎?
第三節 再審程式與其他訴訟程式
012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衝突,如何處理?
013對執行異議之訴裁判結果不滿,被執行人可以申請再審嗎?
第二章 再審的啟動主體
第一節 當事人申請再審
014未申請再審的當事人,可以在再審審理中提出再審申請嗎?
015受讓人在再審審查階段申請替代轉讓人參加訴訟,法院會支持嗎?
016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後達成和解協定,之後申請再審的,法院會支持嗎?
第二節 法院決定再審
017隻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錯誤判決,才可以適用院長發現程式提起再審嗎?
第三節 檢察院啟動再審
018當事人申訴理由與檢察院抗訴理由不一致的,法院會審理嗎?
第三章 再審事由
第一節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019原審判決之後的另案判決能否作為申請再審的新證據?
020原審判決後新發生的事實屬於再審新證據嗎?
021當事人以新證據申請再審的,能否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022當事人未參加前序普通審判程式,能否以新的證據為由申請再審?
023鑑定意見被撤銷,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嗎?
024逃避送達拒不參加庭審的當事人,即使有新證據,也不能申請再審嗎?
025逾期提交的新證據,具備哪三個條件才有效?
026二審判決後新找的證人證言可否作為新證據?
第二節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027鑑定人未出庭,當事人可以以此為由申請再審嗎?
028二審認定法律關係錯誤,再審是否必須改判?
029對司法機關另案認定的事實不予認定,是否構成“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030法院未圍繞查明的新事實審理和裁判的,當事人是否可以申請再審?
031對移送公安的駁回起訴裁定,可否以“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為由申請再審?
032原審判決採信的評估報告缺少評估人員簽字,是否屬於“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033“本院查明”部分未對爭議事實予以認定,逕行在“本院認為”部分認定的,是否可以再審?
034原審判決認定契約效力錯誤的,可否通過再審糾正?
035調解書可否再審,應符合哪些條件?
第三節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036偽造的證據未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主要證據的,人民法院不支持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037被申請人虛假陳述的,是否屬於偽造證據?
038原審中未對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是否影響當事人申請再審?
第四節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039原審證據未經質證的,一定可以申請再審嗎?
040當事人以原審法院未對生效法律文書組織質證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41談話筆錄未經質證的,當事人是否可以此為由申請再審?
第五節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042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而法院未調取,以此為由申請再審會得到支持嗎?
043對方控制的證據是否屬於當事人無法自行收集的證據?
044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範圍越全面越好嗎?
第六節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045原審未中止審理,當事人以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申請再審可以嗎?
046原審法院未適用人民法院內部通知屬於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嗎?
047當事人以原審案由認定錯誤申請再審會得到法院支持嗎?
048原審適用法律不當,能否認定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而啟動再審?
049當事人以對方二審才申請鑑定並獲準為由申請再審,法院會支持嗎?
050原審法院錯誤適用修訂前的司法解釋,是否必然可以導致再審?
051原審法院未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復函是否屬於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052當事人可否以原判決、裁定未明確寫明適用的法律為由申請再審?
第七節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
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053某審判人員兩次參與該案審理,當事人能否以“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為由申請再審?
054再審審查程式與再審審理程式的審判人員能否相同?
055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單方委託的鑑定意見,可否作為申請再審的新證據
056實際開庭的法官與判決書署名的法官不一致,屬於審判組織不合法,應當再審
057助理審判員雖非員額法官,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的,不屬於審判組織不合法?
058組織質證時三名合議庭成員只有一名參加,是否屬於違反法定程式?
059庭長作為合議庭成員但是並未擔任審判長,屬於審判組織不合法嗎?
第八節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
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
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060在當事人被羈押的情況下,法院作出缺席判決,當事人可以對此申請再審嗎?
第九節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061原審法院在郵寄送達材料被退回後公告送達,屬於再審申請事由嗎?
062二審僅由法官助理主持詢問而未開庭審理,當事人以此為由申請再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063鑑定材料未經質證,當事人申請再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064律師開庭時間衝突不出庭,法院作出缺席判決,構成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嗎?
065法官打斷發言,當事人能否以剝奪其辯論權利為由申請再審?
066二審未開庭審理,當事人以剝奪其辯論權利申請再審,法院會支持嗎?
第十節 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067向法人登記地址送達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068郵寄回單顯示“該地址查無此人”後法院公告送達,當事人缺席判決的,能否申請再審?
069二審書面審理的案件未傳喚當事人到庭,當事人可以以此為由申請再審嗎?
第十一節 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070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已告知抗訴人可另行起訴的抗訴請求未予審查,是否屬於遺漏訴訟請求?
07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一律可以申請再審嗎?
第十二節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072原審依據的一審未生效裁判被撤銷,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第十三節 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073生效判決作出時間晚於審判人員被捕時間,當事人能否申請再審?
第十四節 其他情形
074原審超審限審理,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嗎?
075當事人對原審鑑定費用的負擔比例不服,可以申請再審嗎?
076當事人以鑑定機構計費方式不當申請再審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嗎?
077原審法院依據一方當事人訴前單方委託的鑑定意見作出裁判,當事人申請再審可以得到支持嗎?
078當事人提交同類指導性案例,原審裁判文書並未回應,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嗎?
079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並未中止,當事人能否以此為由申請再審?
出版背景
兩審終審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一般而言二審判決就是生效判決。理想的再審制度固有功能,應當是在承認——至少是不否認一般程式正確性的基礎上,在一般程式中無法“為”的前提下,基於出現的新情況或客觀情況發生的變化而對原審進行糾正,是一種“補救”的功能。
由於現實的複雜性,實踐中我國的再審制度在民事訴訟體系中,更多承擔的是糾錯、監督和統一法律適用的功能。從立法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二審程式)規定的二審改判事由和第二百零七條(審判監督程式)規定的再審事由存在極大混同,以至於難以區分;從實踐上看,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比例高,甚至出現反覆再審。
綜上所述,再審訴訟程式在現實中並非罕見,這對於案件當事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再審在程式和實體上,與一、二審程式有諸多的差異。再審案件中,程式選擇是否得當、訴訟思路是否正確、證據組織是否充分,乃至與再審法官的溝通是否得當,等等,都將成為影響再審結果的重要因素。有感於此,作者團隊將多年來對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院)及各級法院辦理再審案件的經驗教訓加以總結,針對實務中高發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歸納分析並集結成冊,希望本書能為身陷訴訟的當事人提供幫助。
由於學識所限,本書難免存在不足之處。還請各位讀者不吝指教,歡迎有識之士隨時與作者團隊進行探討交流。
作者簡介
王靜澄,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林業大學本科、碩士。專業領域:公司業務及銀行金融,重大民商事訴訟與仲裁,投資併購、銀企結構化融資及資產管理。
王靜澄律師在成為專職律師前,曾長期在原環境保護部所屬單位從事法律政策研究,熟悉政府政策法規設計及決策流程。後在某大型商業銀行擔任法務部門負責人,辦理過大量的票據案件。
王靜澄律師執業後長期為商業銀行、資管機構的各類投融資業務提供法律服務,為多家上市企業和金融機構擔任法律顧問,主辦過多起上市公司併購案件,出版過《企業家必知的100個法律風險》等專業著作。
張德榮,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公司法專業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主辦過大量股權訴訟和控制權爭奪案件,為股東間爭議解決、控制權爭奪及合理對價退出等提供諮詢、訴訟、控告、協定起草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務,並取得良好效果;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辦理百餘起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並在建設工程、執行異議等領域取得勝訴效果。
張德榮律師精通公司法,出版過《公司控制權爭奪戰》《破產糾紛裁判規則解讀》《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等多部實務著作;作為主要執筆人起草了《北京律師承辦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業務操作指引》,並多次受邀在中國人民大學等著名高校或大型企業講授“辦理股權轉讓案件的52個實務問題”“股權訴訟與公司控制權爭奪20講”等課程。
李斌,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本科及碩士均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專業領域:公司股權爭議與控制權之爭,重大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公司法、契約法、商業秘密、票據法)。
李斌律師曾在各地法院及各仲裁委員會代理多起疑難複雜案件並獲得勝訴。主辦併購重組、破產重整、常年法律顧問等各類非訴項目逾百件,尤其擅長為重大民商事案件爭議與投融資合作提出整體解決方案。
李斌律師擔任北京外國語大學、北京工業大學研究生校外導師,出版了《企業家必知的100個法律風險》《電子商業匯票實戰指南》《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爭奪戰》《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等著作,並多次受邀為專業院校、客戶單位講授“民營企業及企業家法律風險防範”“公司類訴訟案件實戰經驗”等專業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