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喇家遺址保護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對喇家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完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喇家遺址保護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15年8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查報告,批准的決議,

條例全文

2015年3月3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5年5月8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喇家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完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喇家遺址,是指位於縣境內黃河北岸二級階地前端喇家村的新石器時代大型聚落災難遺址,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三條喇家遺址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實行分層次保護。
喇家遺址保護範圍包括的區域:東至崗溝東邊緣,南至引黃渠南堤,西至遺址西緣喇家、鮑家耕地交界處由北向南的水渠,北至喇家國小南側道路北邊所形成的閉合區域。
建設控制地帶包括區域:東側以保護範圍東擴500米;南側至黃河北岸;西側以保護範圍西擴700米;北側以保護範圍北擴900米。
喇家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界線根據考古發現或者研究成果需要進行調整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批。
第四條在喇家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文物保護、生產生活、旅遊、參觀遊覽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喇家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對喇家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實行統一領導。
縣人民政府將喇家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並將喇家遺址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喇家遺址文化價值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對喇家遺址的保護意識,形成保護合力。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喇家遺址保護總體規劃,負責實施喇家遺址的保護、管理、宣傳、研究和利用等工作。
縣人民政府設立喇家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喇家遺址保護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協同做好喇家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遺址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成立民眾性的遺址保護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遺址保護管理工作。
第九條鼓勵社會各界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喇家遺址保護社會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喇家遺址的義務,有權制止和檢舉破壞喇家遺址、盜掘文物及其他有損於喇家遺址保護的行為。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組織或個人,由縣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執行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為保護、搶救喇家遺址及其出土文物做出重要貢獻的;
(二)發現喇家遺址出土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依法得到有效保護的;
(三)在喇家遺址保護、建設或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長期從事喇家遺址保護和管理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十二條喇家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保護總體規劃共同組織編制專項保護方案,按照法定程式報批後實施。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更已經批准的保護總體規劃及專項保護方案,如需調整或者變更,應當按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喇家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下列歷史文化遺產屬於保護對象:
(一)遺址、遺蹟及其他反映當時生產、生活的不可移動文物;
(二)陶器、制陶工具、玉器、石器、骨器及其殘片等地下埋藏或者館藏的可移動文物;
(三)遺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五條喇家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誌和界樁,並保持其完好。
第十六條在喇家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收集文物;
(二)在保護設施上塗污、刻畫、張貼、攀登;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等危害遺址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移動、拆除、損壞保護標誌、界樁和其他文物保護設施;
(五)違規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水;
(六)擅自采沙、採石、取土、打井、毀林開荒、挖建溝渠池塘、深翻土地等改變地形地貌的行為;
(七)從事產生工業粉塵、廢氣、廢渣、廢水、噪聲等環境污染的生產性活動;
(八)殯葬、修建墳墓;
(九)其他有損於遺址保護的行為。
第十七條喇家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與喇家遺址保護、展示和利用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建設工程或者進行考古調查、發掘的,必須依照法定程式履行報批手續。
依照法定程式批准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喇家遺址保護總體規劃,不得破壞喇家遺址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建設規劃方案論證應當有文物專家參加,並徵求喇家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依照法定程式批准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考古勘探。發現重要遺蹟的,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建設項目影響遺蹟原址保護的,應當另行選址。
第十八條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與喇家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喇家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及專項保護方案,加強對與喇家遺址保護有關的建設項目的審查、監督,並對危害文物安全、破壞遺址歷史風貌或者污染遺址及其環境的建築物和設施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喇家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新批宅基地。
原有村民住宅不符合保護總體規劃的,應當按照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進行修繕或改造,並逐步調整至與喇家遺址環境風貌相協調。
按照喇家遺址保護總體規劃修繕或改造村民住宅的,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補助。
第二十條喇家遺址保護範圍內的水利水系、植被等環境地貌現狀不得隨意改變。
第二十一條在喇家遺址保護範圍內拍攝涉及文物與遺址的電影、電視等影像資料,拍攝單位應當制定文物保護方案,依法報批,並在喇家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二條喇家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文物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文物及其與之相關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按照國家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第二十三條在喇家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喇家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或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喇家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損毀。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活動中依法收繳、追繳、沒收的喇家遺址出土文物,應當妥善保管,並在結案後的三十日內依法無償移交給喇家遺址保護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喇家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喇家遺址流散文物的徵集、收藏工作,對喇家遺址考古發掘出土的文物,應當向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指定收藏。
第二十五條在喇家遺址保護範圍內從事旅遊或者其他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喇家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和專項保護方案,依法報批,並遵守喇家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部門、喇家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喇家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和專項保護方案實施遺址保護的;
(二)在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違規審批宅基地及其他建設工程的;
(三)違規審批影視拍攝、旅遊或其他經營活動的;
(四)違規批准改變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水利水系、植被等環境地貌現狀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違規進行建設的,由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明確法律責任的,由縣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於2015年3月3日審議通過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喇家遺址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我受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制定《條例》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喇家遺址是我國目前發現的大型史前災難遺址,2001年6月25日被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02年6月被評為2001年度全國十大考古新發現之一;2005年、2010年分別被列入國家“十一五”、“十二五”規劃期間國家大遺址保護名錄,2013年12月,國家文物局公布喇家遺址為第二批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名單之一。隨著喇家遺址考古的重大突破,其歷史文化價值得到充分體現和進一步升華,現喇家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規劃與建設已正式啟動。因此,制定遺址保護管理條例顯得十分必要:一是遺產價值的完整性、真實性、延續性都需要從立法層面對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加以規範。二是遺址保護區內由於生態環境惡化以及當地居民農業生產、生活方式的影響,加之當前建房修路等建設力度的加大,人為破壞因素較為嚴重,遺蹟的完整性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壞,迫切需要制訂切實可行的條例來規範遺址保護區域內的項目建設、考古發掘、旅遊開發、生產生活等各種行為。三是條例的制定實施,有利於加強遺址周邊環境的有效治理,對地方生態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將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四是由於缺乏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有效管理措施,部分村民文物保護法律意識淡薄,人為損毀文物的現象時有發生,需要通過法律手段加強文物的搶救和保護,對遺址進行有效的管理、展示和利用。
二、《條例》起草的經過
根據2014年立法計畫,縣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起草了《條例》,初稿形成後,縣人大常委會及時介入,組織調研組到遺址所在地和相關單位進行專題調研,就《條例》內容較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安排有關人員赴河南洛陽、四川成都等地進行專題考察,積極借鑑吸納外地遺址保護管理工作成功經驗。同時,主動爭取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幫助指導,對《條例》先後共進行了8次審查、修改,並經縣人民政府認真研究、縣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條例》現基本成熟,已經縣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本《條例》共二十九條,包括立法的依據;適用的範圍;保護的主管部門、具體管理部門和協管部門及其職責;保護的原則;保護管理的具體要求和辦法;保護資金來源和資金管理;法律責任等。
四、關於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法律依據。條例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
(二)關於保護範圍。喇家遺址保護範圍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文物局2012年9月審批通過的《喇家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因此《條例》第十二條將喇家遺址保護區劃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規定了喇家遺址保護區具體四至界限,以喇家遺址保護規劃確定的範圍為準。喇家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四至界限均由省政府批准和公布。
(三)關於管理體制。為進一步加強喇家遺址的保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對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作了規定,並著重規定了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同時,明確了喇家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喇家遺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四)關於保護資金。為了加強喇家遺址的保護工作,《條例》第五條將喇家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實際費用的增加而相應增加。同時,《條例》第七條鼓勵社會各界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喇家遺址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於喇家遺址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五)關於法律責任。為保障對喇家遺址保護和管理各項職責、義務的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已明確規定的,如非法收集文物、建設單位未經考古調查勘探擅自進行工程建設等行為,文物保護法和我省實施辦法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處罰規定,《條例》沒有再作重複性規定。同時,對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進行了細化,在不超越上位法規定罰款額度的前提下,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規定了相應的罰款額度和標準,提高了《條例》的可操作性。
(六)其他。對遺址保護範圍內原有村民住宅的改造和修繕,縣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給予一定的優惠補償。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喇家遺址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該條例很有必要。條例符合上位法精神,比較切實可行,建議提請本次會議批准。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教科文衛委員會於5月8日召開委員會會議,本著合法性審查的原則,逐條進行研究,並徵求了民和縣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對條例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條例表決稿。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使條例體例更加科學合理,有些條款順序應當進行調整,因此,建議將條例第十二條調整至第二條之後,其後條款序號依次更改。同時,為保證條例結構和實際工作程式的規範嚴謹,對其他條款順序不再調整。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地方立法中應當儘量避免通過立法要經費、要編制的現象,因此建議將第五條第二款中“同時將喇家遺址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實際費用的增加而相應增加”的內容修改為“並將喇家遺址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喇家遺址保護工作中應當充分發揮輿論宣傳作用,加強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各方、當地民眾主動參與保護工作,形成保護合力。根據這一意見,建議增加一條為第七條,即“縣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喇家遺址文化價值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對喇家遺址的保護意識,形成保護合力”,其後條款序號依次更改。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中應當明確遺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職責。根據這一意見,建議將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協同做好喇家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並將本條中原有的鎮、村的有關規定單列一款表述,修改完善為本條第四款,即:“遺址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成立民眾性的遺址保護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遺址保護管理工作。”同時,民和縣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介紹,鎮、村在遺址保護中的具體職責和工作任務,將在即將制定的喇家遺址專項保護方案和喇家遺址公園管理辦法中予以具體規定。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在條例中的“喇家遺址保護管理”之後增加“開發”一語,我委研究後認為,這樣表述可能會造成社會各方理解上的歧義和實際工作中的偏差,不利於保護和搶救文物,因此建議不再增加。
六、根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具體修改意見,對條例中一些不嚴謹、不規範、不完整以及前後不一致的文字表述逐一作了修改和完善。
條例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條例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審查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大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喇家遺址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為做好該條例的初審工作,我委提前半年介入,在廣泛徵求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修改建議30餘條,並幫助進行了具體修改。4月27日,我委召開第17次委員會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民和喇家遺址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也是我國迄今為止發現的唯一的大型災難遺址,2013年列入第二批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名單。我委認為,為加強對該遺址的保護,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障國家考古遺址公園項目順利實施,發揮喇家歷史文化遺產在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制定該條例很有必要。該條例立法指導思想明確,以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為立法依據,就喇家遺址保護範圍、保護對象、管理體制、保護規劃、考古發掘與展示利用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的具體規定,與上位法不相牴觸,比較切合實際,內容基本可行,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批准的決議

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喇家遺址保護管理條例》,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