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案例精要

民事審判案例精要

《民事審判案例精要》是2020年中國海洋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方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審判案例精要
  • 作者:李方民
  • 出版時間:2020年
  • 出版社:中國海洋大學出版社
  • 頁數:490 頁
  • ISBN:9787567025738
  • 定價:12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近五年來兩級法院判決生效的民事案件中,選取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涉及建設工程、房地產、勞動爭議、執行異議之訴、債權人撤銷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以及訴訟保全申請錯誤賠償糾紛等類型的案例,對民事審判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對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向神會各界和人民民眾普及法律知識,推進依法治國、推進依法治理,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圖書目錄

建設工程篇
[一]對於施工單位拒不交付施工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事先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避免造成損失
[二]接受安排與人簽訂契約也應受契約效力約束
[三]“以建設單位審計結果為準”或者“按照建設單位付度支付工程款”約定的認定及處理
[四]建設工程承雙方對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約定不明的按照交易理
[五]人對已接收且擅自維修工程(非基礎和主體結構)提出質量抗辯要求退還已付工程款不應得到支持
[六]應根據具體內容記載及調查事實確定數份工程量表之間的關係
[七]人與多個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應當根據契約實際履行情況確定義務主體
[八]應以實際履行的建設工程監理契約作為結算依據
[九]建築公司應對其內部人對外出具的勞務費結算單承擔付款責任
[十]陰陽契約均無效。按實際履行的合行工程結算
[十一]人與人約定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並不必然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對於涉嫌虛假訴訟案件的司法審查,應以實質性審查和合理性審查相結合併輔之以風險評估
[十三] 契約相對性原則在建設工程契約中的適應與突破
[十四]建設工程違法轉包不影響原承包契約的效力
房地產篇
[一]房屋的產權歸屬取決於基礎法律關係,產權登記僅具有物權的推定效力
[二]村集體、街道辦事處出讓土地的行為無效
[三]違反物權法禁止流押條款的房屋買賣契約無效
[四]房屋租賃期間造成損害的,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的支付問題
[五]占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要求拆遷人履行協定
[六]因賣房人原因房屋被查封導致房屋買賣契約被解除賣房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七]惡意串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無效
[八]房屋被查封,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九]商品房預售轉為現售的,不因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無效
[十]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十一]契約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
[十二]明確約定用途的房屋租賃契約影響標的房屋的交付條件
[十三]開發商按照契約約定裝修標準精裝房屋,精裝房實際裝修價值低於契約約定裝修價值的,屬於開發商的合理利潤
[十四]業主以開發商未交付《房屋測繪報告書》而拒絕收房,開發商不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十五]未按時行使契約解除權則解除權消滅
[十六]在一方不具備解除權的情況下,其關於解除契約關係的通知對另一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十七]商品房預售契約解除後,銀行未基於預售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享有優先受償權
[十八]出租人和承租人對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的房屋用途條款產爭議,應綜合契約簽訂日期、約定內容、履行狀況等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慈
[十九]分家協定與遺囑內容不一致時,執行多年的分家析產協定應予維護
[二十]二手房買賣契約簽訂後,發現二手房無土地登記、無妯 籍,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契約且解除契約的行為不視為買受人的違約行為
[二十一]室內財產被盜,業主可否拒繳物業服務費
[二十二]賣房人違約單方提出解除契約,買房人將房款全部交齊,要求繼續履行契約的,應予以支持
[二十三]從無權代理中看錶見代理構成要素
[二十四]開發商超過法定期限行使契約解除權不受法律保護
[二十五]房屋租賃契約履行過程中拆遷補償分配問題
[二十六]附解除條件的租賃契約於條件成就時解除後,當事入主張租賃物相關拆遷補償款項不予支持
[二十七]存有爭議的條款在內容確定之前不能認定當事人違約
[二十八]父母子女間房屋買賣契約的撤銷
[二十九]借名購房,契約有無效
[三十]違法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房屋買賣契約有效
[三十一]原告請求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契約的強制履行成本過高將給無過錯第三方造成巨大損失,不應得到支持
[三十二]對房款的支付時間,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契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勞動爭議篇
[一]生效判決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勞動關係確立的依據
[二]約定不清的解除勞動契約協定對勞動者無效
[三]與法定代表人的談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四]用人單位負擔解除勞動契約原因的舉證責任
[五]同一侵權主體的情況下,工傷待遇與人身損害賠償不能獲得雙倍賠償
[六]用人單位對其規章制度不具有“最終解釋權”
[七]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無相應規章制度亦可解除勞動契約
[八]企業以職工在工作期間打架構成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契約符合法律規定無需支付賠償金
[九]未按法定程式非法註銷公司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十]公司以崗位撤銷為由解除勞動契約是否合法,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企業的用工自主權應如何保護
[十一]員工違反規章制度中的誠信原則,屬於違紀行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契約系合法解除
[十二]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的認定
[十三]勞動者不接受調崗而缺勤能否作違紀解除勞動契約
[十四]員工提交診斷書能否證明因病需休息治療事實
[十五]競業限制不支付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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